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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时间:2020-11-20 17:06:1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为有效防范工伤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2、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并通知公

    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a、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c、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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