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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科工作标准制度x

    时间:2020-11-18 20:53:2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产科工作制度

    一、 xx 医院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得十条标准》,贯彻《爱婴医院十条标准》,倡导对 6 个月内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以实现婴儿得最佳生长、发育与健康。

    2、加强产科门诊孕期母乳喂养营养指导,使孕妇掌握母乳喂养得方法与技巧,为哺乳做好物质准备。

    3、做好入院时产前健康教育,母乳喂养纳入住院告知内容,使孕妇及家属认识到母乳喂养得好处、重要性及可能性,建立产后母乳喂养得决心及信心。

    4、做到早开奶、早吸吮、皮肤早接触。产后 1 小时内开始行早吸吮及皮肤接触,并持续 30 分钟。再次宣教母乳喂养得重要性,介绍母婴同室得好处,增

    加产妇信心。剖宫产产妇术后回病室立即行早吸吮及皮肤接触,并持续 30 分钟。

    5、坚持母婴同室。凡无母乳喂养禁忌症得母亲及无特殊医疗护理处理必要

    得新生儿,应在产后 2 小时送入母婴同室。母婴同室得婴儿应与母亲 24 小时在一起。实行早吸吮,指导按需哺乳。

    6、做好母乳喂养得宣教指导。医护人员应掌握母乳喂养有关知识,并不断更新,指导产妇掌握母乳喂养技巧,鼓励多吸吮,促进乳汁分泌。

    7、新生儿病房仍应坚持母乳喂养,允许母亲亲自喂养病儿。 8、医护人员

    应随时指导母乳喂养,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如奶胀、奶头疼痛等,并指导将多余得乳汁或不能亲自喂哺孩子时将乳汁挤出,收集后存入奶库,放冰箱内标明收集时间,冷藏母乳 2-4℃,可保存 24 小时。

    9、除有医学指征外,禁止给新生儿吃母乳以外得任何食物或饮料。

    实行母乳喂养,病房不得出现奶瓶、奶头及奶粉,禁止使用橡皮奶头、奶瓶或之使用奶头作安慰物,禁止任何形式得代乳品喂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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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产后 42 天访视检查产妇时,应检查实施母乳喂养得情况并予以咨询指

    导。

    11、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与《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不得宣传、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奶粉厂商得馈赠。

    12、落实岗位责任,将母乳喂养开展情况、环节质控纳入工作质量考核内

    容。

    二、产科工作制度

    1、依法执业,依德行医,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产科各

    级各类医护人员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与流程。

    2、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与住院医师 24 小时

    负责制。有条件得实行住院总医师负责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擅离职守。

    3、科主任至少每周查房一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2 次;主

    治医师至少每天上午查房 1 次;住院医师每天早晚查房,危重与术后孕产妇随时巡视。

    4、新入院孕产妇 24 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按时查房、书写病程记录,对

    疑难危急重孕产妇及时组织会诊、讨论,并及时报告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坚持重大手术审批、术前讨论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与各项医疗质量登记,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5、医疗服务中要认真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维护孕产妇得健康权益。

    6、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程监控科室医疗服务质量,对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做好监控记录,重大事件及时上报院质量管理部门。定期评价医疗安全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7、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知情隐瞒不报,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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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认真做好分娩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妇幼卫生监测等相关资料得登记、分析、上报。

    9、认真作好实习带教、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注意保护孕产妇隐私。

    10、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得指令性工作。

    三、产科业务培训制度

    1、制定产科业务培训计划,落实三基三严培训及产科适宜新技术培训。

    2、采用科内讲座、专题讨论、操作演练、进修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院内培

    训。

    3、有计划安排医护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以提高学术水平。

    4、全体医护人员,每年应接受母婴保健相关知识培训。

    5、科室每年应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6、建立产科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档案。

    四、 xx 教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保持宣教室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室内设施齐全、完好。

    3、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播放规定得影像资料。有宣教教材,宣教室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4、宣教室应悬挂母乳喂养得三个十条规定,积极组织孕妇及家属参加孕妇学校,掌握孕产期保健及母乳喂养知识。

    5、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册及评估表,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定期评估宣教效果,并进行改进。

    五、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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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得物品。

     3、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全面诊查孕产妇,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处理。

    4、做好早孕建册登记,开展孕期保健服务,规范填写保健手册、门诊日

    志。

    5、做好高危妊娠得筛查与管理,进行高危评分,对高危孕妇实行专册登记

    并在保健手册上作高危妊娠标记。筛查出得高危妊娠孕妇应转入 “高危妊娠门诊”诊治。凡妊娠禁忌者应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6、做好产前检查、遗传咨询及孕期保健、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工作。

    7、做好母乳喂养宣教、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及产后康复工作。

    8、做好孕期各种资料得收集、整理、分析与上报工作。

    9、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指征得性别鉴定。

    六、高危妊娠门诊管理制度

    1、高危门诊接诊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带标识。

    3、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得物品。

    4、准确进行高危评分,认真做好高危妊娠保健指导与咨询,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

    5、认真做好高危妊娠市、县、乡三级(双向)转诊,充分利用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完成逐级报告、日常监护及定期随访。

    6、做好高危孕妇得登记及有关资料得收集、整理、分析与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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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产房工作制度

    1、产房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值班助产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产房。

    2、产房应严格按照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进行区域划分,标识明晰,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工作人员进入产房,必须穿戴产房专用得工作服及口罩、帽子、鞋。产妇也应更换衣、裤、鞋,方可入产房。

    4、检查产妇前后要洗手。接产或手术时严格遵守外科手消毒制度及无菌操作规范。

    5、孕妇分娩时必须有 2 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接生,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6、产房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得用品、药品与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与更换。

    7、严格交接班制度,实行孕产妇床头交接。接班者应测量血压、胎心,并记录与签名。

    8、患传染病得孕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待产分娩。年分娩量小

    于 500 人次未设隔离分娩室得,应按隔离技术规范护理与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9、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

    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进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10、接产后,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分娩经过与新生儿评分情

    况。

    11、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 2 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

    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与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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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得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12、严禁产房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

    分娩过程中产生得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交接环节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13、严禁产科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待产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定期消毒。

    2、严密观察每位产妇得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3、积极开展导乐服务,做好母乳喂养宣教工作。

    4、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得信心。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6、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得产妇送入分娩室。

    7、未设立隔离待产室得,应对患传染病得产妇采取隔离措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九、隔离待产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得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待产,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与助产,

    2、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与一次性物品得无害化处理,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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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正常待产室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

    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处理流程及患有其她传染病孕产妇处理流程。

    4、严密观察每位产妇得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5、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得信心。

    6、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7、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得产妇送入隔离分娩室

    十、分娩室工作制度

    1、分娩室应有以下抢救程序: ① 产科失血性休克抢救程序; ② 水栓塞抢救程序; ③DIC 抢救程序; ④ 子痫抢救程序; ⑤ 心衰抢救程序; ⑥ 心、肺、脑复苏程序; ⑦ 新生儿复苏程序。

     2、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得物

    品、药品与急救设备,固定位置,专人保管 ,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与更换,不得外借。

    3、保持分娩室清洁,每日空气消毒,每周大清扫 1 次,产后及时消毒处

    理。

    4、严密观察产程,指导产妇合理用力。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得准备。

    5、产包打开 1 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

    6、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

    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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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 2 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

    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与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得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8、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9、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行常规清洁消毒,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一、隔离分娩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得产妇应在隔离分娩室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与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2、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患传染病孕产妇分娩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

    3、隔离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得物品、药品与急救设备,一次性

    产包、隔离衣、防护镜、防护服、防护鞋,固定位置,专人保管 ,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更换,不得外借。

    4、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分娩室,必须穿专用衣、裤、鞋,戴好工作帽、口

    罩。

    5、产包打开 1 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

    6、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得准备。

    7、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

    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进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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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 2 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

    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与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得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9、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10、每

    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等各种物品按终末消毒常规进行处理,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二、产科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1、产科重症监护室应由专人管理,一切抢救器械物品、药品、氧气均需固定放置,保持完备、完好,标记清楚,以备再用,不准随意挪用或外借。

    2、重症监护室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各种抢救设备得

    基本知识及使用方法。危重病人标记、护理级别、饮食种类一览表、床头牌应与病历相符。

    3、抢救、治疗用药及输血应严格执行 “三查、七对 ”制度,做到用药及时、准确,治疗、护理到位,防止差错事故及并发症发生。

    4、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准确做好特护记录,随时制订、修订诊疗、护理计划,并责任到人。每次抢救结束后,由科主任主持,做好现场抢救技术评估与初步总结。

    5、保持房间整洁干净,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做好房间得终末消毒。

    十三、产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实行产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产科医师负责产妇。每日查房,书写病程记录。

    2)新生儿(儿)科医师负责新生儿。新生儿进入母婴同室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应该完成新生儿记录。无特殊情况新生儿查房记录每日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新生儿记录出院时归入产妇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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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产、新生儿(儿)科医师要相互沟通、协作,及时处理产妇与新生儿住院期间出现得问题。

    3、新生科(儿)科医师应及时到产房或手术室参与高危新生儿得监护与抢

    救。

    4、新生儿(儿)科应建立母婴同室新生儿记录本,记录新生儿胎龄、分娩方式、母乳喂养、查房、出入院等相关情况。

    十四、新生儿交接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在各个环节,均应严格交接,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由产

    妇或家属、助产士或手术室护士、病区护士三方签字确认。出院时由医患双方交接、签字。

    2、新生儿在以下环节均要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产房与母婴同室交

    接、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手术室与母婴同室交接、手术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科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外出检查交接。

    3、新生儿交接时,共同核对新生儿胸牌(核对内容包括:母亲姓名、住院

    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体重)、腕带、性别与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新生儿交接单信息,核对一致无误后,在新生儿交接单中签名。新生儿交接单归入产妇病历中保存。

    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五、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得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 28 周至出生后 7 天得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与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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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死亡者,应于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得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

    6、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得所有数据进行检查与核实,避免漏

    报。

    十六、高危孕产妇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制度

    1、高危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医师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做好围生儿得评估及产时监护准备。

    2、孕产妇高危因素包括:( 1)妊娠合并糖尿病,孕期有阴道流血、感染史,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 2)RH阴性血型;( 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尤其子痫前期、子痫;( 4)胎膜早破;( 5)羊水胎粪污染;( 6)胎盘早剥、前置胎盘;( 7)各种难产、手术产(产钳助产、胎吸助产、臀位助

    产);( 8)分娩过程中使用镇静与止痛药物;( 9)早产;( 10)多胎妊娠等。

    3、高危产妇分娩时,由产科医师或护士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到场,并做好新生儿抢救得各项准备工作。

    4、高危产妇得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做好评估及抢救,做好新生儿疾病诊断,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告知家属。

    5、病理新生儿及时收住新生儿(儿)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应做好新生

    儿病情告知工作,在家属陪同下,助产士与新生儿(儿)科医务人员做好转运工作。

    十七、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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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母婴保健法》,所有出生得新生儿,均应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项目以卫生部规定为准。

    2、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得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3、产科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宣传新生儿疾病筛查重要意义。

    4、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与知情选择得原则,医务人员应当将新生儿疾

    病筛查得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与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得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纳入产妇住院病历中保存。

    5、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技术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接受相关技能培训,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6、经筛查发现新生儿疑患遗传代谢病或听力障碍得,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复查、治疗与随诊建议。

    7、应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资料得登记与保管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活产数、

    筛查数,采血信息、反馈得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等信息,资料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十八、出生缺陷诊断管理制度

    1、成立出生缺陷会诊小组,由产科、新生儿(儿)科、影像科、病理科及

    相关科室组成,负责本院出生缺陷疑难病例得会诊与诊断。胎儿由产科牵头组织会诊,新生儿由新生儿(儿)科牵头组织会诊。

    2、严禁产科医师进行新生儿出生缺陷诊断。产科医师发现可疑出生缺陷儿应及时通知新生儿科医师会诊,明确诊断后签字确认并一同告知家属。

    3、对不能确诊得病例经院内出生缺陷会诊小组会诊,必要时由上级医院确

    诊。

    4、做好各项出生缺陷得会诊、诊断记录,在产科、新生儿(儿)科、家属三方在场得情况下,做好家属得知情告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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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1、在分娩过程中产生死胎、死婴时,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

    书》,由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带回自行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得,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得,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交接记录应完整,并由交接各方签字确认。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得知情权。医护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得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3、各种原始记录、告知书、交接单、各项登记等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去向明确,可追溯,并有各方签字确认。

    4、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遗体得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得工作规则,确保遗体规范管理。

    5、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二十、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严禁产科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交接记录应完整,可追溯。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得知情权。当班医护人员应告知产妇及其

    家属对胎盘处理得相关规定,填写《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家属及医生签字确认,随病历保存。

    3、产妇自行带回处置胎盘时,当班助产人员应将胎盘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交产妇家属。

    4、对自愿放弃与医学检测结果为可疑感染阳性得胎盘,由产房负责置于双

    层黄色塑料袋内,外面应有警示标识与中文标签。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交医废暂存点保存。专职人员人每日按照规定时间与路线下科室收取,并与科室进行交接与登记,各项登记必须项目齐全、签字准确、去向明确。

    5、需要送病检得胎盘,由病理科负责暂时保存,取材后,按病理性废物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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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严格监督与处罚。控感科定期与不定期地对产科、产房、医疗废弃物暂

    存点进行监督与检查,查瞧病历中胎盘处置单登记情况,了解就是否有胎盘买卖与流失现象,

    二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制发 ,实施属地逐级管理。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得医疗保健机构为本院出生得活产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健

    全签发管理各项制度,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与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信息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1、领取 (入库 )登记

    由专人在区、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得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

    2、领发(出库)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得《出生医学证明》得日期、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做好出库登记。

    3、签发

    ① 凡在本院出生得活产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得),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得婴儿。由负责接生得助产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填写,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严肃、认真、如实填写。

    ②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由签发人员向新生儿父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 <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信息由助产人员填写,签发人员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与新生儿父母提供得相关证明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得,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盖章人员核对信息后加盖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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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因特殊情况(单亲、辅助生殖技术、单方遗弃等)导致父、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提供得,应由对方提供书面说明情况,签发机构在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无信息一方信息栏用 “/表”示。书面说明情况应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并保存。

    ④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一经打印签发,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与私自涂改。各项发放登记记录,项目齐全,可追溯。

    ⑤ 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填写 “补发申请表 ”,携带相关证件与原签发机构提供得签发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

    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4、其她特殊情况按国家卫计委与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5、印章管理

    ① 使用国家统一规范得专用章式样,由县以上管理机构刻制; ② 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与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实行证章分离制;

    ③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与存根均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

    印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改,不得盖其她印章或骑缝章; 6、废证管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使用率,因发放过程中损毁或打印错误未签发

    得证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表识作废,盖 “作废 ”印章,并将《出生

    医学证明》编号与作废原因填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回收登记表》,定期上报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7、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得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捆绑其它有偿服务,搭售其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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