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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腐败是阻碍法院执行难根源

    时间:2020-11-15 20:44:1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司法腐败是阻碍法院执行难的根源

    司法腐败是阻碍法院执行难的根源

    司法腐败是阻碍法院执行难的根源

    司法腐败是阻碍法院“执行难”的根源

    “司法的不公,就如同污染了的水;一次司法腐败就等于十次犯罪。法律的天平上,如果添上一片非法的权力意志的落叶,就会倾斜不正;法律的明镜上,如果抹上一道私利的指痕,就会玷污神圣。”

    影响巨大的“成都国际大都会”退房还款执行一案,通过正当途径结决。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拖十多年之久至今仍无结果。被查封资产也不知去向。此案已导致众多申请执行人及债权人“家破人亡”,生活处于极度贫困的境地。众多债权人为了此案能早日得到公正的了结,望眼欲穿。我们多么希望能通过您们的关注和热心帮助,让法制的阳光能尽早的照耀在我们普通百姓身上,现将我们十多年来的遭遇向您们倾述:

    法律是公正的,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能代表国家公正、公平、严肃的执法

    同样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判决:我们因壹桩购房及回购合同兑付纠纷,而诉讼于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按所签合同的约定,凡违约方都应按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购房合同第十款约定:“购房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纳购房款,逾期每迟交一天,购房人须按应交房款的万分之五交滞纳金,超过三十天为万分之十。以此类推。”法院裁定:判我们胜诉,但判决结果却不相同;有的判令被告(香港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被告)按当年的年息计息,有的判令被告按判决书标明的百分比计息。这完全没有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有证据)

    吃了原告吃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也都没有上诉,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债务。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受礼了申请,并收取了我们足额的执行费用。因为,此案涉及的人数众多,法院于1998年3月公告查封了被告(香港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全部资产(例有详细的资产清单)。至今距公告查封资产已近6年有余了,我们的执行申请仍无任何结果,且查封资产逐渐流失;如今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资产已经没有了,无法执行。

    成都市中院不按程序审理案件:对参与诉讼和未参与诉讼以及不具备诉讼资格的债权人,法院不加区别的一律对待。这显失公平。例如:工程分包商熊辉等人,被告根本就没有同其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熊辉是从工程承包商中转接部分工程,被告与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告主要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工程分包商熊辉本应列入质量追诉的直接当事人。成都市中院的承办人员却让其自报债权,在没经审定的情形下,法院办案人员却在清产时用已被查封的23套住房,以极低的价格(740元/M2)兑现给了自报债权没经认证的熊辉(有证据)。而熊辉实际只拿到了21套住房。在此,我们要问:

    (1)、给熊辉兑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熊辉未拿到的两套住房又到哪儿去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代表国家执法机关的成都市中院却不能公正、公平、公开地严格执法:例如:成都市中院查封公告及此案的承办人员一再声称:查封资产待拍卖后一起清算还债。但在1998年7-8月间,某法院退休干部李明亮,通过关系退到了足额的购房款以及大于应得利息数倍的赔款。这是法院办案人员于1998年12月4日在成都市中院招待所502房(当时的办公地点)与被告陈冠杰的代理律师通电话时谈到已用法院收到的房款解决了一户债权人的债务,退赔金额11万元。该承办人员也在我们众多诉讼户面前承认了退赔李明亮10多万元款项的事实。据查实:李明亮于1995年4月9日购房22-D-401室,面积60.1 M2,分两次付房款共71435.77元(有证据)于1995年5月31日入住。经诉讼后,成都市中院裁定:(1)、解除购房合同;(2)、退房退款71435.77元及利息。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维持原中院判决;(2)、变更退房退款71435.77元,利息自交款之日起至入住止。(法院判决书,附后)按此判决,李明亮的陪付款实际计算应为:本金71435.77元,计息日52天,按年息10.998%计,应退息1117.45元,合计应退赔72553.22元。承办人员又是如何计算的呢,竟有3万多的差额?后据知情人揭发透露,李明亮通关系时曾许诺给承办人按执行“标的”

    司法腐败与官商勾结侵吞原告及被告的巨额资产,导致胜诉户应得款项久拖不决

    成都市中院(1998)成执协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蓉的全部资产。裁定中成都市中院认为:“东洋集团在若干权利人诉讼期间,以‘兼并’的形式将其在成都的财产全部转移给成都沪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沪兴公司)的行为是东洋集团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违法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2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东洋集团与成都沪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2月9日签订的兼并协议无效;

    (二)、成都沪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退出所接受的东洋集团的全部财产及其资料、印章。

       据此裁定,为何成都市中院在(1998)成执协字第1号通知中,又同意在此次兼并中涉嫌帮助东洋集团(本案的被告)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违法者----沪兴公司佩带法院住国际大都会清理小组的工作证进驻进行清产核资?被告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帮凶,在法院的庇护下,由违法者竟变成了“执法者”。这种明目张胆的执法违法令人难以理解。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清偿还债能公正顺利吗?显然法院是在有意扩大不应有的债务,鲸吞可用于执行的资产(有证据)。

     (1)、沪兴公司的职员罗尔刚、蒋贵等,大量出售被告尚未出售的房屋。

    (2)、成都市中院以(1998)成执协字第1号通知:“……为此,沪兴公司所垫资花的费用可做债权登记,之后从本院拍卖的价款中先予偿付。”沪兴公司兼并东洋集团(成都)公司,对房屋整改、环境治理,本是开发商应该的投入,而成都市中院却把这种投入用其掌握的法律权利改变为债权,无限的扩大债务,且为沪兴公司牟取暴利。成都市中院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目的又是什么?

    查封资产(土地)在冻结期间,为何成都沪兴公司将被告的“郫国用(95)字第0435号”土地使用证在冻结期间进行抵押贷款,而法院却告知债权人“土地没有了、资产也没有了。现在无法执行。”那么,(1998)成执协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郫县犀浦镇的252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其中152亩有国有土使用证)。”这些被冻结的土地又到哪儿去了呢?请看郫县国土局、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成浦企业集团《沪兴公司》1997年7月23日上午,在郫县犀浦《国际大都会》现场的“关于《国际大都会》土地确界的纪要”,被告移交资产时沪兴公司实收土地420亩。其中,被告已开发170亩,余252亩待开发。沪兴公司于1998年在郫县境内三家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又于1999年4月1日抵押贷款180万元(见沪兴公司非法抵押已查封“国际大都会”土地的查证情况说明)。冻结资产沪兴公司是怎样拿去抵押贷款的。这是否是违法行为?我们期盼追查冻结的资产是怎样流失的。并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成都市中院既然裁定被告与成都沪兴公司的兼并无效,也责令成都沪兴公司立即退出所接收东洋集团的全部财产及资料、印章。就应将财产归还给被告,由被告在法院的监督下偿还应赔偿的债务。“冤有头、债有主,解铃还需系铃人。”只有这样,才能使生效的判决债务得到妥善的解决。被告是完全有经济实力了结各类债务的,为何成都中院要始终赋予沪兴公司如此特权呢?解读以下三份文件便知其中的个中原因。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8年8月12日印发的第六十一期《议事纪要》。其中提到:“(8月4日)会议认为,1998年3月10日市政府在郫县召开会议,对国际大都会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正确的”,“要坚持按照市政府3月10日会议所确定的原则,从总体上解决好国际大都会的问题”。为此,这次会议议定:“市中院要抓紧实施清产核资、定向拍卖工作;要支持和鼓励沪兴公司接手国际大都会,在沪兴公司主体地位未依法确立的情况下,整改工作要以清产核资小组名义进行,待沪兴公司主体地位确立后,政府再考虑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沪兴公司解决好国际大都会的遗留问题。”(有证据)

      我们认为这是行政机关在支使、干预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是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与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谋私利。

    我们说沪兴公司与成都市政府的个别领导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有根据的。这就是沪兴公司的上级“成浦公司”的内部刊物《成浦动态》上的两则报道。

    A、《成浦动态》报道:3月10日成都市常务副市长朱永明召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郫县政府及相应部门在郫县召开国际大都会现场协调会。会上,市政府、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均表态,将全力支持沪兴公司操作国际大都会项目,会上还提出了解决国际大都会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这个“现场协调会”就是成都市政府8月4日会议上提到的那个3月10日会议。

    B、市政府的会议为什么成了“成浦动态”?有一张“成都浦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典礼暨新闻发布会”的照片,其文字说明是:公司高级顾问、成都市常务副市长朱永明出席成浦供销公司开业典礼。原来,常务副市长是他们的高级组织成员,这就难怪朱永明要主持政府会议,要求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全力支持沪兴公司操作“国际大都会”了!(有证据)

    ③正是有了市政府的指使、参与,成都市中院则运用它的司法权力,把官商勾结实际化,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这充分地体现在成都市中院执行庭承办人起草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国际大都会清理小组关于拍卖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及其“国际大都会”项目的报告》中。

    《报告》说:4月7日下午2点,由常务副市长颜家瑾主持了召开由市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市法院、郫县法院院长、庭长、承办人参加的“关于解决国际大都会”的协调会,在协调会上,颜市长说,法院主要负责法律上的问题,只要“清产还债”有依据,就要大胆地解决国际大都会的问题,定向整体拍卖给沪兴公司,要给沪兴公司优惠政策,地价要优惠,至于拍卖方式由法院定。

    市法院是怎样定“拍卖方案”的呢?《报告》提出几种方案。其(二):“整体拍卖。也即是拍卖东洋集团成都公司的剩余财产和‘国际大都会’项目。”“此法可取,既避免了流言蜚语,又有利于做判决当事人的工作,既可以达到市政府的定向拍卖给沪兴公司的目的(无土地无人竞买、价格高无人竞买),又可以实现我院彻底解决国际大都会遗留问题的方案。在无人竞买的情况下,定向拍卖给沪兴公司,判决当事人无话可说,大都会住户无话可说,陈冠杰无话可说。”

    为实施这一方案,《报告》拟定了“拍卖方案” :“在公开招标拍卖而无人竞标的前提下,拍卖给沪兴公司。”“如沪兴公司不愿买断,则接收东洋集团成都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此接收法,有利于尽快彻底解决大都会的遗留问题,沪兴公司只筹集不大的资金(大约三千万元),就可着手解决判决债务和整改、再建工作。”

    《报告》在提出“拍卖方案”前有一段道白:“市政府已经明确把‘国际大都 会’整体定向拍卖给沪兴公司,但沪兴提出,应先招标,后定向,以避免官商勾结的流言蜚语。承办人认为,沪兴公司的担心有一定道理。”我们把这三份文件联系起来,这段道白不啻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有证据)

    成都市中院为了阻拦我们揭发其执法的不公,竟然威胁和殴打当事人(归国留学人员杨敬蔚老研究员----有当事人的控诉书)。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地败坏了人民法院地人民心中的形象。(有证据)

    我们要生活,更需要法制的阳光。如果正当的途径仍无法解决,我们也只能用非正当的途径来解决了。

                     此致 

    谢谢关注

    东洋集团《国际大都会》债权人

    冯心 李富   梁

    番安 汤 龚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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