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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煤矿特殊条件开采管理标准2014.623(终)

    时间:2020-09-01 08:11:2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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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煤矿特殊条件开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巩固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资源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1-2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在山西省境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涉及有关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设计严格执行。

    第1-3条 本标准所称的特殊条件开采,是指“带压开采、三下开采、蹬空开采、边角煤开采、旧采空区复采”等。

    第1-4条 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采煤,提高资源回采率。鼓励煤矿企业开展特殊条件开采技术研究,采用适宜特殊条件开采的技术、工艺。

    第1-5条 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或设计,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有关部门对特殊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1-6条 禁止使用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储量管理及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设计应按有关要求确定合理的回采率。

    第1-7条 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我省“六个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带压开采

    第2-1条 带压开采应坚持“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全程监控,预案完善”。

    第2-2条 带压开采的煤矿应根据带压强度和富水性进行带压条件分级。

    (1)带压条件优:隔水层带压条件好,富水性弱(q≤0.1 L/(s.m)),不需要做任何工作,即可直接进行带压开采。

    (2)带压条件良:隔水层带压条件较好,富水性中等或不均匀(0.1 L/(s.m)<q≤1.0 L/(s.m)),但面内局部构造薄弱带、隔水层变薄带需要局部注浆加固。

    (3)带压条件中等:局部构造薄弱带点多面广,富水性强(1.0 L/(s.m)<q≤5.0 L/(s.m)),注浆加固工程有一定的规模。

    (4)带压条件差:富水性极强(q>5.0 L/(s.m))且工作面边界分布有落差较大的断层,断层破碎带有一定的宽度,针对断层影响带需要单独实施注浆工程;或者含水层与主采煤层之间发育有稳定连续的中间含水层,需要对这一中间含水层实施注浆改造工程。带压条件差的区域暂不开采。

    第2-3条 进入带压开采区之前,应对其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明影响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突水系数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分区和安全评价。

    第2-4条 带压开采的煤矿经安全评价能够安全开采的,开采前必须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煤矿带压开采设计》,上报省属五大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局,由其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批复结果上报省煤炭厅备案。

    第2-5 条 带压开采应先进行开采试验,摸清底板破坏机理,确定底板破坏深度,并据此对开采设计进行合理调整。开采试验结束后应提交开采试验报告及调整后的开采设计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开采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试采。

    第2-6条 带压开采设计应充分考虑带压强度、底板隔水性能、下三带关系确定工作面参数和采煤工艺;带压开采应优先选择隔离开采工艺,无法实现隔离开采的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装具备抢险排水能力的工作面和采区直排系统。

    第2-7条 带压开采的煤矿要建立防治水技术保障体系,有效实施预测、探查、治理、评价等各项工作,实现安全带压开采。

    第2-8条 带压开采的煤矿,在研究和分析现有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基础上,应有针对性的对含水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试验,了解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建立和完善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实现水情、水害的自动监测。

    第2-9条 带压煤矿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设置好三道防线:

    (1)不出大水。要求井上、下注浆系统可靠,各项预防处理措施严密;

    (2)出水不淹井。要求矿井防排水系统、水闸门、墙隔离设施可靠;

    (3)淹井不伤人。要有强大的防排水设施作为后盾,有可靠的预警系统和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人员逃生撤离时间。带压矿井必须建立抢险直排系统,并实现远程控制。直排系统必须建立日常检修维护制度,确保具备实时强排能力,直排能力不低于矿井最大涌水量的1.5倍。

    第2-10条 带压开采的煤矿必须保证隔水层的完整性和足够的阻水性能,若隔水层由于受沉积条件及构造破坏影响出现不完整的地段,必须通过对底板注浆加固与改造,达到加固隔水层、改造底板岩层结构的目的。

    鼓励采用充填法开采。采用全冒落法开采的工作面长度,应视隔水层的完整性和阻水性能综合确定。

    第2-11条 开采带压临界区或相对危险区范围内煤层的煤矿,对于井田较浅部、隔水层厚度相对较厚的工作面,应对隔水层变薄带、构造破坏带、物探异常区、本灰岩富水区等薄弱带进行局部注浆加固,注浆层位应依据“下三带”合理确定。

    第2-12条 煤矿带压开采防探水工作必须贯穿于整个采掘过程,采取的方式必须是地面与井下相结合,钻探与物探相结合,探查与治理相结合。坚持“井下为主、地面为辅,钻探为主、物探为辅,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勘探原则。

    第2-13条 带压开采煤矿应加强带压开采底板变形破坏规律的监测和测试,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工作面前方煤层底板的应力集中不存在应力降低区。

    第2-14条 带压开采的煤矿应建立、健全完整的防治水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防治水机构的设置及相关责任制;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及程序化管理制度;防治水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等。要根据确定的防治水技术路线,从设计、评价、验收等方面制定严密的矿井防治水管理程序,对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审批,上一阶段工作未完,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工作面防治水工作未验收,严禁开采。

    第三章 “三下”开采

    第3-1条 “三下”开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各项条款。鼓励采用对开采煤层直接顶板和基本顶不造成断裂破坏、资源回收率高的充填采煤技术开采“三下”压煤。

    三下开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3-2条 开采建(构)筑物、水体、铁路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都应进行开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第3-3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在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星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物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

    第3-4条 近水体采煤时,必须严格控制对水体的采动影响程度。按水体的类型、流态、规模、赋存条件及允许采动影响程度,将受开采影响的水体分为不同的采动等级(详见“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50条表4)。对不同的采动等级的水体,必须采取留设相应的安全煤岩柱等措施。

    第3-5条 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外,应事先征得铁路主管部门同意。

    在铁路下采煤时,采深采厚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最小深度中的基岩厚度必须大于垮落带高度。

    第3-6条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充填法开采“三下”压煤。采用充填开采“三下”压煤的煤矿,应努力扩大充填范围,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三下”压煤和各种保安煤柱、边角煤等煤炭资源的充分回收。

    第3-7条 切实保护村庄、农田和地下水。在人口密集地区的村庄下采煤,经论证不宜搬迁村庄的,要采用充填开采方式,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煤,要做好规划和设计,确定充填开采区域衔接顺序,避免地表二次治理。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域,可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避免煤炭开采破坏地下水及含水层。

    第3-8条 合理选择充填法开采的充填材料。充填材料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鼓励充填材料选择与建筑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如:煤矸石、坑口电站排放的粉煤灰和炉渣等)循环利用、河道清淤等相结合。

    第3-9条 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充填效果。具体充填工艺结合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充填材料种类及来源统筹考虑。

    第3-10条 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应根据地面保护体和生态环境情况,在设计中确定充填率指标,努力实现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保护体及地表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设计应对保证充填的均匀性和连续性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予以明确。

    第3-11条 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应分类统计;从地面向井下输送充填材料的,应在输送充填材料时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所有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第四章 蹬空开采

    第4-1条 蹬空开采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凡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必须进行开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取特殊措施之后经济上合理的,可以进行开采。

    第4-2条 蹬空开采必须经严格技术论证,报省煤炭厅审批。

    第4-3条 实施蹬空开采的煤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上部蹬空煤层原则上应位于下部煤层开采裂隙带高度以上,若上部煤层位于下部煤层裂隙带高度以内,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2)蹬空开采的最小层间距不小于下部煤层开采所形成的垮落带的高度;

    (3)先期开采的下部煤层的上覆岩层移动已经完全稳定。

    第4-4条 蹬空开采的煤矿,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通过采动影响倍数法、“三带”判别理论、围岩平衡判别法等方法对上部煤层蹬空开采的可行性作出初步判定,同时还应根据现场条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第4-5条 蹬空开采应加强工作面和巷道的顶底板矿压监测,掌握蹬空开采矿压显现规律。巷道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域,同时选用较高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的支架,回采时应及时支护顶板。底板出现裂隙比较严重或小范围的陷落时,应及时进行充实处理。

    第4-6条 蹬空开采设计对工作面主要参数要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工作面切眼长度。

    第4-7条 蹬空开采时须加强空气、瓦斯、水等监控及漏风、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边角煤开采

    第5-1条 边角煤指煤矿开采布局过程中留下的边角残余块段及各种煤柱。主要包括:受断层及地质构造等影响不能布置规则工作面的复杂块段煤体;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在顺槽平行与切眼直交的切块方式形成的边外三角;矿井煤柱、采区煤柱等构成的有一定开采价值的煤体;小煤窑非法越界开采造成的不规则块段。

    边角煤开采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论证工作,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开采技术方案,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5-2条 边角煤开采尽可能利用现有生产系统,做到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便于集中生产和管理。

    第5-3条 利用现有的生产系统能够回采的边角煤,应及早做出开采规划并具体落实。

    第5-4条 边角煤开采工作面配套设备宜简单、轻便、灵活、易搬运,适应在开采过程中添减设备及搬家倒面频繁的特点。

    第5-5条 边角煤开采过程中,如遇顶板压力突然增大,支架、支柱折损严重甚至出现大面积压架情况,以及地质构造复杂,断层难以通过时,可提前搬家,撤出设备,另开切眼开采。

    第5-6条 对于无法采用长壁采煤法开采的边角煤和大型煤柱资源,鼓励采用“割内放外”的短壁综采成套技术开采,以提高边角煤资源的回收率和开采机械化程度。

    第5-7条 对面积和储量较小、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很难布置正规工作面的三角形或锯齿形等极不规则块段,可考虑采用旺格维利采煤法、房柱式等其他方法开采,但要加强通风、瓦斯、防灭火管理,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第5-8条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复杂构造带,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市级主管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旧采空区复采

    第6-1条 旧采空区复采是指对以前采用刀柱式、房柱式、高落式、以掘代采(巷采)等旧采采煤工艺开采留下的采空区、小(古)窑破坏区内残留的煤炭资源进行安全回收开采。旧采空区的特点是区内煤柱量大,约占采区总储量的50-85%,绝大部分区域没有放顶,有不同程度的积水积气。

    第6-2条 旧采空区复采有露天开采和井工复采两种方式。在地面条件、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均具备露天开采条件,并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政策的情况下,经省政府批准,旧采空区复采应优先选择安全性好、资源回收率高的露天开采方式。

    第6-3条 煤矿企业必须准确掌握复采范围已往采动情况,组织对复采可行性进行论证。经煤矿企业论证具备安全开采条件和开采价值的,必须专门编制或补充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第6-4条 复采必须依据地质报告编制专门设计,采用井工复采的由各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并省煤炭厅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空区、易自燃煤层的小窑破坏区、火区以及大面积积水难以疏干的区域暂不进行复采。

    第6-5条 旧采空区残煤井工复采的煤矿,应结合本矿条件,可选择采用旧采残煤综采成套技术或常规壁式综采技术开采回收旧采残煤。

    第6-6条 旧采空区残煤井工复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分区处置,将已采过的整个矿井根据采区分布,注浆封隔分区。在确认原有煤柱没有破坏基础上,原有煤柱可作为分区边界;如果没有煤柱作为分区边界,应采取注浆封隔分区。

    (2)分区后利用物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及积水积气情况,先行处理旧采空区积水和积气。

    (3)根据旧采空区冒顶范围和高度以及煤层厚度选择相应的采煤方法和工艺,若残煤比较完整,可视为实体煤。若采用大采区与大型工作面正常布局的综采技术方案,应合理选择大吨位综采支架开采残煤,并综合考虑通风、排水、救灾、防灾布置矿井生产系统。

    第6-7条 加强顶板管理。对巷道支护、回采工作面应进行专门顶板矿压观测,支护强度应大于正常煤层开采的支护要求。

    (1)通过冒落区必制定专门措施并提前进行积水积气探测和有效处置,保证安全生产。

    (2)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小于30m。

    (3)对于顶板未冒落的旧采空区,应提前对开采区域进行维护并排放瓦斯、积水。

    第6-8条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尤其是要严格通风构筑物施工质量,减少风量损失。加强空气、瓦斯、水等监控及漏风、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定针对性的措施。CH4、CO、CO2等监控探头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密,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

    第6-9条 严格落实防治水管理要求,综合进行物探、化探分析,合理探放水设计,现场作业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7-1条 违反本标准要求,或未达到设计的采区回采率的,由省煤炭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7-2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矿井已进行特殊条件下采煤或正在建设特殊条件下采煤的生产系统,但未按照本标准制定开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方案并上报审批的;

    (2) 矿井已进行特殊条件下采煤或正在建设特殊条件下采煤的生产系统,但未批复开工报告或者被责令停工擅自建设的;

    (3)矿井特殊条件下采煤的井巷工程未按设计施工的;

    (4)超过批复能力生产、或超范围施工和开采的;

    (5)特殊条件下采煤的煤矿,未按照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实际采区回采率的;

    (6)建设、生产引起人员伤亡、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地质灾害、环境破坏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8-1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8-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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