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制度(例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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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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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公司安全,避免员工人身安全、财、物的损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盗窃、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的一切措施。
第三条 除政府法令规定外,公司安全管理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的指挥监督工作,除平时身体伤害由业务主管部室负责人负责外,公司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统筹。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害及抢救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所属员工,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则,并相互监督遵守执行。
第六条 危险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章 火灾防护
第七条 仓库、施工现场、明令禁火的地区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第八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并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凡堆放公司物品的地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易爆及挥发性易燃物,还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第十条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培训广大员工,均能熟练操作。
第十一条 电路不得接用过大负荷,电器不使用时,应立即关闭电源。
第十二条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经批准后,通知专业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始终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供热锅炉、食堂燃油、煤气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前应巡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下班后,各部室确保断开各种电器开关和火源。
第十六条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第十七条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时,工作部门主管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报警、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第十九条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浇救。
(二)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三)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四)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帕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方法逃生。
第三章 盗窃防范
第二十条 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专用柜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对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夜间值勤保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辖区内巡逻。
第二十三条 保安负责人及各部室负责人,要留意观察公司经管财物人员的情况,预防监守自盗。
第二十四条 保安要对携出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凡从公司携带物品外出,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开具物品携出证件。
第二十五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第四章 风灾、水灾、地震防护
第二十六条 气象机关发布大风警报后,保安及施工等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大风动向的广播,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分管领导及部门领导。
第二十七条 灾害性大风接近本地区前,应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一)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应确认完好可用。
(二)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的电源或煤气。
(三)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四)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防护遮盖。
(五)准备手电筒、蜡烛、应急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六)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七)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第二十八条 强烈大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二)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三)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人专人看管。
(四)门窗破坏时,保安应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地震灾害时,应立即切断所有电源、火源等,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方。
第五章 身体伤害的预防
第三十条 有危险性的工作应由专门人员担任,并派人在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发生伤害时,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第三十二条 凡公司员工进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第三十三条 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液体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第三十四条 使用电气器材应注意绝缘,防止触电伤害。
第三十五条 玻璃、铁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第三十六条 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第三十七条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的机器。
第三十八条 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第三十九条 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第四十条 高压电线作业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未确认停电前不可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