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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流程图x

    时间:2020-10-28 04:29:1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卫东区人民法院执工作流程及风险防控一览表

    温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及风险防控一览表

    事 前 教 育 预

    防:

    通过上党课、

    参 观 廉 政 教

    育基地、反面

    典 型 教 育 等

    进行

    事 中 监 督 防

    控:

    审 管 办 通 过

    审判管理、技

    术软件、监察

    室 通 过 群 众

    举 报 等 对 审

    判 流 程 进 行

    监督防控

    事后处置查

    究:

    审管办通过

    卷宗评查、

    监察室通过

    群众举报进

    

    工作流程

    立案一庭审查立 [ 案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

    案件转执行局,由执行局确定执行法官

    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财产查控:查封、扣押、冻结、扣划

    其它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罚款、搜查、机

    场布控、限制出境

    财产处分:评估、拍卖、变卖产、以物抵债

    结案:当事人领取执行款物,出具结案证明

    卷宗评查

    

    风险点

    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该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

    指定主审法官时,随意性较大,不在规定期限内将卷宗材料移交业务庭

    不及时为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文书;追加被执行人缺乏依据等

    对具备执行的案件,不采取执行措施,拖延执行;未穷尽法律执行手段;未让执行人执行线索等。

    泄露执行工作秘密, 导致当事人转移执行财物,延误执行时机造成执行被动,对查封、扣押财产保管不当

    滥用强制措施东或符合法律规定,但审批手续不完备,、工作作风不严谨

    不按规定委托评估、 拍卖、变卖;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执行人员违反院财务规定, 私自收取执行款物;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物

    案件超执限、卷宗质量差

    

    防控措施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立案审理

    工作出现差错和纰漏的、该立不

    立的予以扣分。

    《流程管理办法》 :立案一庭应在

    三日内将卷宗材料移交执行局,执行局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信访责任倒查认定标准》 :不及

    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导致信访案件

    发生的追究其责任

    《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应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

    《案件评查办法》 :查封扣押、手续等未经审批予以考核扣分, 〈信访责任倒查〉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理不及时的予以追责

    《案件评查办法》 :采取司法强制

    措施未经审批予以考核扣分

    《信访责任倒查认定标准》 :在执

    行工作中导致信访案件发生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案件评查办法》 :违反院财务规定的予以扣分;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给付申请人款物的予以追责

    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卷

    宗质量评查办法》 、《差错案件责任倒

    查办法》、《信访责任倒查认定标准》

    

    惩戒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 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卫东区人民法院信访责任倒查认定标准》 在立案过程中, 导致信访案件的

    发生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

    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分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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