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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彩—四川宏华石油—资金管理制度x

    时间:2020-10-28 04:28:0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 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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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或“公司”)以及所 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确保集团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指所有币别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资金收支的范围包括企业进行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发生的资金收 支。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者, 负责统一制定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宏 观掌握和控制公司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具体负责 本公司的资金核算工作。

    第五条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1) 时间价值原则。树立正确的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状态, 讲究、考核企业资金使用的效果。

    (2) 动态平衡原则。资金实施统一调度管理,强化货币资金收支动态平衡管理、 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3) 融通资金原则。充分运用集团资源优势,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及时、足额筹 集到与公司经营发展相适用的资金。

    (4)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效率优先,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 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

    (5) 防范风险、确保安全原则。资金的筹集、投放采取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 后报告的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宏华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 。分公司

    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子公司每年11月份根据宏华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和战略部署,按照宏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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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要求,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公司财务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八条 各子公司每月28日前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分解编制本公司下月资金预算并上 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下达 执行,各单位应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追加或变动,应提前一周报财务 部审批。次月10日前各子公司将上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格式上报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照预算进行检查分析。

    第九条在公司预算执行过程中,投资资金由公司总部按照年度投资预算和月度资金预 算拨付,控股子公司由其自行安排,总部按预算检查;经营性资金由各单位安排,全资 公司经营资金有缺口,由总部统一安排贷款。

    第三章资金筹措

    第十条公司筹融资实行集中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制度。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和经营需

    要确定公司的筹融资结构和规模进行筹融资。公司信贷资金筹措按照 "统一授信、统一

    信贷、适度筹措、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并保持与各大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加强与 银行广泛合作,避免信贷资金过于集中。严格控制公司信贷资金规模和融资成本,优先 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以加强公司信贷资金保障能力、与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目 标,负责选择并确定授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总体融资需求,与银行协商确定授 信额度,争取获得最优惠利率承诺和有利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财务部根据有关部门拟订的可行性报告 和投资方案,在投资风险、融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董事会;对于重大的融资投资项目,财务部参与可行性调研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贷款申请、董事会 决议等必要材料,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贷款事项。

    第十四条贷款原则上选择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银行作为贷款意向银行。 财务部在综

    合考虑贷款优惠条件、贷款风险集中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与各战略合作银行的 关系,并与意向银行进行协商洽谈,争取最优惠贷款利率和有利条款。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可行的贷款方案,提出方案分析和最优方案建

    议,上报公司领导审批,超出公司经营层授权的融资方案需提请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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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安排具体贷款事宜。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作好提款和还款计划;实施

    提款和还款计划,须事先报告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签署贷款协议后,须将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及时报备公司财务部。

    发生其他特殊事项,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备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与银行合作规划, 结合所属公司票据融资需求,负责选择 票据业务往来银行,综合平衡和统一安排票据额度和品种。

     所属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应定期报备公司财务部;其中单笔业务贴现金额超 100万元人民币的,须向公司财务部 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操作。

    第十九条办理信用证、保理、其他衍生金融产品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操作。财务部 严格按照与往来银行的交易协议,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财务部核定的限额, 超过部分当天应存入银行,偏 远地区可适度放宽,但应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据,严禁白条、口谕。

    第二十二条严禁代外公司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 金。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会计月终了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 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

    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 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 严 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 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

    的,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公司银行账户为外公司代收、代转款项。

    第二十六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公

    司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

    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 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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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规 定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各子公司除基本账户外,未经宏华公 司财务部书面同意,一律不准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对确因需要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的, 必须报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必须在宏华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收入和支出通过该账 户结算。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 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公司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公司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 现。

    第三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各公司财务、业务等人员不得将本公司支出账户、 账号提供给外公司,非经同意不准外泄 。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 总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各自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 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

     账核对账单时,由非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逐笔核对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 如有差错,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错误与未达账项。

    第五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下属各子公司商品收入及其他业务等收入款项必须纳入收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为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各子公司收入户和支出户必须在宏华公司指定银行 开设,不得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收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支出,原则上凡是未上报计划的支出,财务部 门不予付款。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级审批标准和权限管理如下:

    (1) 支付货款、预付货款、定金的,物料款( )万元(含)以下的或董事会授

    权的金额最终由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审批;以上的最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 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万元(含)以下的由下属公司、公司正、副经 理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万元以上至()万元(含)由公司分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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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副总审批;()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 汇出境外的资金,()万美元(含)以下的由公司财务总监和分管资金的副

    总审批;()万美元以上的由公司分管资金的副总和总经理审批。

    (4) 凡委托其他公司(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公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批准。

    (5) 当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第三十八条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得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 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在支付款项时,要有购销 合同、劳务合同、结算原始单据和手续等,严格审核;纳入统一结算的款项支付,严格 按照公司规定的办法办理;支付工程、劳务款项时,要按照有关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 发生工资性支付时,要有劳资部门编制的发放名册,并纳入工资总额之内;支付对外投 资资金时,要有项目设立批准、合同等文件,按规定的用款计划并经批准后支付。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提前 支付,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公司书面正式要求的不准改变收款公司 (人)。

    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机制。凡付出款(物),各子公司财务 必须逐项跟踪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公司。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子公司应 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严格按公司的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子公司每周末须将本周资金情况上报(包括货币资金余额、应收账款周报、 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余额)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四条

    融资管理的具体运作管理详见《融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第六章资金管理责任制和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完善本公司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 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子公司行政一把手是各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主要 负责人,负有重大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于严格执行本规定且完成资金目标责任的财务会计人员,给予适当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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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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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的,

    视情节轻重,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给予公司经理和

    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和行政处罚

    (1) 隐瞒销售收入、截留、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2) 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擅自进行对外投资。

    (3) 违反规定,擅自为公司外部公司提供经济担保。

    (4) 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

    (5) 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公司实行债务统一管理。按照资产负债率和资本负债率控制目标制定合理债 务规模,分析各种债务结构及比例,合理进行调整,加强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严格资金内部控制流程,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 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操作权限。逐级落实资金风险防范责任制,实行具体操作、监 督审核相分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及时监控资金状况,及时识别与评估风险, 并采取风险控制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围绕公司经营业务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公司债务结构和现金流量情况,控制 经营风险,坚决杜绝以投机为目的的其它金融衍生品炒作。

    第五十二条 各子公司要建立重大事项上报机制,对于重大事项,必须立即向公司财务部 报告。重大事项包括:

    (1) 本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代保管等有价证券到期已确认不能收回;

    (2) 本公司银行账户被封;

    (3) 存款金融机构关闭;

    (4) 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5) 债权人破产、失踪或死亡的。

    (6)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报告重大事项的责任人为下属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生上述重大事 项,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五十四条融资管理的具体运作管理详见《融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 件。

    第五十五条 担保管理的具体运作管理详见《担保管理制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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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宏华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宏华公司的相关管理 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经宏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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