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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城管执法基本原则 1

    时间:2020-10-13 12:46:2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城管执法系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以一种什么样的原则来指导日常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使之既能代表政府的意志,又能反映广大民众的要求,并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其用,是关系到城管执法系统能否把握住政策性、制约性、理智性准则的大问题。

    从城管执法系统的实践活动看,其政治性、时效性、疏导相结合、应变性这四个原则是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该把握的原则,它们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政策水平、行业规定、执法可能、控制调整、降低成本的客观需要,是在对执法实践活动进行提炼、总结的基础上,赋予执法理性因素,是对城管执法活动全过程规律性的一种把握,是城管执法工作所要求的最高准则。

    政治性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城管执法者应该懂得利害关系、局势、导致的后果,如果处理不好,会给政府、城管执法形象及本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导致较高的执法成本。平时经常说的讲政治,除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统一”、“四个坚持”、“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观念以外,还应有政治和顾全大局的意识,即每位城管执法人员应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可能造成的政治影响、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紧密地联系起来,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推断出因为自己的不慎而可能导致的政治性损害。

    这种政治性损害包括印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引起政府领导的关注,带来媒体的负面报道。不论引发了哪种后果,其政治影响都是及其恶劣的,由此会引发一系列棘手问题,使原本只是一个社会现象的时间,瞬间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议题,并引申出与此相关的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譬如说,如果城管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处置欠妥,引发并激化了已存在的社会矛盾,又不善于控制局面,那么他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事态一步步地恶化,并最终导致不可挽回的社会政治消极影响。

    如果说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拉大的背景下,城管执法人员在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时,会难以避免地、不同程度地碰撞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的话,那么至少要注意不可引发如下几种问题:

    任何形式的执法,都应绝对避免造成管理相对人的伤残,哪怕这种伤残是相对人自己有意造成的。这是因为事后要对伤残情况进行法医鉴定,对事件进行调查,可能还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这种执法所引起的负面结果会直接形成一种恶性态势,价值相对人的有意张扬和不断夸大影响,无形之中便出现了难以面对和无法处置的高难度问题,市城管执法部门陷入要想社会澄清事实、自身反省、协助调查的被动局面,导致事发地段的城管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要特别警惕不能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即由于疏忽大意而误伤了相对人,或者一不小心导致相对人意外亡故,或促成相对人采取了自杀行为——从高层建筑物上跳下、喝下有毒溶液等,进而使整个事态的性质发生变化,突破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导致社会群众的一片声讨。这会使城管执法系统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要特别注意防止在无意中有法群体性事件。相对人聚集起来,形成一股力量与城管部门、相关职能机关等政府相对抗。这类群体性事件通常的对抗表现形式为:在主要干道上集体请愿以堵塞交通,纠集起来冲击城管办公地点,采用自杀的过激行为抗议,选择某一个标志性的地点集体静坐,在城管执法者面前绝食,盘踞并打砸政府机关等。尽管这些激烈的抗争形式大部分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一旦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引发有着连带关系的另类事件,造成社会治安秩序的局部动荡,破坏和谐社会的国策目标,城管执法系统就是要对事件承担处置不当、控制不力、把握不住的责任。

    强调政治性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要把执法者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形成消极态势、惹恼社会公众、诱发其他社会问题、给各级政府造成麻烦、让所在城市蒙受声誉损害等后果的执法行为与承担政治责任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上述前提下,还可将这种政治性原则的含义进一步清晰地、通俗地、系统地概括成以下几点:

    城管执法系统必须把社会安定与城市管理统一起来,找到两者的结合点,以一种平稳而有效的方式来执法,使执法的政治效果不断得到体现,努力探索出政治化效果的执法套路。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将防止出事、出格等失控性执法当做底线,要有事故意识,对失控现象、恶性态势要高度警惕并坚决避免,使之成为永不突破的防线,实现执法政治平安的长效型。

    城管在执法时需要用政治眼光去思考各种执法现象,始终将行政执法效果放在政治层面上去考量,将国家与政策、政府与领导、公众与社会的综合要求注入每一次执法活动中,达到执法规范、持久发展、平静温和的实际效果。

    三、政治性原则的贯彻

    所有前面的叙述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在充分认识、体会、注意到政治性原则在城管执法中极其重要的作用后,接着便要解决如何把握与实施这一原则问题。从近几年城管执法的经验看,要把握好政治性原则,应做到一下五点:

    城管执法者要准备充分。城管执法者的初衷与管理相对人所追求的目的本身存在着较大差距,有时是一种对立。多年的城管执法经验告诉我们:城管执法活动有时将原本潜在的矛盾和问题转变成公开化、扩大化、全面化、激烈化的行为冲突。这种现状要求城管执法者在执发前,要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一个分类和概括,并找到能避免、控制、减轻、阻止问题发生的办法,做到心中有数,有备而行。在此基础上进行执法,就能泰然处之,不求出事,但不怕出事,出事自有办法。

    城管执法者要机动灵活。不论是对一般群日的执法,还是对特殊人群的执法,基本上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利益的活动,轻者会带来不愉快,不痛快、不愿意、不甘心,重者会产生不同意、不协调、不准许、不配的摩擦态势。城管执法者就要本着既要执法又不发生正面激烈冲突、既要管理城市又不能发生暴力情形的原则,在确实不能硬性执法时,采取迂回战术,以免发生不测。要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恶性事件,造成难以收拾的被动局面。

    城管执法者要沉着冷静。任何一个执法者一旦从业时间久了,都会不同程度地滋生出一种“我是管人的人、你一定要服我管!”的职业心理倾向。这就容易引起执法时不顾具体情况而以为强行执法的情况发生,以感情的主观作用去硬性政府相对人。城管执法的实践证明,凡是武夫式的执法、拼命三郎式的执法、火爆脾气式的执法、认死理式的执法等情绪性活动,没有一个不失败的,没有一个不碰得头破血流的,没有一个不是教训深刻的。一句话,城管执法不可莽撞,只有采取政治性的执法、智慧性的执法、随机应变性的执法、效果性的执法等行之有效的模式,才能将城管执法的最终社会价值充分体现出来。

    城管执法者要反应迅速。就目前中国的执法现象来说,可以断言城管执法面临的环境是最为艰难的,城管执法工作时最难回避与相对人发生直接冲突的工作,而且有很多突发性变化时极难预测的。无形中就要求每位一线队员、机关人员、领导干部、分管城管执法的主要领导必须具备学会应变、擅长应变、连续应变的意识,掌握一整套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尤其要做到快捷应变,以防止在大众围观时不知所措或言行举止连连出错,反而使正当的执法行为变得?理而遭到指责。

    城管执法者要处置适当。目前,城管执法活动几乎是在各种与相对人的反反复复的交锋中进行与展开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活动时在一种矛盾的笼罩下,在一种紧张的状态下、在一种暂时不可调和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就存在一个稳妥处置、恰当处置、保险处置的实际问题。切不能因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点位多、有规定等原因,就不顾执法效果简单从事,低水平处置,使一个本来能够处置得很好的时间却难以收场。一旦城管执法遇事处置不当,从管理相对人、围观的公众、新闻媒体这三个方面就能反映出来。而且,不论是当时场面、相对人的神态、公众的愤怒、媒体的尖锐言辞,还是政府官员及本部门的领导都会作出强烈的否定性表示。

    第二节 时效性原则

    城管执法系统的人力有限,与其他执法系统相比,人力明显不足。在所担负的任务与人力严重失调的大前提下,只有强求执法效率,用短平快的模式去应对和处置,巧妙地将一线执法队员、机关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这些散在的行业资源随时整合起来,才能使单位时间的工作效果最大化,实现以下业绩效益:随时从各自当前要完成的预定目标中走出来,随时进入执法工作状态,随时总结已成过去的事态,随时准备再次投入新的执法中。

    对城管执法队伍来说,提出并贯彻时效性原则,不单纯是下哦那个工作效率的角度而言,更重要的是立足于策略的高度来认识。只有把效率和策略结合起来,才能使城管执法队伍真正认识到时效性原则在执法中的战略意义,以及在维护城管执法组织持久性、扩大城管执法组织的社会生存平台当面重要性,使这支正在经受着严峻考验的年轻队伍能平稳地步入发展壮大期。

    时效性原则的含义

    在这里提出时效性原则不同于管理学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功能,它除了这一本意之外,还有更广泛、更深刻、更特殊、更多重的含义。之所以将时效性原则赋予新的意义,大大扩展时效性的范围,是因为我们需要从城管执法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能与城管执法最贴切的原则,实施成为衡量与检验城管城管执法效果的一把尺子。

    那么,这种具有个性化的城管执法时效性原则含义是什么呢?

    它包含着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

    整体与局部。城管执法的领导决策、机关办事、下达指令、表明态度、应对突发性事件、参与联合执法设计等这类整体果冻,要有良好的效率。不说是一种高效率、超时限运作,但至少能与来自于一线的实际要求大致相等,不至于出现严重滞后的情况。经验表明,只有领导指挥机关雷厉风行,才能引领城管执法活动的高效率运作。

    所有领导指挥机关整体的时效性都是通过城管一线执法的具体工作成效体现的,也就是说,前面的一切努力能否达到被认可的客观效果,主要通过一线执法的成或败、快或慢、好或一般、干得了或干不了来反映的。而来自一线执法的情况,有时是执法浮于表面或者市执法过重这两种极端的表现。严格来讲,这两者都应该在被否定的范围内,都是在没有把握执法技能前提下就想实现时效性原则的行为表现。

    第二,大队与个人。城管执法机构设置中的大队是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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