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研讨交流 > 正文

    法律论文: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司法法律限制问题研究x

    时间:2020-09-29 12:34:5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法律论文: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司法法律限制问题研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立足于目前我国立法上保留毒品犯罪死刑的客观实际,纵观国内外关于毒品犯罪死刑立法的演变,结合我国毒品犯罪的特征,剖析了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全面废除毒品犯罪的现实障碍因素,研究了进行毒品犯罪司法限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提出了在毒品犯罪类型、犯罪形态形态中,毒品犯罪量刑情节中、毒品犯罪刑罚方面以及其他司法适用过程中如何限制死刑。

    一、毒品犯罪刑罚设置中外历史考察

    (一)中国毒品犯罪刑罚设置历史演变

    中国毒品犯罪刑罚中设置死刑,是这样一个历史进程:从无到有,从逐渐强化再到逐渐限制死刑适用的过程,但“重刑治毒”思想一直在我国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及司法过程中始终贯穿。

    历史资料记载的我国最早出现禁烟令的时期是明朝,崇祯皇帝在禁烟令中规定的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雍正皇帝、嘉庆皇帝、道光皇帝也都颁布了禁烟令,对鸦片进行的治理。我国大范围开展禁毒运动始于新中国成立后的 1950 年,当时,中央政府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毒品问题进行声势浩大的治理,到了 1960 年,毒品几乎在中国禁绝,中国“无毒国”的局面形成,由此也被世界各国赞誉“无毒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创了治理毒品的良好局面,毒品犯罪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有效遏制。因此,在之后的 1960 年至 1979 年期间,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就比较宽。

    由于“无毒国”局面的影响,我国 1979 年制定《刑法》时,对毒品犯罪的立法规定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做法,当时国内的毒品犯罪较少,涉案的毒品犯罪数量也少,因此立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在刑罚设置上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域外毒品问题严重,域外毒品犯罪开始向我国渗透,从那时开始,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且涉案毒品数量也是屡屡攀升,由此,1979年《刑法》已经不能满足当时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已经不能很好的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因此,1982 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刑罚设置上将毒品犯罪最高法定刑升格,这就开启了我国毒品犯罪刑罚中设置死刑的先河,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此开始,我国刑事立法上就将毒品犯罪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不断加快毒品犯罪方面的立法,在 1988 年出台《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死刑。至此,我国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基本全面形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法定性均可以判处至死刑,这一规定在之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从未进行过变更。

    ..........................

    (二)毒品犯罪刑罚设置国际立法考察

    对毒品犯罪国际立法的考察,主要从两个层面上进行。一是国际公约中对毒品犯罪的规定。二是考察世界各国、各地区毒品犯罪立法与我国的差异。国际社会是高度关注毒品问题的,也都对毒品犯罪一直秉持着严厉打击的态度。

    国际公约中第一部关于治理毒品犯罪进行相关规定的是《海牙禁止鸦片公约》,目前国际公约中关于治理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还在生效的有《麻醉品单一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卖麻醉、精神药品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多个关于治理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中,在对毒品犯罪的刑罚甚至中并没有对毒品犯罪规定有死刑。

    毒品问题已经成为公认的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政治、文化、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各异,对毒品犯罪的立法规定也各有差异。

    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芬兰是打击毒品犯罪刑罚轻缓化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意大利,毒品犯罪最高刑罚是二十四年监禁,英国则对毒品犯罪最高刑罚仅仅规定十年以下惩役。法国对毒品犯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为无期徒刑。德国的毒品犯罪也是很严重的,但德国对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也是轻缓化,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监禁。芬兰则对毒品犯罪分子判处的最高刑罚是十年监禁。

    与我国临近的日本,也是刑事立法中保留死刑的国家,但该国并没有对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规定有死刑,对毒品犯罪最高法定刑设置为十年惩役,这样的立法表明,日本没有将毒品犯罪视为最严重的罪行。这里不得不提及的是,在此前我国判处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日本籍被告人判处死刑时,日本多次与我国进行交涉并表示了对判处毒品犯罪被告人死刑的不满。

    世界上毒品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是美国,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在立法上对毒品犯罪进行规制的国家。美国虽然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却是典型的死刑适用率极低的国家,司法实践中很少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死刑在美国的立法刑法中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美国在毒品犯罪的立法中,也仅是新泽西州保留了毒品犯罪的死刑,但该死刑的适用不是针对毒品犯罪本身,而是在毒品犯罪过程中存在有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死刑。

    ..............................

    二、我国刑事立法中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障碍因素

    (一)严厉的禁毒刑事政策

    我国的“严打”政策人人知晓,“严打”政策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当时严峻的治安形势之下提出来,体现出“治乱世用重典”。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严打”确实在我国在社会治安治理,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过较好的作用,在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次“严打”1983 年、1996 年、2004 年“严打”对打击高发的犯罪形势,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三次著名的“严打”中,严惩毒品犯罪都是这三次“严打”的重要目标。一国的刑事政策是该国刑事法律适用的灵魂,时刻影响着刑事司法适用,因此,一国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受到该国毒品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影响。三次“严打”深刻影响到了我国毒品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我国立法机关在“严打”政策的大背景下,将“重刑治毒”作为治理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都对毒品犯罪打击赋予浓厚的重刑色彩,以最严厉的刑罚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已经成为国家治理毒品泛滥的一种思维定势。我国禁毒立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将禁毒工作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举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禁毒工作中,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毒品治理。国内也开展过多次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斗争活动,并对专项斗争活动明确提出要求,表示要采取一切措施,尽最大努力将毒品禁绝。在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侦查措施中,毒品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列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这一侦查手段,并肯定了毒品犯罪中特情介入侦查的合法性。立法中更是在一般累犯制度的基础上,专设毒品再犯制度。司法适用过程中逐步降低主观明知认定的标准,并强化了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态度。这些都可以表明了我国立法、司法过程中对毒品犯罪坚决严厉打击的坚定立场,将毒品犯罪视为应当采用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治理的犯罪。国务院多次发布文件,要求始终要保持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打击态势,消灭毒品犯罪分的嚣张气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我国严厉的禁毒刑事政策,影响着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多次强调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禁毒形势,当地的禁毒政策。在我国“重刑治毒”的禁毒刑事政策影响之下,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建议从未能提上日程。

    ............................

    (二)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

    我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活跃起来,经济得到蓬勃发展,这也就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步开始多元化。在物质基础丰富起来的同时,一些人开始滋生了空虚思想、拜金主义思想,为了追求刺激,开始走上了吸毒的道路,这就使毒品开始在我国有了市场。随着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毒品市场开始发展起来,一些人在这种情况看到了商机,想借着毒品市场发财,更想一夜暴富,做起了损人不利己的毒品买卖活动。由此,我国的毒品泛滥起来。毒品犯罪案件数增加,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也是越来越多,由毒品犯罪引发的一些次生犯罪也多了起来。

    金新月”当地的政局是极其不稳定的,其当地政府投入力量稳定政局已经捉襟见肘,根本无法再顾及毒品犯罪问题,自然因素及政治局势,造成了毒品犯罪在这些地区的泛滥。中国的地理位置就是毗邻“金三角”、“金新月”,这样特殊的地理位置,是毒品犯罪在中国高发的原因之一。20 世纪末期,三大毒源地的贩毒势力开始将魔抓伸向中国,用魔抓打开中国的毒品消费市场,将中国塑造成为一个天然大通道,将毒品通过中国输送至欧美国家。我国由此变成了世界毒品犯罪的“过境地”与“消费地”,世界各国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渗透和全方位的侵入。从此,毒品犯罪在我国越演越烈起来,毒品犯罪问题成为了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几年来,毒品犯罪的形势又呈现出新变化。大要案数量剧增,查获毒品数量大幅度上升,毒品纯度高提高,新型毒品出现冒头趋势,毒品犯罪活动向组织化、集团化趋势发展,毒品犯罪与走私犯罪结合在一起,出现“以毒换毒”的毒品犯罪形态,毒品犯罪泛滥的形势由在我国边境地区全面深入到我国内陆地区,毒品市场也在不断膨胀,“末端”毒品犯罪数量直线上升,毒品引发的次生危害不断增多。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形势和新特征,表明了毒品犯罪在我国依然严峻的形势,且现状不容乐观。在面对我国当前如此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之下,我国立法者最大的忧虑便是,如果在立法上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是否将会导致毒品犯罪更加泛滥与严重?其他刑罚手段是否能够解决毒品犯罪日趋国际化、新型化、市场化、犯罪主体特殊化的问题,是否能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因此,立法上严刑峻法打击毒品犯罪有了合情合理的现实基础,严峻的毒品犯罪现实形势也就成为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现实障碍,这一现实障碍是我国毒品犯罪废除死刑刑罚改革之路上的一大拦路虎。

    ..............................

    三、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11

    (一) 顺应废除死刑的国际发展趋势要求............................. 11

    (二) 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12

    (三) 负起大国责任、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 13

    四、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司法限制的路径................................... 20

    (一)犯罪类型、犯罪形态中的死刑限制................................ 20

    1、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限制............................. 20

    2、新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 22

    3、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限制........................... 24

    五、其他死刑司法限制措施.................................. 33

    (一)加强司法人员轻刑慎刑司法理念的树立.......................... 33

    (二)扩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34

    五、其他死刑司法限制措施

    (一)加强司法人员轻刑慎刑司法理念的树立

    要跟上国际社会限制死刑、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发展趋势,拥有死刑裁量权的法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是彰显司法公正与正义价值的使者,具有促进人权和刑罚文明的使命。法官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人,而是一个经验人,因而必然会受到其本身的人格和素质因素的影响,在法官判决刑事案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理性,非理性因素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法官的个体特征对判决影响颇大。36自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推动了法官的死刑观念的转变。法官的死刑观念体现了司法人员在审判中的价值取向。法官在遵循立法规定之下,根据基本的刑事法律原则,对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法官的司法观念起着很重要的、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在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日渐端倪的现实状况下,法官树立正确的死刑观念尤为重要。一定程度上,法官的死刑观念,影响着死刑的适用,影响着死刑限制的效果。虽然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死刑限制的观念逐渐在司法人员观念中深入,死刑能尽量避免也为多数司法人员所赞同,从之前的将死刑奉崇为打击犯罪的必备工具,逐步转变为大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死刑是打击犯罪迫不得已的最终选择。但司法人员的死刑观念仍存在波动,一些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仍然暴露出死刑优先的重刑主义的思想,表层思想对死刑反对,而适用中受各种因素干扰不拒绝死刑。且重刑主义思维定势、“治乱国用重典”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死刑观念的转变并非一日之功,因此,仍需要在司法人员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地倡导与推动死刑限制观念,摒弃重刑主义的理念,通过法律的适用,在司法层面减少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动员更多的刑事法官在摒弃重刑主义思想,树立刑罚轻缓化理念,让少杀、慎杀政策真正得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过程中的执行障碍是司法人员将其作为严打前提下的一种政策。

    ..........................

    结语

    参考文献(略)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