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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6页)

    时间:2020-09-21 20:37:3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名词解释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

    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

    实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资本

    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资产

    资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资金

    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

    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是指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总额,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收入。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走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各人固然可以一次缴纳股款,也可以分次交纳。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欲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章程。

    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成的资本制度,具体又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中授权资本制两种类型。

    许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认可资本制

    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折中授权资本制

    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资本。

    不公开募集

    不公开募集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本。

    间接发行

    间接发型是指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份,并由其办理有关发行事宜并承担相应发行风险。

    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

    不公开发行

    不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

    特别发行

    特别发行是指不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是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发行新股,如为向股东分配公司盈余、把公积金转为资本、把公司债转换成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置换股份等目的而发行股份。

    简答题

    简述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有以下法律意义:

    (1)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条件中,有实体条件,有程序条件,有财产条件,有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其中的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不具备此种条件的公司不应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已经登记的公司也会因此而被否定人格或揭穿面纱。

    (2)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从事商业性经营的权利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形成都需要有一定的资本。舍此条件,公司既无法参与任何财产关系,也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皮包公司”。因此,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对于公司经营能力的形成和维持具有重要作用。

    (3)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独立负责。资产的范围和多少直接决定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而资本是公司资产形成的基础和来源,资本的规模和多少对公司资产的范围和多少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述资本、资产与净资产的区别及各自的法律意义。

    (1)资本与资产的区别:

    就概念的范围而言,公司资产要大于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但就实际金额而言,资本与资产的对应关系会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有很大差别。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公司成立后,随着公司对外负债的发生,资产通常都会高于资本,但并不排除因公司的亏损或公司资产价值的剧烈变化而导致资产低于资本的情况发生。

    (2)资本与净资产的区别:

    公司的资产实质上是分为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的,真正归公司所有的是其中的自有资产,净资产正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也是其实质的财产能力和资产信用的基础。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同时也是其净资产。公司成立后,随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资产本身的增值或贬值等,资产价值及相应的净资产的价值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在公司资产等于负债时,净资产等于零,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净资产则为负值。

    简述公司法上的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由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规定(第26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规定(第25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的规定(第81条)等,都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其中,注册资本需由全体股东认足的规定,是资本确定原则最突出的表现。

    简述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及其在公司法制度中的体现。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是贯穿整个公司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存续期间的重要原则,一般有以下要求:

    (1)股东退股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3)限定非货币出资的条件。由于非货币财产价值的特殊性,容易造成资本的虚假,因此,公司法通常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作出限制性规定。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其中包括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的认购担保责任、股款未被全部缴纳时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实物出资过高估价时的差额填补责任。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的作用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经营的亏损。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无盈不分”是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规则,公司的盈利首先应用于弥补亏损,只有在公司盈利的状态下,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否则,等于以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

    (7)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等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等于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虚假。因此,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

    (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此种担保的实现会导致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与公司不得收购自己股份的规制相悖。

    我国对于资本维持原则亦有充分的体现。《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的限定性规定(第27条),有限责任公司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担保和差额填补责任的规定(第30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股票面额发行股份的规定(第127条),除因合并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四种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第142条),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第166条)等,都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试比较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

    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意图来看,前者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的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后者则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种种便利条件,较多的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务求缜密,公司资本力求确定;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法官的司法判决可以创设法律,因成文法不兴所产生的漏洞,基本上是依靠判例法来弥补的

    简述我国公司法从资本实缴制到资本认缴制的改革及其意义。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词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意义:

    (1)有利于个体创业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须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激励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2)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

    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是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的,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信用体系。

    (3)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公司法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正体现了这一决定的精神。

    简述股份公开发行的特点、作用和条件。

    公开发行,亦称为公募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

    (1)特点:A.在资本募集规模方面有优势。B.具有募集速度快、便于操纵控制的优点。C.条件严格、程序复杂和发行费用高。D.由于涉及到公众和社会利益,各国立法对其规定有较为严格的条件和复杂的程序

    (2)作用:在于防止欺诈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在获悉公司及其股份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判断和决策。同时,公开形成了公众和投资者对公司行为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发起人或管理者以 及公司本身的行为起着约束性的作用。

     (3)条件: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b.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c.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 d.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e.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25%,其中公 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公司拟发 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 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f.发起人在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g.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B.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a.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30%,无形资产在 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 20%,但是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b.近 3 年连续盈利。

    C.新股发行的条件: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c.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证券法本条亦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定向募集公司新股发行条件:a.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b.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c.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d.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 中托管;e.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述资本变动中的股东保护与债权人保护。

    资本变动中的股东保护与债权人应当主要讨论公司减资过程中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增资过程中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并无巨大冲突,但减资则不同。以下分为减资过程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减资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两方面论述:

    (1)公司减资过程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减资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权。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的减资的条件和程序有: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有限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该条款表明股东对于减资决议事项享有平等表决权,体现了对于股东利益的保护。

    (2)公司减资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A.减资告知权

    我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此条规定,准许公司减资的条件在于必须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且必须履行保护债权人的法定程序即减资告知的法律程序。

    B.减资停止请求权

    减资停止请求权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以至于债权人有蒙受损害之虞时,债权人有请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的权利。减资停止请求权发生于减资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阶段,具有事前防御之功能。债权人行使该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诉讼外方法,即债权人运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请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另一种为诉讼方法,在债权人行使诉讼外方法后公司仍未停止减资的,债权人可动用诉讼方法。

    C.减资无效诉权

    减资无效诉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基于特定事由而享有的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增资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利。减资无效诉权发生在减资行为完成且生效之后,属于事后救济措施。

    案例分析

    1996年5月,中方甲、乙、丙三公司与外方丁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甲出资200万元,乙、丙个出资60万元,丁出资48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生产,需增加资金投入,丁提出公司增加资本的方案,将注册资金从800万元提高到1500万元,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乙、丙也认为丁的建议不错。

    为此,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股东甲委派的董事提出甲方已无力再出资,不同意增资,但其他董事认为不增资则公司的发展速度会上不去,建议吸收公司外部其他投资人出资,补充应由甲增加的出资,对于这一建议,甲方委派的董事认为,此方案的实施将降低甲的持股比例,也表示不赞同。最后董事会表决作出增资扩股的决议。随后,公司与公司外部人李某签订了出资协议书,重新制作了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及其出资金额、持股比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甲方认为,董事会在甲方派出董事反对的情况下仍作出增资决议,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遂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

    本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判决支持甲方诉讼请求,判决该董事会决议无效1,该董事会决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本案中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仅由乙、丙、丁三方持股比例为3/4通过,违反了第三项即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故法院应判决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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