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人事处 有关各类假期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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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人〔2002〕20号
浙科院人事处 关于各类假期制度的规定
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教职工队伍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教职工希望对现行的各类假期制度有所了
解。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的文件精神,现将各类假期的期限、待遇及有关规定摘录并转
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探亲假
(一)探亲条件
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亲人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二)路费报销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2、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部分由单位负担。
(三)有关问题
1、学徒、见习生在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定级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2、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3、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4、教职工国内探亲假应利用寒暑假进行。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假期
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流、哺乳假等均按国家和浙江省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产假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女教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4)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2、产假待遇
(1)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资;
(2)产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
(二)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审批女教职工的哺乳假首先要考虑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定。
1、哺乳假假期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未请哺乳假的女教工的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2、哺乳假待遇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资并计算工龄;
(2)哺乳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
三、病假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加上职岗津贴)部分按90%计发,30%津贴部分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加上职岗津贴)部分全额发给,30%津贴部分按8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加上职岗津贴)部分、30%津贴部分均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加上职岗津贴)部分按80%计发,30%津贴部分按70%计发;
4、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按浙科院政字[2002]1号文件执行。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2、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四、事假
由于享受了寒暑假和新的工时制,教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事假期间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和省补贴)的50%;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和省补贴);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5、事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按浙科院政字[2002]1号文件执行。
五、婚丧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婚丧假待遇: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生活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途中车船费自理。
六、上述条款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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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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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事 假期制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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