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标准制度x
时间:2020-11-26 12:38: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
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
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
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
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
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
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
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
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
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组织分析,瓦斯、放炮、停风、
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组织分析,无
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组织分析,顶板事
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组织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
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
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 500 元,对个人罚 50 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
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组织分
析部门负责人罚 50 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
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或不配合调查, 除按规定处罚外, 对直接责任人加罚 200 元,
对有关单位加罚 1000 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
经济损失负全责。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 60000 元;
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
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
500 元;
3)、对事故单位队长、 支部书记免职处分, 并各罚 1000 元;对安全副队长、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
1000 元;
( 4)、对主管部门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科长免职处分,
并各罚 500 元,写出书面检查;对安全检查员罚
1000 元,写出
检查。
( 5)、对安全质量检查科科长记过处分、分管副科长记大过
处分,并各罚 300 元。
2、发生重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
理办法
(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
30000
元;
( 2)、对跟班队长、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各罚
500 元;对
队长、支部书记记大过处分,并各罚
300 元;对业务部门科长、
分管副科长记过处分,并各罚 200 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
责任人各罚 500 元。
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 20000 元;
2)、对跟班队长、 班长撤职处分, 并各罚 300 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并各罚 200 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 100 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 300 元。
4、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单位罚 10000 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 300 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 200 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警
告处分,并各罚 100 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 200 元。
5、发生侥幸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
处理办法
1)按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200 元,对队长、支部书记罚
款 100 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
300 元。
、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单位罚 1000 元;
(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
300
元,对队长、支部书记、
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
200
元。
三、相关说明
1、经分析对负全部责任单位按相应数额 100%进行罚款, 对
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 70%进行罚款, 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
30%进行罚款。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队长为主
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
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
2、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 , 如果采掘一线不低于 1000
元,辅助单位不低于 800 元,平地单位不低于 600 元,事故罚一
次扣清。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可分月扣除, 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除上级部门罚款外,矿以等额进行罚
款,当上级的处理意见和本矿处理意见发生冲突时就重执行,但
不重复执行。
4、节日期间和安全活动月期间,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
标准加倍。
5、属特殊情况的,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四、本制度由安全质量检查科、政工科、劳动社保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