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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设董事会、监事章程参考文本

    时间:2020-11-14 13:34:2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设董事会、监事)章程参考文本

    厦门 有限公司章程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国 公司(个人)在中国厦门独资设立厦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公司名称:厦门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CO.LTD.

    住所:厦门市 。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公司的股东为:

    名称: ,注册地: 住所为: 。

    (注:股东为境外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国籍和住所)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宗旨为:

    公司经营范围:

    (注:经营范围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名称规范用语表述)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用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公司股东出资如下: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其它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于公司成立后XX年内缴清。(注:也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公司应在缴付每期出资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股东研究决定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产生。(或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注:由董事长担任的,请删除“或总经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财务、会计与税收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一切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公司所有的资金收入、支出数量;

    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股东认为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股东通过。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监督,并提供方便。

    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利润分配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由股东决定。公司净利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归股东所有。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使用利润。

    股东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境外。

    职工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法办理。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公开招收,通过面试,择优录用。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活动提供方便。

    保险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条例投保。

    期限、终止、清算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应经股东做出决议,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公司如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及时公告。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清算结束后,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附则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修改时亦同。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本章程由股东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厦门市签订。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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