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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怒江州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x

    时间:2020-10-24 13:19:1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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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怒电营〔 2014〕14 号附件 3

    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

    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 建设,及建成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根据《怒 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符合《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 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 设施建设由供电单位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 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 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维 护工作。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 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的批复》 (云 价价格〔 2012〕145 号)的相关规定,供电 单位在统一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 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供配电设施和按 时供电,并承担今后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 条例》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实施 细则》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

    《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 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云南省 2003 版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依据》

    三、适用范围

    凡在怒江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取得 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 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配电 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 要求按一 户一表标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其他性 质的住房的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 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 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保障 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 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 建设 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 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等。本细 则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城市规 划区内农村统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范围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行 维护,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 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 “一户一表” ,以及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 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 装、调试等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 T 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 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 T 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和建成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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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供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3.2.2住宅项目的公建设施建设具体范 围为专用配电室出线至公共设施和公共建 筑的负荷接入点处。在接入点采取集中设置 电缆分支箱作为二级配电设施解决公建部 分负荷的分配电问题。

     以电缆分支箱的出线 开关作为供电单位与开发单位建设及运行 维护的分界点。

    四、费用收支管理

    4.1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资金由供 电单位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 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批复》 向开发

    建设单位收取。收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核算的面积进行预收,结算按已交付使 用的竣工面积为依据。

    4.2供电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 设施工程费应在指定银行单独开立账户, 实

    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住宅 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用于,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4.2.1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 建设的前期准备(报建、可研、通道补偿等), 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其他 费用(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项目建设管 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生产准备费、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费 等)。

    用于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包括 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修理费、 材料费、人工费、安全器具及设施配备、事 故抢修备品备件配备、 设备检修更新改造以 及供电单位专门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 设管理设置机构的费用等。

    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专户资金 在账户中滚动使用。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严 格按《企业会计制度》 的要求进行专帐核算。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 的收取形式和办法。

    在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单位根 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审核 通过的总平面图上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筑 面积,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 和运行维护协议》 ,预缴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的 30%。在开发单位预缴费用到账后,供电 单位及时办理施工用电投运。

     从施工用电投 运后 1 个月内,开发单位再次缴纳供电设施 工程费的 40%。待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 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开发单位 按最终核实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 供电设施工程费。开发单位未按《供电设施 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要求时间向供电 单位缴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 供电单位有 权对其停止临时施工用电的供电。

     直到开发 单位按协议要求向供电单位缴纳供电设施 建设工程费为止, 同时正式供电通电时间相 应顺延。

    若开发单位还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又需要提前投运施工用电的, 可先提交市政规划针对该项目颁发的 《国有 土地使用证》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等相 关文件。供电单位按《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明确的建筑面积,预收取总建筑面积的 30%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同时在《供电设施 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中明确该建筑总 面积为预估面积, 最终结算根据实际建设并 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面积多退少补。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 标准及上浮系数说明: ①商品住宅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 配套 办公用房、 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110 元。

    保障性住房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 配 套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为每平方 米 75 元。

    在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之外每提高 1 千 瓦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提高 10%。

    高层住宅 10 层至 18 层按多层住宅 1.1 系 数标准计收, 19 层至 32 层按 1.3 系数标准 计收, 33 层及以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系数标 准。

    住宅小区容积率低于 1 或总面积低于 2万 平方米或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 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项目, 收费标准以 1.1 系数计算。

    高压供电用户不适用本标准。

    供电单位在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 设施建设费后,不再向新建住宅开发单位收 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用电除外)并按合同 约定时间完成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及 按时供电。

    供电设施建设期间,供电单位严 格履行内部报批手续,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 时支付前期准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 采购等费用。

    开发单位负责住宅建设期间临时施 工用电的所需费用, 如施工费、 临时接电费, 双电源接入的高可靠性费等, 不在供电设施 建设工程费中列支(施工用电成为最终供电 设施的除外)。

    供电单位负责建设的供电设施工 程,原则上在十个月内完成。于开发单位原 因导致供电设施工程不能按期开展, 通电时 间顺延。

    由于开发单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要 求自备应急电源,通电时间顺延。

    供电单位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 费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 收取的新建住宅供 配电设施建设费应统筹使用,总体平衡。单 个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结余, 留在账户 中调剂使用,作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或用 于弥补其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费 的缺口。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 实行动态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新 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进行审核的基础 上,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小区 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供电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供配电 设施建设费属于按政府规定代管的专项费 用,不得作为供电单位的营业收入,不缴纳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不开具发票。

     供电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具往来款项 自制收据作为收款凭据。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 据供电单位的收款凭据结合银行转账单位 作为付款凭据。

    新建住宅供配民设施建设费用实 行政府监督,供电单位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 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并 接受政府审计、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工程管理

    新建住宅项目立项后,住宅项目开 发单位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营业 执照》 及其他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 , 按项目规划的最终建设规模, 到供电单位办 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的新装申请 (临时 施工用电单独办理) 。

    供电方案的确定

    供电单位现场踏勘,根据规划设 计条件与开发单位共同协商后形成供电方 案。

    为确保电能质量,开发单位提供 的变、配电站用房应靠近负荷中心;为了保 障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和故障后的快 速抢修恢复,变、配电站用房应单独设置, 满足相关电力规范要求。

    供电单位严格按照 《电力法》、《 供 电营业规则》 、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及行业 标准、技术装备导则,根据开发单位提供的 建房规模和标准, 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查和批 准,并将结果函告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电设 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 ,明确双方责 任,包括供电配置容量、供电方式、是否自 备应急电源、收取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和 总额,收取方式,供电单位负责的供电设施 工程建设周期和供电时间,开发单位负责的 配电设施用房交付时间和通道条件具备时 间等。若因开发单位自身因素需提高设备、 材料档次的,由开发单位将相应面积及提高 要求以书面方式,明确并与供电单位协商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供电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投标法》 等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 施建设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设计、监理、 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土建施工、 电气建筑安 装施工等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

    供电单位与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设 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委托其 进行供电设计。

    供电单位按国家规定和行业有关标 准,负责组织进行设计审查。

    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 由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 申报。

    住宅项目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 开 发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供配电工程施 工,并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现至变配电站供 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 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单 位对居住区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更 新改造提供必要条件。

    供电单位与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施 工、设备、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购销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协议》 、《电力建设 工程廉政合同》等,负责设备到货验收、工 程全过程管理。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整 个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根 据设计方案和有关施工标准, 供电单位需对 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根据设计要 求,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提供新建住宅区域内 配电设施用房和线路通道。

    供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电工 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供电 设施建设工程费收讫后,按时装表通电。

    六、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电设施竣工后,按时装表通电, 由供电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供电单位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建立 设备台账,对供电设施建设形成的设施、设 备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供电单位对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 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严格按照 供电单位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并 形成有关记录。

    供电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定期检 测供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按照“该修必 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试验、 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 保障供电 设施的正常运行。

    运行设备发生故障时,供电单位应

    在《供电监管办法(试行) 》规定的时间内 到达现场,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为保障运行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供电单位应为日常运行维护配置合理的安 全设施,如消防栓、箱、灭火器、监控设施 和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操作棒等。

    为在故障后能够尽快抢修恢复,供 电单位须事先准备足够的事故备品备件。

    七、附则

    7.1 、本实施细则由怒江州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怒江供电局负责解释。

    7.2 、供电单位所辖各县供电局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申请用电报装的新建项目, 按 怒江州发改委文件规定的标准统一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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