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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x

    时间:2020-10-05 12:31:5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法医如何 进行司法精神病 鉴定

    司法精神病 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 论和方法, 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 态、法

    定能力 ( 如刑事 责任能力、受 审能力、服刑能力、 监护能力、刑事 责任能力、民事行 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 卫能力、作 证能力等 ) 、智能障碍、精神 损伤程度等 问题进行鉴定。司法精神病 鉴定结论是刑事 诉讼证据之一,其 认定的行 为人是否具有刑事 责任能

    力、受 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机关 对涉案人 员的裁判 结果。

    本文在对王广俊教授的《司法精神病 鉴定实用指南》一 书及杨波教授等学者文献 进行阅读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 鉴定的程序、步 骤、刑事 责任能力的 评定方法以及律师如何审查司法精神病 鉴定结论进 行作出

    总结

    分析。

    一、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 鉴定的原 则

    (一 ) 法定程序 优先原则

    鉴定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影响 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涵盖以下内容:律师要审查启动鉴定的申 请人和委托 单位资格是否合法, 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员资质 是否合法、调查内容和 调查形式是否合法、 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否合法等。

    (二 ) 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原 则

    司法精神病 鉴定必须重调查,综合分析提供的各种 鉴定资料。

    (三 ) 坚持医学、法学两个 标准相统一

    “司法精神病学不同于 临床医学之 处在于其从法学和医学两个角度判定行 为人的精神障碍,判断行 为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的精神状 态和刑事 责任能力。

     ”医学 标准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前提和基 础,法学 标准是结果和目的。法学 标准的鉴定主要需要解决两个 问题:一是被 鉴定人涉案 时精神状 态的判断 ;二是被鉴定人是否因 为精神疾病 导致辨认、控制能力的受损、缺失,即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 鉴定的环节和方法

    (一 ) 鉴定的环节

    阅卷,采集送 检材料并 进行判别利用 (从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在本案中的精神行 为特征做出初步分析判断,明确 鉴定的目 标和方向 ) —— 鉴定调查 (补充送检材料的不足, 进一步核实送检信息的全面性、客 观性、真 实性、可靠性 )— 精神检查 ( 通过交谈、观察、心理学测试了解被 鉴定人的精神状 态 ) —— 诊断与鉴别 (将阅卷、调查、检验过 程中所 获得的信息进行整合, 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做出定性,小 组讨论 出具鉴定意见 )。

    (二 ) 司法精神病 鉴定的工作方法

    1、原始 资料优先的方法

    包括刑事案卷中的 预审笔录,案发前的住院病 历、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同监室人员的证明材料等, 这类材料的客 观性和真 实性比较强。

    2、客观资料相互 联系、相互印 证的方法

    如卷宗材料要和精神 检查、辅助检查相互印 证,要删除不真 实的材料,将不完整的材料要补充,进而保证所有鉴定材料都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客 观性。委托司法精神病 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 资料:案情 资料,即 发案过程、被 鉴定人在发案中、 发案前、发案后的行为表现、心理特征、精神状 态和目前状况等 ;个人史 资料:包括个人成 长经历、社会 经历、智能状况、性格特征、人 际关系和生活遭遇,疾病史、病 历资料以及周 围人能证明被鉴定人精神状 态的资料 ;家族史 资料,直系血 亲、家族两系三代旁系血 亲人员中有无特殊性格、有无精神病人、自 杀史等情况。在 鉴定过程中要将所有信息 进行整合、相互 验证。

    (三 ) 刑事责任能力的 评定方法

    医学标准要判断行 为人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 发病状态,是否存在感知、意

    识智能障碍 ;法学标准要判定被 鉴定人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具有辨 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 认、控制能力完整 则表明行 为人具有完全 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其中之一受 损则行为人具有限制 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之一 丧失则意味着行 为人无责任能力。

     评定时,必须结合两个要件 进行判断。

    1、司法精神病 鉴定中在 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 认能力的关 键在于其在作案 时能否意识到自己的行 为和动机目的,核心是作案 动机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由于 现实需要或冲突引起的 现实动 机,多 评定为有刑事 责任能力 ;由于幻

    觉妄想等精神病,缺乏 现实动 机的,可 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是在病理性基 础上,由 现实矛

    盾或冲突 导致的,此种状况多是由控制能力障碍所引起,可 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2、鉴定人员在判断行 为人控制能力是否 丧失时,一般会采取以下几个指 标:

    第一,自知力。自知力 丧失程度和控制能力 损害成正比,控制能力受 损时,自知力一般会有 丧失,主 观痛感也消失。

    第二,社会适 应能力受 损程度。控制能力有障碍的人其社会生活均会受到影响。

    第三,自我保 护能力。控制能力受 损时,一般无自我保 护能力或自我保 护能力受到削

    弱。

    第四, “警察在 侧法则”。警察出 现时 ,正常个体的 违法行为会有所收 敛,但是控制能力受损者其依然我行我素。

    在评定行为人的辨 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要从作案的 动机、诱因、时间、地点、 对象、作案时的情绪和作案后有无自我保 护等情况 综合考虑。

    综上,法医在 进行鉴定时,要结合医学、法学 标准进行判断,要分析行 为人在作案 时

    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病期如何,精神症状与作案行 为的关联性,辨认、控制能力受精神障碍影响程度,决定着作案 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 评定结果。在精神病已愈或已 缓解处于间歇期, 轻度的精神 发育迟滞且辨 认控制能力无明 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 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 如行为人是精神病后精神病未愈、部分 缓解或精神病残留,且 实施危害行 为时辨认、控制能力明 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 评定为限制刑事 责任能力人 ;如行为人处于发病期,存在 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陷、妄想幻 觉或意志障碍等精神疾病, 丧失实质性的辨 认控制能力 则评定改为无刑事 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判断 标准是 “被 鉴定人是否有足 够的表达能力和一定程度的理解力,是否对被指控的事有适当的理解。

     ”

    鉴定机构 评定受审能力的 项目清单上一般包含如下指 标:被鉴定人是否理解自己所 处的法律地位 ;是否理解 针对自己的指控、同本案相关的事 实、法律 问题和程序,是否了解 辩护律师、公诉人、被告人的角色 ;是否能和 辩护律师沟通,在接受建 议后能否作出决定,能否同自己的律 师保持合作关系,帮助律 师制定策略,能否承受 审讯带 来的压力,在 审讯中能否克制自己,避免出 现不理智的失控行 为等。

    三、精神病人刑事 责任能力 鉴定中应注意的 问题

    因为精神病的成因具有复 杂性,对精神病人的病情 鉴定会受 诸多主客 观因素的影响,在刑事 责任能力 评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 问题:

    (一 ) 病史的可靠性

    要确认病症出 现的时间是发案前、 发案时还是发案后,既往的医 疗诊断和治疗情况,查清案发时的症状与犯罪行 为之间的关系。

    (二 ) 确保旁证材料的可靠性

    案发前的病 历记录 、诊断证明以及案 发后的医 疗文件的真 实性要认真审查。

     发案时周围人的观察到的情况以及行 为人的朋友、同事、 邻居等介 绍的相关情况是有重要价 值的材料,要 详细审查 。

     亲属提供的材料 虽然具有参考价 值,但因 为其与被 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故要仔 细审查 其真实性。

    (三 ) 案发时情况的全面性

    案发时的客观情况是 鉴定的的关 键,要结合卷宗材料全面仔 细了解案 发过程,全面掌握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鉴定人会 讯问被鉴定人案 发时的情况,其在作案 过程中的所思所想,与其讯问笔录不一致时,要核 实清楚。

    (四 ) 审查预审 笔录的客观性

    预审笔录可以反映行 为人作案时的动机和当 时的精神状 态。要注意 预审笔录中被鉴定人的回答是否存在答非所 问、语无伦次、异常表 现等情形。

    (五 ) 对被鉴定人进行可靠的精神 检查及必要的 辅助检查

    在精神检查时 ,鉴定人不要采取 诱导式提问,要观察行为人是否存在 伪装成精神病的情形。

     为防止出 现错误诊 断和遗漏诊断的情形, 鉴定人首先要排除被 鉴定人无其他疾病,因此要做必要的 辅助检查,比如 头颅 CT、ET 和有关心理 测量表等。

    四、律师审查 司法精神病 鉴定结论时应 注意的 问题

    (一 ) 审查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员是否具 备合法资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司法 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和《司法 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进行司法精神病 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精神病学理 论知识和丰富的精神病学 临床经验的主治医 师或主检法医师以上职称 ;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 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并掌握相关法律法 规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 员还应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得到相关部 门的认可或省级司法行政部 门批准,才能取得合法的 鉴定人资格。

    (二 ) 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解决涉案 专门性问题应 具备的知识、技能和 经验

    精神检查是鉴定的一个重要 环节,其一般采取医生病人一 对一的临床方式, 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对各种精神障碍的 诊断标准熟悉掌握,律 师也可以从 鉴定意见书的案情摘要、 书证摘要、 鉴定调查等行文写作的 逻辑与结论来判断 鉴定人员的知识、能力。

    (三 ) 审查鉴定人采取的技 术方法、手段和操作程序, 鉴定意见是否规范、实用和可靠

    法医精神病 鉴定要有 严格的操作 规程和方法, 规程内要有 详细的问答内容和前后 顺序,并有详尽的记录。一份完整的 鉴定意见书应该 包括以下五部分:案情摘要、被 鉴定人概况、 ( 精神 ) 检查所见、分析 说明 ( 通常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 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CCMD-3》) 、鉴定结论 ( 精神状态鉴 定,刑事 责任能力评定 )。

    (四 ) 审查鉴定个人在 鉴定过程中适用的 检验方法,是否符合行 业标准化的要求

    根据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修 订后的《司法 鉴定程序通 则》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迅速遵守国家 标准、商业标准和技 术规范、该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其中有关精神病 鉴定医学 标准的文件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 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CCMD-3》、《精神障碍者刑事 责任能力 评定指南》。

    (五 ) 审查鉴定人是否属于 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司法 鉴定程序通 则》第二十条的 规定,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与委托人、委

    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公正 进行鉴定的, 应当回避。

    (六 ) 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如徇私、受 贿或者故意虚假 鉴定的情况。

    要排除鉴定人有徇私受 贿情况,才能保 证其所作的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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