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述职报告 > 正文

    **社区第一届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时间:2021-04-19 11:02:0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阳光庭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选举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居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阳光庭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阳光庭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经四皓街道党工委同意,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应设主任1人,委员2人,实行差额制,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均比应选名额多1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张选票,一次投票,一次计票。并经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根据居民推荐或自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街道党工委初审同意,并经县级部门资格联审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中有一人为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已于投票选举日的3日前张榜公布。

    第四条 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另行选举的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
    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条 在投票选举前经有关部门查实本人有贿选行为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本届当选无效。

    第六条 进行选举时,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人数超过全体居民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七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唱票人 名。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八条 第十一条填写选票时,符号要正确,笔划要清楚。居民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如赞成,就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
    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
    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对应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
    不划任何符号或符号不正确的为弃权。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九条 大会选举,设投票箱一个。先由与会居民代表投票。投票结束,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条 候选人得票超过到会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另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底确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是否再行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当选人名单。如出现“另选他人”形式当选的人员,不能立即宣布当选人名单,应在对这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再行公告当选名单。选出的新一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报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不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初审后报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经县级主管部门联审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

    相关热词搜索: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