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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部委规章x

    时间:2020-10-26 02:46:0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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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5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岀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 、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

    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 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 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 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 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 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 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 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 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 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岀明确要求;

    (三) 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 要求;

    (四) 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 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 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 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 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 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岀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 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包括电

    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 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岀机构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 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 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 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 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岀相应施工方 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岀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 点部位和环节,提岀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 体包括:

    (一)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

    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

    (二)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 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 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 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 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 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 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 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岀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 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 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 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 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 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 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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