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十六条)x
时间:2020-09-26 12:37: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 ( 十六
)
通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008 年 11 月 )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有效
防范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
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和《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
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
各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按
照招商引资政策奖励标准,对引进上述机构有功人员,由市
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
第二条 鼓励引进担保机构, 对注册资本达到 8000
万元(含)以上的,政府给予扶持,采取注资参股等措施。
第三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
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
50%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保险公
司,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
部分,两年后减半征收三年。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
总局 ( 发改企业 〔 2006 〕563 号文件 ) 规定范围的信用担保机
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
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
当行等融资机构。
对新设的信用担保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村
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 、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5 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继续执行
5 年期满。农村信用社自 2006 年至 200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驻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省级政府及以上部门(含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高管人员,其所得奖金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关于高管人员的界定由金融办参照自治区金融办界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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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免
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 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 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第八条 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缓交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建立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业绩评价体系,制定金融机构业绩评价办法,对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超额完成指标情况给予荣誉
奖励和物质奖励。
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社会事业、 中小企业、“三农”的支持力度,年末按贷款比重等实际考核情况,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第十条 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对我市开办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由各旗、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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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补贴。
第十二条 整合档案局、人行、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守信激励制度,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农牧业贷款贴息资金,吸引金融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将贴息贷款作为培育农村主导产业的“激活剂” ,不断完善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在电子网络不完善、资金汇划手段不完备的农村边远地区,鼓励和支持将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结合在一起,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银联卡公司三家合作,推动建立手机银行,建立手机支付的实时系统,扩大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 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改善融
资结构。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 涉及办理房产证、
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行政事业性
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 25% 收取。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和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由市及各旗县市区政府对上述所辖企业按融资规模等情况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事业、中小企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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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的奖励,引进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企业上市的表
彰和奖励,担保业扶持资金等资金,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
目标和重点,在金融办考核的基础上,会同财政、人行、银
监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评价报告,以便政府决策,本着“一
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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