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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办法】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3 20:15: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广东省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参照省《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龙头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50万元以上(含75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1)年交易(经销)额:3.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7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500万元以上(含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未发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记5分,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  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1、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农民集体、个人依法签订设施(或用地)使用合同、协议为准,计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5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10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10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或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200亩或网箱养殖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2000亩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10艘或年产量4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6至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必须含“安全生产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包括: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业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监测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农民集体、个人依法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附件4)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当地人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企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必须含“安全生产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畜禽养殖企业须提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发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自愿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局审核。

    (二)经市农业局审核通过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湛江市农业信息港》、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对评定企业授予“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310前填报《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市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三)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上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湛江市农业信息港》、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市农业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市农业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办法》(湛府办〔199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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