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有关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简单解读
时间:2020-11-10 12:42:3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
策的粗浅解读
2017 年 8 月 1 日收到发改办经体〔 2017〕1264 号文件
后,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电话咨询了专业人士。现就对其内容的理解粗浅地进行汇报。
一、背景。
此文件是 2016 年 11 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
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 105 个项目(没有山东的试点
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后,第二次
要求地方提报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电
改的方向之一,在 2015 年 9 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 “按照有利于促进电网建设
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
务的有效途径,逐渐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
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其中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业务。
“增量配电业务”是指目前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以外的配电业务,尤其指企业经营的配电业务。第一批试点的增量配电网主要集中在新建的工业园区。也就是说,在现有国网南网没有覆盖的新增区域,建立一种独立
的新型的电网。利用这样的新区域确立一种电网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网及销售电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
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2017〕 1264 号文件内容便是要求各地报送符合条件的这种新区域作为第二批试点。
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现有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 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 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
三、售电公司。
电改六大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售电主体: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四、准入条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
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
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 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