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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业企业事故隐患自查通用统一标准

    时间:2020-10-26 00:19: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象山豪兴环境保护科技

    通常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验通用标准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缺点)

    隐患类别

    关键隐患

    检验标准

    参考依据

    1.1资质证照

    1.1.1缺乏资质证照

    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要求包含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须经许可审批,应依法取得对应许可;

    《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第7条等

    1.1.2资质证照未正当有效

    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产变更时,应依法立即办理变更手续;按要求对相关资质证照定时进行复审。

    1.2.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配置足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置由关键责任人任组长,其它分管责任人、部门(包含分厂、车间)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等为组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

    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每三个月应最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规范》(AQ /T9006-20XX)

    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要求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包含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4、19条

    1.3.1.1关键责任人未推行安全职责

    企业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应该推行下列职责:①设置和本企业相符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⑤督促、检验安全生产工作,立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⑦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5、18条

    1.3.1.2安全管理人员未推行安全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推行下列职责:①组织或参与确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②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统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法;④组织或参与应抢救援演练;⑤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常常性检验,对检验中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应汇报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处理;对检验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不立即处理,可直接向当地安监部门汇报;检验及处理情况应该如实统计;⑥阻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方法。

     

    《安全生产法》第22、43条

    1.3.1.3安全生产责任书不齐全

    企业应签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法》第54、55、56条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2条等

    1.3.2未对责任落实进行考评

    企业应该建立机制,严格考评,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并认真推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等

    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4.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⒊安全生产检验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⒍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⒎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⒏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制度;⒐安全投入保障制度;⒑应抢救援保障制度;⒒三同时管理制度;⒓其它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等

    1.4.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即未按制度要求实施或反应制度实施相关统计不全方面或从业人员违反要求未被教育更正等)

    制度制订同意公布后,①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②按制度要求实施,并做好对应统计台帐(即做你所写,写你所做);③对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及惩处等。

    《安全生产法》第25、41、54条等

    1.5安全操作规程

    1.5.1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结合各岗位或工种特点,制订适用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对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含:适用岗位范围、岗位关键危险源、安全作业程序和紧急情况现场处理方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4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等

    1.6安全培训教育

    1.6.1关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未按要求接收培训、考评、取证。

    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接收培训、考评合格;并每十二个月应按要求接收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第9条等

    1.6.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接收培训考评取证;或未按要求进行复审;或所持上岗证和实际岗位不相符等。

    电工、焊接及热切割工、高处作业、制冷和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评合格取得对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立即按要求每3年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要求》第5、21条

    1.6.3特种设备管理、检测、作业人员未取得对应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证岗不符、或未按要求定时立即复审等)。

    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应该按摄影关要求取得对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作业,并立即按要求进行复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1.6.5通常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如:缺乏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要求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①新职员三级培训:新入厂人员应进行企业(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②日常教育培训:企业每十二个月应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③“四新”培训: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培训。④转岗和复工培训:对转岗或离岗十二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第12-17条

    1.6.6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或填写内容不全方面、签字不到位等。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含有授、受训人员署名、记载培训内容和时间新职员三级教育卡及考评情况、全员日常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关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等各类人员培训),要求具体、正确统计安全培训考评持证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第22条

    1.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7.1未按要求排查事故隐患

    企业采取综合检验、专业检验、季节性检验、节假日检验、日常检验等方法进行隐患排查工作。①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它人员天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验;②企业(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责任人及其它人员每七天(每个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作业行为、危险源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时检验;③企业(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应定时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方等安全情况进行专业检验;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责任人及其它人员定时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实施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第10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规范》(AQ /T9006-20XX)

    1.7.2 对排查事故隐患未立即治理

    对排查出通常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和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相关责任人组织制订并实施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方法、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第15、16条

    1.7.3 未按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录入、上报。

    每个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立即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三个月末25日至下月15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打印并由关键责任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第14条

    1.8相关方管理

    1.8.1相关方资质缺点,如:未对相关方相关资质和能力确定,或相关方不含有合格资质。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不得发包或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等

    1.8.2安全职责约定缺点,如:未按要求签署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务、承包、租赁等协议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它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署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协议、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9重大危险源管理

    1.9.1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定缺点,如: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定,或辨识评定不正确等。

    应按GB18218-20XX对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定。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XX)

    1.9.2 登记建档立案缺点,如: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立案等。

    对确定重大危险源立即登记建档(包含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危害、采取方法等);并按要求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方法、应急方法等形成汇报,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立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等

    1.9.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点,如: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按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1条等

    1.9.4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设置不够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显著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和应抢救援资料箱;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时演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定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2条等

    1.10劳动防护用具

    1.10.1 未配发或配发个体防护用具存在缺点,如:未按相关标准配发,配发不合格防护用具、无安全标志特种防护用具、配发超期使用防护用具等。

    企业必需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

    ①应经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

    ②劳动防护用具供给商应含有对应资质,其提供劳动防护用具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具应有特定安全标志。

    3劳保用具发放统计完整

    4劳保用具购置凭证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42条、《个体防护装备选择规范》GB11651-20XX等

    1.11应急管理

    1.11.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点。

    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本单位生产特点相适应专兼职应抢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抢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1.11.2应急预案缺点:未制订适用应急求援预案;未立即修订预案;未按要求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等。

    ①按要求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关键岗位制订应急处理方案或方法;②依据要求和需要对预案进行立即修订;中型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包含综合和专题)应按要求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中型规模以上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主营收入≥30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第14、19、29、30条,

    1.11.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定总结缺点,如:未演练或演练针对性不强、或未对演练情况立即总结等。

    ①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依据本单位事故预防关键,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题应急预案演练,每六个月最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理方案演练。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该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定,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第26、27条

    1.11.4未张贴应急电话通知牌。

    在显眼位置、值班室应张贴应急电话通知牌。

    1.12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

    1.12.1 未立即、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单位责任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汇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等。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理处理条例》第9、12、14条

    1.12.2 未对发生事故或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

    应主动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本单位组织工伤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落实防范方法,并“举一反三”。

    《安全生产法》第82、83、84条,《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理处理条例》第19、25条等

    1.12.3 未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依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对应警示教育,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理处理条例》第33条等

    1.13安全投入

    1.13.1安全投入不足

    应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题用于: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③安全生产检验、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④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定和整改;⑤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⑥配置、维护、保养应抢救援器材、装备及应抢救援演练;⑦配置和更新现场作业仍员安全防护用具;⑧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使用;⑨其它和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物品或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措施》财企[20XX]16号

    1.13.2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保险工伤职员取得对应保险和赔付。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13.3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不健全

    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

    财企[20XX]16号

    1.14职业卫生健康

    1.14.1未按要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

    ①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原因,应该立即、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并接收监督;

    ②相关键事项变更立即变更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措施》第8条、《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等

    1.14.2对职业危害防治不到位。

    企业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②有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设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标准;④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工作场全部害原因接触限值》等

    1.14.3未按要求进行定时检测和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单位应该:①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②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每三年最少还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③检测、评价结果应该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和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第20条等

    1.14职业卫生健康

    1.14.4未按要求通知、警示

    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含聘用协议,下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

    1.14.5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按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等

    1.14.6未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等资料;3.职业病防护用具发放,和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检修和更换等统计;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汇报和统计;5.职业卫生培训资料;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总资料;7.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许可证、相关立案等技术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

    1.15其它

    其它管理上缺点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设施、物料、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缺点)

    隐患类别

    关键隐患内容

    检验标准

    参考依据

    2.1作业场所

    2.1.1平面布局缺点

    ①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得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该和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场所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②厂区各建构筑物间间距符合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工艺流畅、设备部署、物料堆放合理有序,间距符合相关要求。

    《消防法》第19条等

    2.1.2物料堆放杂乱

    作业场所实施定置管理,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等摆放整齐,高度适宜,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产品、原辅料限量存放。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等

    2.1.3地面缺点

    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坑、沟、池、井等开口按要求设置符合要求护栏或盖板。

    2.1.4安全逃生缺点

    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并通畅无阻,指示标识清楚醒目。

    2.1.5交通线路配置缺点

    厂区道路设置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要求,并保持通畅,限速限高等安全标志到位;车间车行、人行通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显著清楚,无占用现象。

    2.1.6安全标志缺点

    在有危险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等

    2.2设备设施通用安全方法

    2.2.1正当性、外形、稳定、坚固性等存在缺点

    采购合格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可触及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锐边、尖角和开口。

    机床多种管线部署排列合理、规整,预防产生绊倒等危险。

    应安装稳定、牢靠,运行时不应有引发移位、松脱、翻倒等危险。

    《机械加工设备通常安全要求》、《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2防护罩、栏、板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

    ①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外露传动部位;②旋转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部位;③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和环境污染部位;④产生射线或弧光部位;⑤伸入通道超长工件;⑥超出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工件;⑦

    2.防护罩、盖、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无显著锈蚀和变形;②安装牢靠。

    《机械加工设备通常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3工作梯、台、栏(包含设备、设施及建构物)缺点

    ①1.2 m及以上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全部敞开边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防护栏杆,且应设中间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所,和在酸洗或电镀、脱脂等危险设备上方或周围平台、通道或工作面敞开边缘,均应设置带踢脚板防护栏杆。②单梯段高度大于7 m或攀登高度虽小于7 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 m时时,均应设置安全护笼。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直梯、斜梯、平台、护栏技术条件》等

    2.2.4安全间距不足或未采取围栏隔离等安全方法

    运动部件之间或运动部件和静止部件之间,不应存在挤压或剪切危险,不然应采取隔离等安全方法。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5限位装置缺失

    凡需限制运动件范围,应装设限位开关,且安装牢靠、灵活可靠。

    2.2.6防松、脱装置缺失或部件、工件等装夹不牢靠等

    运转中有可能松脱零、部件或工件,应设防松、脱装置(如保险销、反向螺母、安全爪、锁紧块等),另外装置连接件如键、销、螺母等齐全、完好,连接牢靠。

    2.2.7过载保护等保险装置缺失

    必需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并确保其可靠有效。

    2.2.8紧停装置损坏或缺失

    设备设施操作位置及其它部位上安装紧停开关应完好。

    《机械加工设备通常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

    2.2.9操纵装置存在缺点

    各操纵手柄、按钮、踏杆等完好、灵活可靠、标识清楚,有预防意外触动致设备误动作安全方法,如冲床双手操作铵钮、红外光栅、脚踏操纵防护罩和防滑方法齐全有效并和手动操纵联锁等。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5.1、5.2、5.5等

    2.2.10气压或液压系统存在缺点

    ①液、气压系统应有预防超压安全阀或调整压力改变溢流阀。②液压或气压系统每一环路必需安装有效(定时校验、表面数字清楚、上限标示显著)压力表,且应安装在操作人员易观察到地方。

    《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冷冲压安全规程》、《铸造机械安全要求》等

    2.2.11 其它安全方法缺失

    如:在装卸液压机模具时,必需正确使用安全栓;压铸机、加工中心等安全门应完好并和制动电气联锁,等等。

    2.3特种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3.1产品不正当

    应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并按要求安装、使用、检维修。

    《特种设备安全法》

    2.3.2未取得使用证或未定时检验检测合格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时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

    2.3.3安全附件缺点或安全设施缺失等

    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齐全,并定时校验、检测合格,在有效周期内使用;特种设备多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如起重机械保险扣、限位器、过载保护器、锁紧装置等。

    安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

    2.3.4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时自行检验并做好统计,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妥当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3.5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测人员按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对应资格,并按要求复审。

    2.3.6其它

    应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等。

    2.4行业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4.1产品存在缺点求

    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或按相关标准制造。

    《安全生产法》等

    2.4.2使用不妥

    依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要求,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含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

    按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4.3其它缺点

    2.5砂轮机

    2.5.1安装位置不妥

    单台设备可安装在人员较少地方,且在靠近人员方向设置防护板;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砂轮机房内;严禁安装在正对着周围设备及操作人员或常常有些人过往地方。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等

    2.5.2砂轮防护罩、工件托架缺失

    按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砂轮护罩和可调工件托架并正确使用。

    2.5.3砂轮选择或安装不妥

    选择合适砂轮和卡盘,并正确安装、调试到位。

    2.5.4使用不妥

    磨削工件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严禁使用砂轮侧面磨削工件;严禁2人共用1台砂轮机同时操作。

    2.6电焊机

    2.6.1电源开关缺点

    必需装有独立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符合要求,严禁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焊接和切割安全》、《电气安全规程》等

    2.6.2电源线及接线柱存在缺点

    ①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不得外露;②电源一次线长度不应超出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电源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m,接头不超3个,且搭接规范绝缘良好。

    2.6.3接地不到位

    应有显著接地线,接触良好,严禁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管道、暖气管等做焊接回路。

    2.6.4焊钳缺点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2.6.5使用环境缺点

    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等。

    2.6.6其它

    工作完成或临时离开现场,须立即切断电源、气源等。

    2.7用电安全

    2.7.1变配电设备设施存在缺点

    ①变配电室和爆炸危险或腐蚀性场全部足够距离,周围有安全消防通道并保持通畅;②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③通往变配电室外部门、窗、孔洞应设置网孔大于10x10mm金属网,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挡板;④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启,高压间门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为双向开;⑤电缆沟应有盖板,电缆出入口应封堵;⑥多种安全用具完好可靠,警示标志齐全、使用到位,变配电室内洁净整齐,不得堆放无关物品;⑦电气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如:电流、电压、功率原因、油量、油温指示应正常;连接点无松动、过热现象;声音正常、无异味;瓷绝缘无掉瓷、裂纹、放电痕迹并保持清洁;充油设备无渗油现象,等。

    《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

    2.7.2电气线路敷设存在缺点

    ①通常作业场所室内直敷绝缘导线和地面距离水平敷不应小于2.5m、垂直敷不应小于1.8m,不满足时应穿管保护;在建筑物顶棚内,必需采取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应穿镀锌钢管敷设。

    ②敷设使用临时线路必需经过审批,通常使用期限为15天,最长不超出30天;敷设高度: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而且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必需安装剩电保护器。

    ③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线路。假如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④电线接头搭接正确、牢靠,绝缘或隔离防护到位。

    《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

    2.7用电安全

    2.7.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存在缺点

    ①安装在车间电气装置应采取封闭式结构,有导电性粉尘或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场所,须采取密闭式或防爆型电气设施。②箱(柜)内各电器元件、开关、线路等排列有序、安装牢靠、标识清楚,并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③柜、屏、台、箱、盘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需接地或接零可靠。④内外无杂物、积尘、积水。⑤带有插座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时校验合格。⑥各箱(柜)上有醒目警示标志。

    《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

    2.7.4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不规范

    ①依据作业环境,正确选择手持电动工具。通常场所应选择Ⅱ类工具,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场所,必需使用Ⅱ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②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并可靠接地。③手持工具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有定时测量统计。④必需使用橡胶软电源线,且长度不超出6m,无接头、破损。⑤电动工具防护罩、盖及手柄完好,无破损、变形、松动等情况;开关灵敏可靠,插头完好。

    《电气安全规程》、《手持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验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

    2.7.5移动电气设备存在缺点

    ①应采取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电源线,且绝缘层完好无破损、无接头、不跨越通道,长度不超出6m。②接地可靠,移动电气设备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门接零(地)插口和插头,严禁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③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完好,开关灵敏可靠。

    《电气安全规程》、《用电安全导则》等

    2.7.6管理缺点

    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人员必需持有相关操作证书,无电工操作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完整正确。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时检验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符合要求要求。安全标志齐全、醒目、使用正确。电气安全用具使用符合要求。

    《电气安全规程》等

    2.7.7其它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装置符合GB50058-20XX《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关要求,严禁乱拉乱接。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8消防设施

    2.8.1未取得消防验收或立案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完工,应按要求取得消防验收或立案。

    《消防法》等

    2.8.2消防设施缺失或损坏

    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栓、消防水池、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适用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且取用方便。

    2.8.3其它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确保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应急照明、指示标志齐全完好;

    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2.9工业气瓶

    2.9.1产品不正当

    从有资质单位采取合格产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9.2储存不符合要求

    ①气瓶应专库储存,且氧气瓶和乙炔等易燃气瓶等禁忌类气瓶应分库存放;②仓库满足通风、防火等要求,标志显著;③气瓶立放应有防倾倒方法;④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显著标志;⑤瓶帽、瓶阀、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⑥储存数量符合要求;⑦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方法。

    《焊接和切割安全》等

    2.9.3使用不符合要求

    气瓶在使用时,①必需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②其上端严禁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快速关闭;③使用结束后,必需关紧气瓶阀;④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和明火距离应大于10m,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应在5m以上; ⑤工作完成、间隙、工作点转移前,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⑥乙炔瓶严禁卧放;⑦按要求配置回火预防器、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⑧气体胶管完好、联接牢靠;⑨控制现场存放数量。

    2.9.4其它

    2.10危险化学品

    2.10.1产品不正当

    从有资质单位(生产、经营商)采购合格产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10.2存放不妥

    ①按危险化学品特征,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禁忌类物品不得同库存放;②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通风良好,按要求配置适宜消防和应急器材装备;④存放处和使用点设置使用危险物品安全周知卡;⑤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火防爆要求;⑥库房应设置醒目标警示标志。

    《常见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

    2.10.3使用不妥

    ①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依要求和其它作业场所采取合适隔离方法;②依据所用危险化学品特征,采取对应安全方法,配置必需应急器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烟火,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方法;③控制使用现场存放量不超出1班使用量;④作业区域通风良好,使可燃或有害物质不沉积;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妥当处理;⑥工作毕,应对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要求》等

    2.10.4其它

    2.11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使用缺点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和工具。如: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腿紧,不能戴手套、围巾等;在爆炸危险场所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打火机、手机等火种,严禁使用铁质工具进行维修作业;在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需佩戴护目镜或面罩;在有粉尘危害场所佩戴口罩不防尘等。

    《安全生产法》等

    2.12安全技能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要求等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如:不得安排未持有效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或焊切割等特种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方法,不得安排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取得许可不得冒险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私自拆卸安全设施,等。

    《安全生产法》等

    2.13作业许可

    2.13.1未对危险作业进行辩识,未制订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按要求对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建立台帐,并制订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要求》等

    2.13.2未办理许可证,或未落实安全方法

    按要求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确保各项实安全方法落实到位。

    2.13.3其它

    按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等

    2.1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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