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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事故责任罪与失火罪比较(9页)

    时间:2020-09-09 16:27:0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经典专科、本科、硕博、研究生、期刊毕业论文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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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摘要................................................................1

    一.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1

    1、 典型案例分析.....................................................2

    2、 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3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3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4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4

    2.失火罪的界定......................................................4

    (二) 犯罪主观及客体方面............................................5

    1.犯罪客体区别......................................................5

    2.犯罪主观方面......................................................7

    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8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8

    (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前言

    目前我国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界定并不十分的完善,这有碍于公安机关展开工作,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所以加强我国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对公安机关立案时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决和案件定义的时候有依可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比较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越来越注重,过往人们只是简单地知道有某一项法律,但如今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家或者社会是否充分地发挥了该项法律的意义,并将其落实到了群众身上。火灾,一直以来都是全民所极力关注和设法避免的灾害,根据我国法律中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定义和解释,两者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和差异。在火灾发生的情况下,对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刑事判罚都有着不同。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损失程度,对相关的被告人或是犯罪者都有着不同的刑罚标准,以及判定措施,那么为了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厘清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区别,有利于法院实施公平的裁决。本文将通过分析比对法定意义上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定义和界定,从而了解其二者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希望本文对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区别;认定

    一.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

    1、 典型案例分析

    2013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任某甲在“唐潮渔村”进行屋顶防水施工,他既无做防水工程的资质,又无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下午14时许,由于任某甲在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屋顶起火,进而引起整个饭店及周边房屋不同程度损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874410元。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1、本案事故的发生属一果多因,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不仅因为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2、导发生火灾后,任某甲将水泼洒在火灾部位,并试图打开灭火器,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3、任某甲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任某甲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明显,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对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无防水工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该职业,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不符,故对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虽然导发生火灾后,任某甲将水泼洒在火灾部位,并试图打开灭火器,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但是被告人任某甲在对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属于工作过失,所以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裁决。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J];北方法学;2008年

    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J];北方法学;2008年05期.P86-87

    2.失火罪的界定

    周军

    周军;放火罪和失火罪[J];湖南消防;1997年01期.P102-103

    (二)犯罪主观及客体方面

    1.犯罪客体的区别

    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

    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P64-65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以及和失火罪相同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话题,每年的消防事故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我国对于消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来规范消防工作的进行和工作的展开。当乡镇、县城一级的消防工作单位对已经发生的和潜在隐患的消防问题无法处理时,应向上一级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的个人和单位一级消防机构应尽快响应、坚决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且由消防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管。每个社会公民都有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的义务和使命。如果有些单位和公民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触犯了国家对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机构进行劝阻无效后,或责令改正后,仍未采取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消防管理秩序,不但对自身有所经济损害,且危害到国家、人民、社会、法律。

    崔昌新;

    崔昌新;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的区别[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4期.P2-4

    在案例中,任某甲侵犯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其中原告方也没有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不仅因为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案例中被告人任某甲在对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工作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所以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判定。

    2.犯罪主观方面

    张晶;马欣

    张晶;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1期.P5-6

    苑书昕;

    苑书昕;浅谈我国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P5-7

    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

    徐雪

    徐雪;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8期.P6-7

    在失火罪中,其立案的标准是基于由于行文人的过失疏忽引发火灾,一旦其后果造成了一人死亡或者以上的人死亡包括三人以上重伤;其后果直接对社会公共财产、群众财产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其后果对于森林和灌木林等生态植被区造成火灾影响超过二公顷以上,生态植被地区造成四公顷以上的。以上所有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伤亡、绿地破坏等,但凡触及一条则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立案追诉。

    根据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立案标准中的异同,不难发现,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其立案的标准主要是基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拒绝执行造成的后果,而在失火罪中是基于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和疏忽造成的后果。

    (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

    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

    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J];安防科技;2011年06期.P8-9

    在刑罚层面上,两者对其刑罚判处的年限和火灾的影响各有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中,一旦立案为本罪,那么其相关责任人将直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这一点对于失火罪而言,只有当法律认定了行为人引发火灾的后果没有对社会公共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或其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才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对其特别严重后果也作出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规定,同样的,在失火罪中,当行为人的行为被立案和确实为本罪后,将被直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者在刑罚判处年限和判处标准上有着不同。

    刘彬;

    刘彬;向荣垠;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经验和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1年23期.P12-13

    结论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以及立案的标准和刑罚的规定都有着差异。所以在有关执行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认定和立案的时候需要明确两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需要对其二者做出明确的分析和比较,详细地了解火灾发生时的情况,对于确实触犯了法律和恶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人和单位应给予法律的严惩和处罚,但对于由于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有关部门应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其做正确的判断。法律的意义,不在于刻意的限制人的行为和发展,而是保障社会安全、合法的发展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犯罪,法律不会污蔑任何一个守法的公民,也不会使触犯法律的人逍遥法外。

    参考文献

    [1]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J];北方法学;2008年05期.P86-87

    [2]周军;放火罪和失火罪[J];湖南消防;1997年01期.P102-103

    [3]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P64-65

    [4]崔昌新;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的区别[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4期.P2-4

    [5]张晶;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1期.P5-6

    [6]苑书昕;浅谈我国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P5-7

    [7]徐雪;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8期.P6-7

    [8]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J];安防科技;2011年06期.P8-9

    [9]刘彬;向荣垠;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经验和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1年23期.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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