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规章实用制度
时间:2020-08-31 20:15: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法务部规章制度
【篇一:一、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
加强公 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
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 领导
分管其日常工作。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 人,法律副经理
人,法务专员 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
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
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
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
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
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
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
《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
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
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
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
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
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
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5、执行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
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
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公司部门间业务协作。
1 法务部负责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
律文件。
2 协助公司部门办理企业开张注册、合并、分立、兼并、
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
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
件。
4、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
明、启事等事务。
5、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及督导
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
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事务报告一
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
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法务部经理签署意见或建
议。
(七)、与外聘律师事务所事务联络
1、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及业务审核。
2、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诉讼事项,委托外聘律师办理公司涉诉事务(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三
《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3、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专项非诉讼事务,委托外聘律
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附件:
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附件三《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法务部二 o 年 月 日
【篇二: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人才绩效管理机制,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合法
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三、法务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1、配合各部门的工作,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意见;
2、负责本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的拟制和修改;
3、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4、对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规避法律风险;
6、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
作;
7、监督、检察本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事务。
四、薪酬构成
薪资结构:行政工资 +职能工资 +绩效工资 +福利补贴。
4.1、行政工资:以员工入职的日期为起始点,每月依据职级核算应
发的底薪。每月考勤及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工资及奖金、补
助、升降考核、结算、费用等的核算均以此周期为准,考勤月均按
照 21.75 天进行核算。
4.1.1 、考勤形式: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9:00—下午 5:00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人员上、下班必须在指纹
考勤机内登记打卡,该时间为员工考勤时间。原则上一日两次打
卡,早上 9 点前打一次,下午 5 点后再打一次均为有效卡。
(2)工作性质需频繁外出的,无法依据( 1)条进行考勤登记的,
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考勤由部门对应组别负责人进行确认,提
前一天以上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在今目标报备人力资源部。
(3)严禁重复考勤或忘打考勤,凡是未登记考勤的,一律按照公司
的规定处理。
(4)其他考勤及休假管理一律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处
理。
4.2、职能工资
4.2.1. 完成月初的工作计划,并在一个月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且无任
何处罚的,给予元的奖励;
4.2.2. 在日常的法务工作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给予
xx 元的奖励;
4.2.3. 在与其他部门对接工作中态度诚恳,做事仔细,无任何差错
的,给予 元的奖励。
4.3 绩效工资
4.3.1 绩效管理周期:月度(自然月)绩效考核,以员工为单位,月
度实现绩效奖励;绩效奖金于考核月工资发放之日一并打入个人银
行账户;
4.3.2 绩效管理方法:采用岗位对应的绩效考核法进行考核;具体指
标的定义、计算方式、考核办法、单项权重详见《员工绩效考核
表》之规定;
4.3.3 岗位级别对应标准绩效奖金(元 /月):专员级为每人元 /月,主管级为每人 元/月。
4.3.4 考核流程:员工自评 →直接上级评定 → 部门负责人复评 →公司
总经理终核 →人力行政部汇总。
考核得分与考核系数对应如下:
4.3.6 绩效结果与职务升 (降)的对应关系
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内 ,作为确定其职务晋升、岗位调配的参考依据;
(1) 连续 6 个月考核分在 90 以上的员工,作为晋级、升职、加薪
的依据;
(2) 连续 3 个月考核低于 70 分以下的员工,给予调岗、降薪或解
除劳动合处理;
(3) 特别处理:由于特殊原因,属于以上第( 2)中情况者,经总
经理批准,可给予 1-3 个月的留岗查看期。
4.3.7. 员工绩效考核
一、 考核方法
对法务专员从日常合同管理及正式文书的起草与审核、项目管理、
上级交办任务、月计划任务等几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标
准如下(满分 100 分):
1. 起草、审核合同管理及正式文书( 35 分):
(1)延迟时间( 3 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忍延迟 3 个小时。超过 3 个小时,按 0.5 分/小时进行扣分;准时或 提前完成的,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2)延迟次数( 3 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
忍延迟 3 次。超过 3 次,按 1 分/次进行扣分;准时或提前完成的,
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3)虚假事实记载( 7 分):原则上不允许虚假、未经证明事实的记载。出现未经证明事实的情况,按 3 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虚构事 实的情况,按 5 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满分;出色完成的, 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4)误导性陈述( 7 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体错误、表达重大错误或让人产生歧义的陈述。出现主体错误的情况,按 3 分/次进行扣
分;出现表达重大错误的情况,按 5 分/次进行扣分;出现让人产生
歧义情况,按 2 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分;出色完成
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5)重大遗漏( 7 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要条款及法律、辅助条款遗漏。出现主要条款及法律遗漏的情况,按 5 分/次进行扣分;出 现辅助条款遗漏的情况,按 2 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的,满 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6)常规错误( 4 分):允许有 3 次的常规错误。
3 次以上,错别
字按 2 分/次进行扣分,标点符号按 1 分/次进行扣分;无错误完成
的,满分;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7)合同备案不及时( 4 分):原则上要求新合同备案、合同执行进度跟进、合同结案跟进及时,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 2 次。超过 2 次的,新合同备案迟延按 1 分/次进行扣分;合同执行进度跟进迟延 按 1 分/次进行扣分;合同结案跟进迟延按 2 分/次进行扣分;及时备 案的,满分,完成出色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2.项目管理( 25 分):
(1)接案( 5 分):原则上要求接案要及时,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 1 小时、 1 次。超过标准
的,
【篇三:法务管理制度 (最终版)】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
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 “集团 ”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系
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
/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
事务由各公司专职 /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 /兼职
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法务运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 /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 /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 /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 /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
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 /公
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 /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 /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
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 /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
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
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
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
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
相应责任。
第七条 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
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
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
反馈。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
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
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
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
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 /接受承诺书、担保
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
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
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
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
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 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
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 /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
指导,如
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
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
如集团法务人员需要公司提供协助的,应向公司负责人以工作联络
单的方式发送请求协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 “合同 ”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
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 “合同文件 ”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
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 “重大合同 ”是指:( 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
同,或( 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
响的合同;或( 3)集团 /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 “一般合同 ”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
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 /公司授权的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
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
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 “全权代理 ”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
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
应严谨、简练、准确 ,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七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
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十九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
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 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
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 /服务质量、
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
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
出具审核意见。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
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
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
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
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
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
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 “原则同意 ”、 “基本
可行 ”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
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
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
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
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
第三十九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
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
第四十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
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经济性;
a 市场供应 /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 市场供应 /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 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
a 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 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 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d 验收标准;
e 技术标准。
3)合同的可行性:
a 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 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 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 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 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d 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 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 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 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 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 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 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
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性:
a 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 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
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
取欺诈、胁迫、乘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