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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性制度】学大教育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例文)

    时间:2020-11-08 13:08:2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集团性制度】学大教育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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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大教育集团 集团性制度

    学大教育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

    总裁办

    生效日期:2012年5月15日

    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特制订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员工违规行为分为18个大类(具体见附件),每个大类均有明确的违规行为描述,其定义分别如下:

    3.1违反工作程序类:是指其工作方法与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流程不符。

    3.2侵害公司财物类:是指违反规定侵害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

    3.3妨害工作秩序类:是指扰乱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3.4不服从于管理类:是指未按工作指令完成工作、或对职能人员的管理拒绝执行和协助。

    3.5违反劳动纪律类:是指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

    3.6违反保密规定类:是指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

    3.7违反竞业限制类:是指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

    3.8伤害公司商誉类:是指存在对公司商誉、信誉造成不利的行为和言论。

    3.9违反安全规定类:是指违反安全、防火规定、其行为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3.10违反卫生规定类:是指其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对公司文明卫生环境造成破坏。

    3.11违反综合管理制度类:是指违反综合的工作规则、工作规范的行为。

    3.12违反教管制度类:是指违反教师管理制度的行为。

    3.13违反咨询制度类:是指违反咨询管理制度的行为。

    3.14违反财务制度:是指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3.15受贿类:是指在工作中有接受或索要对方的贿赂、回扣的行为。

    3.16失职类:是指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

    3.17侵害他人类:是指对其他员工身体、名誉实施侵害或侮辱等行为。

    3.18其他违规行为:是指以上条款无法列举,但对公司产生不利的行为。

    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分为19个大类(具体见附件)。其定义如下:

    4.1通报批评:由各地公司决定,并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通报形式,在本公司范围内发布。本处理不包含物质和职业方面的实质性惩罚,但是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一个月。

    4.2通告批评:由各地公司上报总部人力资源部,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并做出书面通告形式,在OA中发布。本处理不包含物质和职业方面的实质性惩罚,但是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二个月。

    4.3扣工资: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通知,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影响程度扣除当月部分工资,但扣除额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效期:当月。

    4.4经济处罚: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经济处罚决定书》形式,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处罚,但每月扣除额不能超过月收入的20%,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效期:至扣款完毕。

    4.5降岗: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调岗通知书》。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能力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但此降岗不得调整到更加重要或更高职级别岗位,其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并一年内不得提高工资待遇;有效期:执行完毕。

    4.6警告: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可并处扣一个月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三个月,期满未受新的警告以上处分的,本次警告处分自动终止。

    4.7严重警告: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员工可并处扣二个月的工资,并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六个月,期满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自动终止。

    4.8记过: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员工可并处扣三个月的工资,在处分期内不得升职,不得晋升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六个月,期满未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自动终止。

    4.9记大过: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员工可并处扣四个月的工资,在处分期内不得升职,不得晋升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一年,期满未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自动终止。

    4.10降薪(降档):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四个月的工资;所降工资的幅度仅能在本职级别档次内;并六个月内不得增加工资;有效期:执行完毕。

    4.11降薪(降级):由各地公司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五个月的工资;所降工资的幅度可降至本职级别下一级别;并一年之内不得增加工资;有效期:执行完毕。

    4.12降职(不降薪):由各地公司申报,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降低职务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五个月的工资;本处分可不降低原工资待遇;但六个月内不得增加工资待遇;有效期:执行完毕。

    4.13降职(降薪):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降低职务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六个月的工资;并按照新的职务确认其工资待遇,但新的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同时一年内不得增加工资待遇;有效期:执行完毕。

    4.14撤职: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给予撤消职务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六个月的工资;并按照新的岗位和职务确定新工资职级别,但新的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同时半年内不得升职、一年内不得提高工资待遇;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有效期:执行完毕。

    4.15留用察看六个月: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如有职务的应撤消职务,或根据能力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80%确定其工资。但此降岗不得调整到更加重要或更高职级别岗位,其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六个月的工资,并一年内不得任职和提高工资待遇;有效期:六个月,对改正错误的,期满后继续留用。

    4.16留用察看一年: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能力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但此降岗不得调整到更加重要或更高职级别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80%确定其工资;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九个月的工资,并二年内不得任职和提高工资待遇;有效期:一年,对改正错误的,期满后继续留用

    4.17解除劳动关系: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发送解除其劳动合同通知,并办理交接手续。有效期:执行完毕。

    4.18开除: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发送解除其劳动合同通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不得再重新录用;有效期:执行完毕。

    4.19赔偿损失:对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上述处分外,可以合并或单独给予赔偿损失处理。处理的标准为:

    4.19.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额度的10%一50%进行赔偿。

    4.19.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额度的5%一60%进行赔偿。

    员工违规行为在违规行为描述中无法对应的,可根据其违规行为的特征,引用上一级类别;如果上一类违规行为仍无法对应的,要引用相近的类别进行对应,并适用适当的处罚档次。

    员工行为,达到降职、或降薪处分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并处调换工作岗位;员工在试用期内,达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并处不予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程序

    7.1各级主管或员工发现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或检举;

    7.2人力资源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公司负责人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处罚注意事项

    8.1给予员工内部处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理人进行申辩。

    8.2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处罚申诉

    9.1员工对所受处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陈诉理由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仍按处理决定执行。

    9.2申诉后通过重新调查,申诉成立的,应重新的事实作出适当处理决定。

    9.3对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人力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离职证明。

    附则

    10.1本规范2012年5月15日起执行,原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奖惩规范》(2004年11月11日)、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教研中心《关于运营管理中营私舞弊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处罚》(2009年1月1日)同时废止。

    10.2本规范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10.3本规范适用范围及本规范所述公司,包括北京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有限公司、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在各地设立的机构及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所关联的外国企业和机构、外资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和内资企业和机构。本规范所述员工,包括以上所有企业及机构的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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