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领导讲话 > 正文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时间:2020-11-05 12:48:4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SY/T 6345—××××

    SY/T ××××—××××

    PAGE 2

    PAGE 3

    国家能源局 发 布××××-××-××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实施

    ××××-××-××发布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The safety qualification of offshore petroleum operater

    (征求意见稿)

    SY/T 6345—××××

    代替SY 6345-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ICS 13.100

    E 09

    备案号:××××-××××

    SY/T 6345—××××

    目 次

    前 言………………………………………………………………………………………………Ⅱ

    TOC \o "1-3" \h \z \u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2

    5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 2

    6 培训和考核 3

    7 检查管理 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是对SY/T 6345-2016《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修订,与SY/T 6345-201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将2016版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SY 6504—2010 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删除,补充了“SY/T 5742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部分,增加了“海洋石油设施”、“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人工岛”的定义。

    ——将2016版标准“3.1 身体健康并经企业认可的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修改为“4.1 身体健康并经企业认可的甲级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

    ——将2016版标准的“3.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有疾控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删除。

    ——将2016版标准“3.3 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修改为“4.2 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将2016版标准“4.1 作业者、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的要求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修改为“5.1 作业者、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将2016版标准“4.2 出海人员应按照SY 6608的要求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修改为“5.2 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将2016版标准4.2中的d)条款“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修改为“不在海上作业场所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将2016版标准4.2中的e)条款“配备直升机平台的海上石油设施应进行包含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等5项内容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删除。

    ——将2016版标准4.2中的“f)未配备直升机平台或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石油设施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包含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等4项内容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修改为“e)未配备直升机平台或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洋石油设施上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训中“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将2016版标准4.2中的“g)未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石油设施、滩海陆岸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包含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 海上急救等3项内容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修改为“f)未配备救生艇筏的海洋石油设施上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训中“救生艇筏操纵”内容的培训。”

    ——将2016版标准中的“4.3 石油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进行“油气消防”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修改为“5.3 海洋石油设施及守护船上直接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应接受“油气消防”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将2016版标准中的“4.5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人员均应接受井控技术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并持有“井控培训合格证”和“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修改为“5.5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人员均应接受“井控技术”和“防硫化氢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将2016版标准中的“4.6 “井控技术”取证人员范围”的序号调整为“5.5.1”,同时对内容进行了修改(见5.5.1)。

    ——将2016版标准中的“4.7 “防硫化氢技术”取证人员范围”的序号调整为“5.5.2”,内容修改为“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以及地质、录井、定向井、固井等作业的海上人员。”

    ——将2016版标准中的“4.8 为海洋石油作业服务的船员应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与所在船舶相适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删除。

    ——将2016版标准中的“4.9 无线电操作人员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删除。

    ——将2016版标准中的“4.10 配备收发报机的移动设施上的报务员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删除。

    ——将2016版标准中的“4.1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5.6 从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特种作业目录》中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增加了“5.7 从事司钻作业的海洋石油专项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增加了“5.8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将2016版标准中的“5 培训与考核”修改为“6 其它相关要求”。

    ——将2016版标准中的“6.4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每年对海洋石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凡不符合3.1要求者,应停止其出海作业。”修改为“7.4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每年对海洋石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检,凡不符合4.1要求者,应停止其出海作业。”。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质量管理部、胜利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森诺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6345-1998;

    ——SY 6345-2008;

    ——SY/T 6345-2016。。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资格,包括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持证要求、培训考核、检查与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管辖的海上、滩海陆岸、人工岛及滩涂区域内所有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内陆江河湖泊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SY/T 6608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规范

    SY/T 5742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洋石油设施 offshore oil facility

    海洋石油设施是指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包括: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以及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3.2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最高天文潮位以下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有关石油设施。

    3.3

    人工岛 artificial island

    在滩海水域内,以砂、石、混凝土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与陆岸无连接的岛式构筑物及与勘探开发配套的石油设施。

    4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1 身体健康并经企业认可的甲级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

    4.2 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5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

    5.1 作业者、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5.2 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

    长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短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不在海上作业场所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未配备直升机平台或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洋石油设施上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训中“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未配备救生艇筏的海洋石油设施上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训中“救生艇筏操纵”内容的培训。

    5.3 海洋石油设施及守护船上直接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应接受“油气消防”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4 移动式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稳性压载人员应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5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人员均应接受“井控技术”和“防硫化氢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5.1 “井控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

    管理人员

    油气生产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正副总工程师;技术、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主管井控设计、审批领导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生产、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正副队长(经理)、指导员、钻井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机械负责人、泥浆负责人、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2)井下作业队、试油(气)队、修井队、侧钻队:正副队长(平台经理)、指导员、作业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3)录井队:正副队长、现场地质录井人员;

    4)测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5)采油(气)队(平台)的正副队长(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监督(员)。

    其他人员

    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修井、侧钻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

    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从事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气体钻井、试油(气)、固井、钻井液、取心、定向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5.5.2 “防硫化氢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

    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以及地质、录井、定向井、固井等作业的海上人员。

    5.6 从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特种作业目录》中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5.7 从事司钻作业的海洋石油专项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5.8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6 其它相关要求

    6.1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人员培训持证档案,提前安排人员参加培训或再培训,确保人员证书的有效性。

    6.2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取证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

    6.3 持有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和承包者认可后方在中国继续有效。

    7 检查管理

    7.1 海洋石油设施应明确设施上各岗位应持有各项证件、证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7.2 海洋石油设施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对登临设施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了解设施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7.3 出海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无证或证书、证件失效的人员严禁出海作业。

    7.4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每年对海洋石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检,凡不符合4.1要求者,应停止其出海作业。

    7.5 证件、证书到期再培训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