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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5页)

    时间:2020-09-28 12:42:4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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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

    (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

    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 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 合同。

    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明确 委 托合同的特征。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 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 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

    理委托人的事务。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 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 5、受委托人在

    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 要求赔偿损失。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 解除委托合同。

    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 下主要区别: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 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 反

    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 物业管理公司 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作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如果每一个业主 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2、《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

    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 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 示处理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而物业管 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 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4、委托

    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 事人达成意思一致 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 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 物业

    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 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

    物业管理合同。5、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 限上有较大差异,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 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 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 进行的。此外,出于物业管理关系的特殊性,物业管理一方 当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当事人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

    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 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 物业管理人一般皆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以成 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招标对象。 7、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

    也可以为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 从

    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 有若干重大差异,物业管理合同远非委托合同之一种,现在 实践和理论中以委托合同为物业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 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本质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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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 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 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 体行为能力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的 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是最常

    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管理 合同为代 理的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 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管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 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误 解,以下从物业管理 合同的性质和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内 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 首先,一般情形下,委托合同是产

    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其二,理论通说皆认 委托

    合同并不必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 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 行为自当不同。其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 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 有涉及到法律

    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 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 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 系,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解释物业管理活动。最后,在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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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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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管 理合同后,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 立意志为前提的,在具体事项的管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 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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