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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装企业税收专题检查自查辅导讲义

    时间:2020-09-07 16:16:0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20XX年建筑安装企业税收专题检验自查教导讲义

    营业税

    一、检验应税营业额合理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1.视同销售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1)

    检验自建行为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自建步骤营业税。

    2.混合销售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2)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包含应税劳务又包含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依据纳税人应税主业而不一样: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给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分别核实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实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别查对营业额。20XX年之前要注意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同时自产货物是否满足要求范围。

    案例分析 = 1 \* GB3 ①:某建筑企业,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协议总造价45,000,000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0,000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0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00,000元。所需钢结构设备全部为建筑企业本身制造、能够单独对外销售成型设备构件。该部分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00元。

    分析: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00,000-19,000,000)×3%=780,000元

    应纳销售货物增值税=19,000,000÷(1+17%)×17%-2,500,000=260,683.76元

    3. 兼营业务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3)

    兼营业务不分别核实或不能正确核实,20XX年其应税劳务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0XX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 = 2 \* GB3 ②:某建筑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20XX年总收入68,000,000元,统一计入一个科目“经营收入”中。经地税机关审核,建安收入为50,000,000元,建材销售业务收入15,000,000元,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300万元。假定建材销售和修理修配所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均为17%,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2,550,000元。

    分析:应纳营业税=50,000,000×3%=1,5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5,000,000+3,000,000)÷(1+17%)×17%-2,550,000=65,384.62元

    4.建筑工程总包存在分包时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4)

    检验20XX年将工程分包给她人和转包,是否全额缴纳营业税。

    5.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注释5)

    (1)检验其以多种名义从甲方取得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将施工协议奖励款和甲方拨付款查对,核实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完工奖)是否一并申报,有没有将此项收入直接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案例分析 = 3 \* GB3 ③:建筑企业收取养老保障金是否缴纳营业税?为促进证建筑业友好发展,确保建筑工人劳动保险落实到实处,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根据一定百分比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建筑企业收取养老保障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时收取此部分养老保障金属于建筑施工成本组成部分,应并入建筑施工营业额中计缴营业税。

    案例分析 = 4 \* GB3 ④: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完工奖,须并入工程价款收入缴纳营业税。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奖励款项关键有以下两种情况: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账款;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奖励款账务作为暂收款核实并发放给个人。

    6. 营业额是否包含原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和动力(注释6)

    (1)检验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工程项目,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相关设备计税,20XX年是否将组成安装工程总产值设备并入营业额申报;20XX年是否将施工方提供设备一并申报。

    (3)对于装饰劳务计税,20XX年是否将不符合清包工条件装饰收入按清包工方法少申报纳税。

    7.检验施工协议:(1)依据协议约定价款和结算措施,确定其实际应税收入,并和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实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将预算定额和协议约定收费项目和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实其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

    8.检验收入成本配比性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情况:(1)检验隶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查对,核实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2)实地勘测,和施工协议查对,检验施工超计划、超面积部分是否只进成本不进收入。

    9.检验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标决算汇报,核实其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10.其它:(1)有没有将收入直接记入全部者权益类科目、有没有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2)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造成少缴营业税问题;(3)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问题。

    二、其它应税收入检验

    1.是否存在工程款抵顶材料款情况,账务冲减往来款。

    2.有设备出租业务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是否一并申报。

    3.工程完工后余料、残料变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

    4.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借出资金利息收入,是否一并申报。

    5.有没有将收入以红字记入其它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借方等以收抵支现象。

    6.检验其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财务核实和涉税事宜。如承建企业和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没有“多个牌子、一套人马”情形,随意变更建筑协议,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7.是否按月就其当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当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关键核实建筑工程总包和分包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久承揽分包业务业户入手,对照其多年来签署分包协议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发票和对应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起源不一致或未按要求取得发票情况开展关键检验。

    三、作为总承包人是否推行扣缴义务人义务(注释7)

    检验20XX年建筑安装业务实施分包或转包,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营业税是否立即申报并缴纳入库。

    四、检验应税营业额立即性(注释8)

    1.对已开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久零申报异常情况。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看是否签署协议而且协议是否要求付款日期,如签署协议而且协议要求付款日期,检验是否按协议要求付款日期确定,而不是开具发票或收款时确定。

    (1)未签署协议或协议未要求付款日期, 20XX年为应税行为完成当日,检验是否工程完成未收款或未开票而未确定收入。

    3.对预收工程价款,20XX年是否在工程开工后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申报,20XX年是否在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

    案例分析 = 5 \* GB3 ⑤:请问:我单位系一建筑企业,依据签署协议,6月取得预收工程款800万元,7月动工,20XX年1月又取得预收工程款20XX万元,请问营业税怎样缴纳?

    分析:20XX年6月取得800万,7月开工符合上述预收工程款定义,待开工后根据工程进度申报(和会计要求一致),20XX年1月收到20XX万当月申报。

    案例分析 = 6 \* GB3 ⑥:建筑企业承建工程没有办理决算怎样缴税?某建筑甲企业承建A工程,A工程已按工程进度款支付给甲企业,甲企业已按期缴纳税款及作了对应收入,现在,因种种原因,A工程没有按时办理决算,且时间已达几年,问:A工程没有最终决算金额也没有预算金额,甲企业不能立即结转收入,甲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等怎么处理?

    分析:工程完工后即使没有办理决算,施工企业也要依据协议要求付款日期和金额或已经提供劳务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待工程决算后再按差额进行营业税退补。(企业所得税计算应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协议结果能够可靠估量,应该依据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协议收入和协议费用。)

    五、检验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注释9)

    检验纳税地点是否根据云南省要求实施,在昆明市(不含东川区)应税劳务由直征局征收,跨地州在地州缴纳。

    六、营业税差额纳税条件是否满足(注释10)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分包款后余额为营业额,20XX年是否取得分包人开具发票。

    案例分析 = 7 \* GB3 ⑦:某企业是深圳一家建筑安装企业,承接了一项写字楼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总包单位。她和某电梯安装工程企业签署了一份电梯安装工程协议,协议分别注明了电梯销售总价格和电梯安装劳务总造价,依据现有税务法规,电梯分包单位应给总包单位开具电梯销售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部分则开具营业税发票。总包单位对分包税金不实施代扣代缴,改为由分包单位自己缴纳,总包拿分包缴纳营业税发票向地税局申请开具给甲方(即建设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并抵扣对应营业税税金。

    分析:电梯由写字楼购置,安装企业仅承包劳务,协议为提供电梯安装劳务,电梯价款不会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建筑安装企业给写字楼出具建筑业发票即可。同时分包出去工程,由电梯安装企业给建筑企业出具安装发票,这么,建筑安装企业营业额能够扣除分给安装企业营业额,以差额计税除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该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含甲供料,但不包含建设方提供设备价款。)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

    一、检验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

    1.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

    2.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协议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

    所得税和营业税区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XX〕875号)第二条要求,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量,应采取完工进度法确定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量,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地核实。(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确实定,可选择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百分比。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百分比。(三)企业应根据从接收劳务方已收或应收协议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依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定提供劳务收入后金额,确定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根据提供劳务估量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定劳务成本后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所以,建筑企业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要求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XX]79号《相关落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一、相关租金收入确定问题。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要求,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它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协议或协议要求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定收入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协议或协议中要求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收入和费用配比标准,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定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确定方面可能出现差异。

    二、检验税前扣除项目标真实性、正当性

    1.检验各类已结算和在建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正当有效发票。对号码连续、重号、频繁出自同一建材企业(厂、商店)、金额较大等异常材料采购发票应进行真伪判别,并进行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存在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假发票等虚假购进、虚列材料成本。

    2.检验各类成本费用支付凭证是否正当、真实、有效,有没有收受虚开、代开、伪造假发票等不正当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关键查看是否存在虚创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职员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销售企业或办事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情况。

    3.检验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核实其是否根据权责发生标准、相关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按项目、分年度进行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4.检验纳税申报调整项目,包含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5.是否经过虚列材料成本、虚列人工费用等方法虚增工程成本。围绕合理工资薪金标准税前扣除。

    三、其它

    1.对于大型建筑企业检验,应关键核实有没有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深入核实其财务核实方法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关键核实其是否经过交纳管理费等方法挂靠资质较高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关键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经过挂靠企业核实,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2.关联方交易公益性检验。如是否存在支付关联方利息情况,债资百分比超出2,是否调整不许可税前扣除利息。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一、个人所得税

    1.关键检验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员全额地推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多种名目标奖金、补助、实物和其它应税收入,尤其是各类回扣、分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要求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关键检验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大额往来、长久挂账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署假协议、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扣缴义务人有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行为。

    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关键检验企业大额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二、其它税种-印花税

    案例分析 = 9 \* GB3 ⑨:建筑行业印花税能否异地征收?本人在一家建筑企业分企业上班,分企业在外地承建一工程,请问工程协议印花税应该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上缴还是在总企业注册地税务局上缴?

      分析:《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该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书立或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协议签署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假如协议在国外签署,应在中国使用时贴花。印花税通常实施就地纳税。所以,应在协议签署地缴纳印花税。

    三、其它涉税问题

    1.外埠施工企业检验。一是核实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施工证实,检验是否全额缴纳各项税款。二是对已撤回原地,无法正确核实应税收入和纳税款,将已掌握施工协议、施工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反馈给企业所在主管税务机关。

    2.关联关系检验。检验甲方实收资本(股本)、乙方实收资本(股本)和相关协议,从而确定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结算价款是否公允,是否转移利润。假如是关联企业,看借款利息、施工价格(偏低或偏高)、替对方负担费用等项目,是否存在不应负担项目标列支、超标准列支、过高或过低定价等人为调整利润问题。

    注释目录一、和建筑安装相关新旧营业税条例差异比较

    注释1.“视同销售”

    旧《细则》第四条要求:(1)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和她人,视同销售不动产。(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给税劳务。

    新《细则》第五条要求: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予其它单位或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情形。

    新旧改变。(1)调整了视同销售范围。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增加了“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予其它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要求。(2)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情形”。

    注释2.“混合销售”

    旧《细则》要求: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包含应税劳务又包含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它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给税劳务,应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新《细则》要求: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包含应税劳务又包含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它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给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分别核实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实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情形。

    新旧改变:(1)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要求“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应该分别核实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2)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应分别核实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情形。

    补充说明:相关新旧改变(1)并非新增要求,新法之前有单行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XX〕117号)进行要求,而且依据 国税发[20XX]29号本文件要求国税发〔20XX〕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取得建筑业劳务收入营业税”要求、第二条、第三条已作废。 一、相关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协议(包含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协议,下同)方法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含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含按要求应征收增值税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需含有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协议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一样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为第一条第二款)

    同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取得建筑业劳务收入营业税。(此为第一条第五款)

    二、相关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管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营业税:(一)假如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价款。(二)除本条第一款要求以外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相关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含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自产货物。

    了解:【相关链接:“自产货物”概念,仅供参考】

    货物,是指可供出售物品。既包含有形物品,如:钢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其它建材等等;也包含无形物品,如:电、热、气等等。

    判别企业使用是否为“自产货物”关键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是否符合货物特点: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本身技术和多种资源,自己生产可供出售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一个,应该含有通常货物基础特点:第一、经过企业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物品和原来用于生产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全部发生了改变;第二、产品本身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第三、能够单独作为一个产品对外销售。

    (2)加工过程是否属于“生产过程”:

    判别建筑企业使用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假如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假如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

    注释3.“兼营业务”

    旧《细则》要求: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实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分别核实或不能正确核实,其应税劳务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新《细则》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实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实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新旧对比:旧《细则》要求:“不分别核实或不能正确核实,其应税劳务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新《细则》只要求:“未分别核实,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

    了解:【相关链接:“混合销售”和“兼营”区分】

    (1)混合销售和兼营概念

    ①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包含“营业税应税劳务”又包含“增值税货物销售”单项行为。

    ②兼营是指同时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货物销售”等多项业务行为。

    (2)二者区分在于:

    ①混合销售是一项经营业务,兼营是多项经营业务。

    ②混合销售对象只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兼营对象也可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多个单位和个人。

    ③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有着密不可分依附、隶属关系;兼营行为,“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依附、隶属关系。

    注释4.“建筑工程总包分包”

    旧《细则》要求:第五条:(三)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她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

    新《细则》要求:第五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分包款后余额为营业额;

    新旧对比:(1)删除了相关“转包”业务相关要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将差额纳税行为界定为“分包”,而不再是原条例要求“分包或转包”,和《中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严禁转包要求一致。(2)对分包方身份进行了明确,由原来“她人”明确为“其它单位”,将个人排除在外。不符合上述要求总分包工程业务,营业税将面临全额纳税风险。

    了解:【相关链接:分包、转包相关法律要求】

    (1)分包、非法分包、转包概念:

    ①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标关键部分,其非关键部分或专业性较强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建筑安装单位。

    ②所谓非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XX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建设工程再分包。

    ③所谓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XX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推行协议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她人或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她人承包行为。

    (2)分包和转包区分:

    ①分包和转包不一样点在于,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标一部分,而转包工程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

    ②分包和转包共同点在于,分包和转包单位全部不直接和建设单位签署承包协议,而直接和总承包人签署承包协议。

    (3)税收上取消“转包”要求法律渊源

    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XX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②《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要求》(建设部 建施(1992)第189号)第十六条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负担技术经济责任行为。”

    ③《建筑法》(1998年颁布施行)第二十八条要求:“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④《协议法》(1999年颁布施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深入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依据以上要求,转包是一个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取缔。所以,也不应在依法征税范围之列。

    注释5.“价外费用”

    旧《细则》要求: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含向对方收取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多种性质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不管会计制度要求怎样核实,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新《细则》要求: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它多种性质价外收费,但不包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同意设置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同意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新旧对比:(1)在列举收费项目中增加了:补助、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项目。(2)明确要求,代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注释6.“建筑业营业额”

    旧《细则》要求: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管和对方怎样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含设备价款在内。

    新《细则》要求: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要求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该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设方提供设备价款。

    新旧对比:(1)新《细则》取消了旧《细则》相关建筑、修缮、安装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

    (2)新《细则》要求,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能够不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以“清包工”作为营业额。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要求,即对于装饰劳务,不管是否为清包工形式,其营业额能够不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么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反复征税问题。相关装饰劳务营业额要求并非新增内容,之前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财税〔20XX〕114号)以单行文形式要求:纳税人采取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根据其向用户实际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用户自行采购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定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关键原材料和设备由用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用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装饰劳务。

    补充:新法实施对以前年度营业税文件进行清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通知》财税[20XX]61号已将上述文件全文废止(内容并未废止,文件层次提升到新实施细则中)。

    (3)旧《细则》要求,营业额是否包含设备价值关键看“设备价值是否作为安装工程总产值”;新《细则》要求,营业额是否包含设备价值关键看“设备由谁提供”。

    了解:(1)新《细则》相关设备概念没有明确。实践中临时应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2)实施中应严格区分“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设备”。

    【相关链接:设备和材料划分(仅供参考)】

    (1)设备概念;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个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含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输或转换等功效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含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要求产品标准批量生产,已进入设备系列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设备。

    设备包含以下各项:

    多种设备本体及随设备到货配件、备件和隶属于本体制作成型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多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试验室内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仪器仪表等;

    隶属于设备本体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组成部分;

    不管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隶属于建筑物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2)材料概念: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设备本体以外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含以下各项: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平台、梯子、栏杆及其它金属构件等,和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其它材料。

    甲方供料不纳税——装饰劳务:(1)原《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管和对方怎样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财税[20XX]114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取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根据其向用户实际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用户自行采购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定计税营业额。(3)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该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设方提供设备价款。

     有单行文形式直接上升为实施细则要求,为何取消?关键是和细则价外费用要求不一致:财税[20XX]114号文部分表述不全方面,和新营业税条例部分要求有冲突。如新条例中对于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营业额确实定上不再强调是向对方收取款项,而强调是其在提供给税劳务时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限定于仅是向接收劳务方收取。而财税[20XX]114号文还在强调是向其用户收取。

    注释7.“扣缴义务人”

    旧《条例》《细则》要求:《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施分包或转包,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银行已不再是委托贷款收益扣缴义务人)

    《细则》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它扣缴义务人要求以下:(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务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这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购置者为扣缴义务人。(2)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她人售票,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徼义务人;(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其办理演出业务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它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细则》要求: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受让方或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其它扣缴义务人。

    新旧对比:(1)将旧《细则》中第一款“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营业税扣缴要求提升至新《条例》第一款;并增加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扣缴要求。(2)取消了旧《条例》中相关“金融业委托发放贷款”、“建筑业分包、转包”扣缴营业税要求(3)取消了旧《细则》中相关“单位和个人演出”、“演出经纪人”、“分保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扣缴营业税要求。(4)将旧《条例》中“财政部要求其它扣缴义务人”在新《条例》中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其它扣缴义务人。”改变了权限主体。

    注释8.“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旧《细则》要求:第九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XX〕177号)第二条相关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签署书面协议,如协议明确要求付款(包含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按协议要求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协议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当日。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还未开工时收到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未签署书面协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日。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日。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和,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当日。

    新《细则》要求: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日。

    新旧对比: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日”。这一要求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建筑业纳税人计税方法。

    注释9.“纳税地点”

    旧《细则》要求:《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细则》第三十条: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细则》要求: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过,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其它应税劳务,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细则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纳税人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该申报纳税之月起超出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新旧对比:(1)除了“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在劳务发生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外,其它全部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2)新《条例》、《细则》相关跨省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没有单独解释,说明跨省工程建筑业营业税不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改为“向劳务发生地缴纳”。

    建筑行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依据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昆地税发【20XX】48号《相关营业税等税种纳税地点问题补充通知》要求: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征管纳税户在昆明市范围内(不包含东川区)地方税收(车船税除外)由省直征局征收。

    注释10.“费用扣除”、“正当票据”

    旧《条例》、《细则》要求:旧条例、细则没有相关“费用扣除”和“正当票据”相关要求。财税【20XX】16号文件第四条要求: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需是发票或正当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需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企业签收单据或出具公证证实。

    新《条例》、《细则》要求: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要求扣除相关项目,取得凭证不符正当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凭证(以下统称正当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行为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收范围,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为正当有效凭证;(2)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以开具财政票据为正当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为正当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能够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实定证实;(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正当有效凭证。

    新旧对比:(1)支付给境内:原来以“发票”和“正当有效凭证”为扣除依据;新《细则》要求以“发票”或“财政收据”为扣除依据。(2)支付给境外:原来以“外汇付汇凭证”、“外方企业签收单据”或“出具公证证实”为扣除依据;新《细则》要求以“该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为正当有效凭证给予扣除。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能够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实定证实”;(3)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正当有效凭证”。

    注释目录二、营业税废止或失效和建筑安装相关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XX]61号《相关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通知》

    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营业税多个政策问题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财税〔20XX〕114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XX〕177号)

    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XX〕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XX〕29号相关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

    部分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XX〕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取得建筑业劳务收入营业税”要求、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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