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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例文:我国现行法院机制审视和重构x

    时间:2020-10-21 12:36:4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论文范文:我国现行法院机制的审视和重构

    一、 我国法院体系的历史沿革与特点

    关于法院体制的涵义,本文从其与司法体制的关系角度进行把握。

    基于对司法体制的定义,笔者有两点需要阐明:一是司法体制的涵内涵要从两个层面去解读,一个层面是针对法院本身的体制来讲的,另一层面指法院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所处的地位以及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法院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特指法律上的必然的联系和制约,非法律上的关系不在讨论之列。这种法律上的联系和制约主要指法院与执政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工作协作与配合、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综上,笔者认为,法院体制是司法体制中的第一层次,它是针对法院自身的组织制度而言。法院体制改革自然也是法院系统内部、各个方面体制的改革。当然在促进法院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院所具有的独立的宪法地位必须落实,其与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也必须进行重新确认和改良,但这些都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第二层次亦是更高层次的内容。本文的论证核心是法院体制改革即是上述第一层次的内容。

    这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纪元,中国作为后发生型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面临着新的突破和变革,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如何能够在全球金融风暴中保持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如何能够变危机为机会,切实实现赶超经济发达国家的大国崛起之梦,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汲取发达国家的相关成功经验,在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又能适应客观现实需求的社会主义新型法院体系,以促进和进一步完善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刻不容缓的。概言之,法治建设需要市场经济能够从全社会、各层面不断影响和塑造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条件,与此同时又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

    我国现有的法院体系是在参照苏联法院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主体就是依照行政区划,在其区划内设置相应管辖区域的各级法院。此外还依照相关义务和地域特点设置了几种较为特殊的专门人民法院,例如海事、军事、铁路以及林业、农垦法院等。

    (一) 我国法院体系的历史沿革

    1. 建国初期的法院体系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就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立之时,任命沈钧儒担任院长。其就职开始,就想办法调干部,建组织,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最终使最高人民法院于 1949 年 11 月 1 日开始正式办公。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方只有省级、县级人民法院,这其中还有不少是在当地原有法院基础之上而发展起来的。比如建国前一些老解放区的法院,像成立于 1946 年的哈尔滨法院就曾是解放区第一个省会城市法院,还有最早设立的省级法院---吉林省高级法院,这些法院后来被统一更名为“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的法院大多是原来的司法机关因其所在地解放而由新的政府机构接管,成立新的地方法院。像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当时叫北平市人民法院)就是原来国民党在北京的司法机关演化而来的。也就在这一年的 8 月 11 日,上海市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对应建立了东北、西北、中南、西南、华北分院,而许多省级人民法院也纷纷效仿,陆陆续续的在其所辖区域内建立了自己的分院。

    解放初期,经济和社会都比较萧条,国家财力也非常有限。当时的相当一部分法院只设立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三个机构。虽然组织机构严重不健全,但是当时的人民法院克服各种困难,配合国家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如土改、“三反”“五反”以及贯彻婚姻法等,这期间也审判了相当数量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恢复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很重大的作用。一直到 1954 年的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颁布实施首次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原则,并且是由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确立的,这在法院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更为具体清晰地表述了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以及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制度。自此之后,各级法院以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为依据,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使法院体制越来越健全,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制化进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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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我国现行法院体系的特点

    中国现行法院体系形成于 20 世纪的 50 年代中期,当时受前苏联法院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家体制、阶级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局限性,法院的功能偏向于打击犯罪活动,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宁上。而后由于一些政治原因,法院体制多次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时期甚至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院才从“枪林炮雨”中躲闪出来,勉强恢复重建工作。改革开放之后,法院体制才真正得到了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工作中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发展上面来,改革开放政策开始施行,法院也重点干预、调节社会生产关系,很大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保护了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一种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即审判业务以条条为主,行政事务以块块为主,审判业务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被监督、指导被指导的关系,在行政事务上则由当地党政机关管理。法院的人事特别是法官由当地确定,机构由当地定编,经费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当地财政拨发,办公场所由当地提供等[2]。

    1. 苏联模式化色彩

    我国现有法院体制受到前苏联的影响。我国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与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前苏联)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法院的体制及机构设置上,我国主要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依据 1922 年颁布的《苏维埃俄国法院组织法》和1924 年苏联宪法,前苏联形成了人民法院、省法院(自治共和国为中央法院)和苏维埃俄国最高法院统一的法院体系。1936 年宪法颁布后,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于 1938 年通过了《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司法宗旨、国家的司法权限、各级法院审级等一系列涉及法院的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截至 20 世纪 50 年代,前苏联法院体系是:普通法院系统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系统由前苏联最高法院、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省法院(包括其各个自治共和国的最高法院、自治省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和人民法院组成。前苏联的最高法院是其最高审判机关,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功能相似,各加盟共和国的法院是地方最高审判机构,相当于我们的省法院,但是前苏联的省法院是地方上诉法院,它的功能的发挥类似我们现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前苏联的地方基层法院类似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属于一审法院。各加盟共和国法院大致是三级二审制。综上,我国四级法院的法院设置方式基本上来源于前苏联。

    2. 中国政治体制化色彩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决定了中国的一切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源自人民。也决定了我国法院的体制。法院体制改革作为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肯定要受到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制约。具体来说,它要适应党政分开、权力体制革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进程。因此,法院体制改革首先应以政治体制的改革为目标和先导。我们也要看到,法院体制的改革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其改革的进程几成果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构成促进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通过法院体制改革,祛除法院体制中不合理的部分,使法院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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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陈旧的法院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法院“块块”管理的模式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成了久治不愈的痼疾。

    (一) 法院体制的地方化及其弊端

    法院的地方化,是指与司法独立原则相违背的行政管理制度。具体来说是指法院的机构和场所的设置、经费的使用和划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等方面,实际上受地方行政机关干预的一种司法体制模式。[4]这种模式在我国相当普遍,几乎没有例外,这无疑给了地方干预司法审判的便利,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有口难言的无形障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还会滋生腐败等社会问题。

    1. 法院体制地方化的具体表现

    从我国单一制国家体制而言,司法权是一种中央权利。虽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在地方,但是其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以确保国家的法治统一。但由于长期制度性的原因,我国法院体制地方化现象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

    (1)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归根于各级行政区

    按照当前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各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负责。我国目前的法院体制为四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但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外,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立均是按地域原则设置。一般来说,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设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较大的市和自治州,而在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置基层人民法院,并可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人民法庭。因此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区是完全重合的。

    (2)隶属关系归地方

    按着宪法、组织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法院,各级地方法院向同级的人民代表会负责。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没有行政上的领导关系,使得地方各级法院完全隶属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身的人事任免和财政大权则毫无疑问地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我国法院的称谓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也反映出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均属于地方法院。

    (3)法官管理地方化

    我国自建国后一直实行非常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全国各地公开招考法官,除要求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所必须的“国籍要求、年龄要求、政治要求、学历、身体以及工作年限等法官法的具体要求”的必要条件外,一般情况下均要求具有当地户口。此外,我国法院的人事权也掌握在同级地方行政机关手中,表现为:法院的人事编制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法院的负责人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法院的干部考核归属地方组织部门;普通法官也由地方人大任免,并接受地方组织部门的考核以及管理;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地方政府发放,包括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一系列事关法官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都要取决于地方。因此,造成了我国法官大多在其出生、成长的法院任职的局面。贺卫方教授在谈及法官与社区的关系时评论说:“人们可以想见,由于我们从来没有规定法官回避本籍,因此,中国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法院中工作,甚至担任院长、副院长这样的关键职务。”由此可见,由于受到所处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官实际成为了“地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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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院体制的行政化及其弊端

    法院体制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行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与普通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和运行基本相同。我国传统的社会认识是:立法和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为行政权服务。司法审判是用来解决纠纷和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对整个社会事务进行统治的一部分,因此的司法权的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历史上,我国的司法制度始终是司行合一,全权负责一切事务,行政长官往往兼任司法长官,处理司法事务也带着行政事务的作风。[5]虽然人民法院逐渐从行政机关里脱离出来,但在很多方面仍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可以说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还未完全脱离出行政机关的影响,甚至还要承担部分行政职能。在现阶段的法院系统中,法院体制行政化越来越成为我国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正的重要原因,阻碍着法院体制的改革,其不良影响难以估量。因而,从根本体制上进行改革,消除法院行政化体制给我国司法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我国法院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 法院体制行政化的具体表现

    (1)法院地位的行政化

    我们国家,从法院设立的开始,就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构建和运行的。从 1949 年到 1950 年,依照当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包括 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这个暂行组织条例都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对法院进行设置的,导致的现象就是:各级人民法院成为了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人民群众眼中法院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其日常管理和运行依照其他行政机关来进行。可见,作为刑事司法审判权的法院,早早的便被纳入了行政机关序列之中。1954 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公布,根据新的立法精神,法院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而是成为独立的审判机关。但实质上法院仍作为地方的一个机关,归地方管理。时至今日,这种模式仍未改变。

    (2)法官制度的行政化

    我国的法官制度是从建国初期开始确立的。也是在 1951 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同级政府任免 ”,这个条例无外乎将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列入同级政府的工作人员 。1954 年宪法颁布后,法院与法官均从政府机关里脱离出来,但事实上,人们在习惯上仍将法院的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 1995 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这其中明确规定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还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任免、辞职辞退、退休等问题,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明确法官身份的法律。

    ................................

    三、 我国现行法院体制改革的必要性........................................22

    (一) 司法功能最大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2

    (二)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24

    四、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项体制的改革均需要坚持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改革必须贯彻始终的原则,我国法院体制改革也不能例外,必须坚持基本原则。只有坚持好基本原则,才能真正彻底实现法院体制改革。笔者认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需贯彻的基本原则包含如下几种:

    第一,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法院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中国共产党的大政方针政策,是法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引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第二,广泛树立法治至上的坚定信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思路,不仅是当代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前行指南,更成为引领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纲领。想要深化司法领域的体制改革,我们首先就要广泛树立法治至上的坚定信念,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在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更加坚定对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决心,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与完善。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是我们十几亿国人心之所向的事业,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与生命线就是群众路线。司法体制改革是现在进行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唯有紧紧依靠群众,注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多听取群众意见,做出的决策才能深刻反映出群众的真实愿望,我们的党和政府才能真正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最现实的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问题。只有真心并且虚心的接受群众的监督与建议,时时刻刻把群众对国家对政府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标准,真真正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第四,务必遵循从国情出发的正确思路。一个国家的国情确实决定了这个国家所实行的司法制度。毋庸置疑,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可以适合于每一个国家的国情。把其他发达国家或者其他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直接搬过来,在我国也是行不通的。司法体制改革应是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而进行的,把握住这个基本国情的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既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又能够坚持与时俱进。

    第五,务必形成遵守司法规律的良好惯性。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要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就必须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运用相关的司法规律。[11]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司法活动固有的内在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基本要求,做到这些,才能最终建成高效、权威并且公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我们的国民甚至整个人类的文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务必要坚持有法、有据、有秩序的司法模式。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资源的配置和司法权力的调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有序。改革的每一项具体措施在落实的过程中,我们都要勇敢的积极去探索,同时不能违背中央的统一部署。涉及到比较重大的改革事项,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涉及到有的法律需要修改的,全面推进就要放到法律完善之后,涉及到需要通过法律授权的,更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推进,从而保证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七,务必保证统筹规划协调兼顾的大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首先要进行的是司法机关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的提高,这是改革的基础。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要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调整好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调整好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和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注重公正的基础上要提高效率,使进行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能够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另外,要保证不违背司法的职业特点,使得改革能顺利、平稳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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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已经初步建成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法院组织体系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法院的行政化、法官职业的大众化等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扰了我国法院建设的发展进程。现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都在飞速发展,这对我国现行法院的体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术界也已经将法院体制改革这一内容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基于此,本文从我国法院体系的历史沿革着手,对我国法院现行体制的特点进行概括,发现了我现行法院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引申出由此产生的一些弊端,如行政权无法受到足够的制约;容易出现政党对司法的干涉等问题,由此阐述了我国对现行法院体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法院体制改革不仅是政治体制进行改革的要求;更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需要。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应始终坚持改革的基本原则,可以通过增设依事物管辖划分的专门法院的方式,例如:增设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其他法院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地方高级法院等,来完善普通法院体系,使我国的法院体制能保证司法活动公正、高效的进行,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确保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法院体制、制度能够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稳步发展,能够始终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能够始终与民众对法制公平正义的呼声同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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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略)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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