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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示证据对司法活动积极作用

    时间:2020-09-21 20:37:3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神示证据制度对司法进步的积极作用

    在人类社会早期,司法人员往往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神示证据”。“神示证据”包括了“神誓法”和“神判法”,这两种方法的共同点,是通过神灵的力量来断案。正如古希腊人所言,法官之所以能够就案件作出裁决,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智慧,而是因为有神的帮助。而且,判决的权威性是最为重要的,人们对合理和正义的理解都会因此而屈从与对神的信仰和崇拜。这也就是神示证据制度存在的基础。

    神示证据制度是通过某种方式来显化所谓的“神迹”,从而处理案件的。这在如今的我们看来,是极其不明智不合理的。首先,“神誓法”与“神判法”都不是科学的司法证明方法,它们是人类社会早期发展的产物,只能与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相适应,而以现在理性的观点来看,它是无根据、不科学的。其次,神示证据制度与其说是凭神断案,不如说是凭运气断案,运气好的自认能逃脱罪责,而不好的却要承担无妄之灾,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最后,神示证据制度会侵犯人权。无论是火审法、水审法还是毒审法,都会对于嫌疑人的基本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这与现今法律理论是背道而驰的。神示证据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是因该废止的,但是,同样,它也同样有积极的作用,同样为司法的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神示证据制度表现了证据的重要性。众所周知,,证据,是我们侦破案件的基础依据。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不论是证明有罪还是无罪,都必须要有证据的佐助,没有任何一个法官,可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轻易给他人定罪,甚至可以说,没有证据的佐助,法官的任何判决都是毫无效力的,都不可能能够让人心悦诚服的遵守。证据是进行维权的基础,没有证据,任何的维权行为都是苍白而可笑的,同样,没有证据,任何状告他人侵权的行为也同样是无力的,其所有的正当请求没有证据证明都不可能得到法官和社会的认可。可以说,证据,是维系法律存在的基本锁链。神示证据制度是以“神迹”来显示证据的,尽管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是这也说明了即使是神想要判定他人有罪,也必须以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这种制度在先民眼中无疑是神圣的,这也给民众确定了证据的重要性。即使神亦不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判定别人有罪,这就等于是承认了证据的神圣性与重要性。这也为我们后来司法制度中确定的证据的无上地位有重大影响。

    其次,神示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我们的司法判决需要得到社会成员的接受与认可,得不到公众认可的判决是无法维持其效力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得上是根本无用的。得不到认可的判决是无意义的一纸文书罢了,这在一定的的意义上可以认为,权威性是司法判决的生命,只有具有权威的判决,才能是有意义的判决,只有得到民众的接受与认可,判决才能具有权威性。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司法者还没有办法用科学行与合理性确立其判决的权威,而国家机构亦无强大的权威来作为后盾支持判决的效力,所以借助神灵的力量来加强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显然是最佳途径。就当时的社会而言,权威性的判决或许比科学性或合理性的判决更为重要。正如古希腊人的观念中,人们对于合理和正义等观念的理解都会屈从于对神的信仰与崇拜。由此看来,神明裁判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于后世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促进司法进步是大有裨益的。

    再者,神示证据制度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虽然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法,但是它有时也能产生理想的效果,这可看成是无意之举,是机缘巧合之下得出的最好结果,然而,其存在的事实结果却也是真切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例如,当事人的有罪心理可能会影响其宣誓时的神态,特别是在蒙昧时代,人们对于神有着无比崇拜与信仰的热忱,在神面前进行宣誓时可能会露出端倪,有时甚至会使人在接受神明考验时心神不定或者丧失意志。另外,有些神判法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的,例如“面包奶酪法”。法庭上,法官要求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吃下一块约一盎司重的面包或奶酪,如果没有困难吃下去,那就证明被告人无罪;若吞下去有困难甚至发生呕吐现象,那就证明被告人有罪。这在今天看来是有道理可以解释的,因为有罪者在恐惧等心理压力的作用下会出现唾液分泌减少的情况,于是会感到口干舌燥,很难将干面包或干奶酪咽下。诚然,当时的司法人员未必知晓这种裁判的科学道理,但是它帮助查明案件的“功劳”是我们不容抹灭的。神示证据制度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是可能帮助查明案件的实际情况的。

    最后,神示证据制度能够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神示证据制度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远古之时先民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对于大自然有种自然的崇拜,因此,在面临纠纷之时,他们往往会相信上天神明的判决,并且对于这种判决有着无比崇高的信仰,而这种心理也就在侧面确立了人们对于后来教会的信仰。教会在人间自称是神的使徒,代表着神明管理人间,人们对教会充满了敬畏与信仰,而教会为了更方便地管理信徒,确立了教会法,教会法具有着神示证据制度的部分色彩,同时也有着人文理性的思维,这是法律进步的一种表现。为了推行自身的法律,教会培养了众多的法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的出现无疑是对于司法进步的一大福音了。而法官的专业化也为后被后世不断借鉴与发展。而且,也正是这部分法官的出现,导致了后来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不断进步与深入,尽管神权仍在,但是人们理性思维的萌发已成不可阻挡的态势,最终的结果就是近现代司法改革的出现。由此可见,神示证据制度最终确立法之权威,促进了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与改革。

    神示证据制度起源于上古,它由当时的社会情况决定,尽管而今看来它有着诸多缺点与不足,但是,其对于后世的影响同样深远。它的存在,是证据法上的一颗明珠,指引着后世法律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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