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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方案】浔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27 16:3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浔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为合理布局我区畜禽养殖(场)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浔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浔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范文精选】



    浔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布局我区畜禽养殖(场)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生态立区、绿色发展”战略,以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等规划相一致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0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

    四、划分类型

    浔阳区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区(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辖区城建成区内,各街道居民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

    2.辖区城规划区、各街道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以内陆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

    全区主要地表水体水域及周边500米以内;境内琵琶湖白水湖两岸500米以内。

    5.主要交通干线两测范围

    高速公路段两侧外延1000米以内;铁路段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国道、省道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区城到村镇的交通干道两侧外延500米以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区城规划区周边禁养区外延2000米以内的区域,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禁养区外延1000米内的区域。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

    5.根据城区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区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

    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如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则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上只减不增,如确有必要且符合要求的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区发改、环保、农林、国土、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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