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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方案】陆川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26 20:50: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随着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陆川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陆川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优秀范文】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玉政发办〔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和县内九洲江等江河无污染为目标,围绕“美丽陆川·清洁乡村”的工作要求,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㈠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㈡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玉林市畜牧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㈠禁养区范围

    ⒈水体水系

    ⑴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

    ⑵九洲江干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内;

    ⑶九洲江流域古城河、北豆河、石垌河、莲塘河、覃村河、龙化江等34条主要支流两侧200米范围内(支流名称见附件)。

    ⒉建设用地

    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⑵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⑶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范围内。

    ⒊其他用地

    ⑴东震山自然保护区、谢仙嶂自然保护区、谢鲁山庄、伏波险滩景区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

    ⑵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除第123项规定范围以外,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养殖区范围内现存的各类养殖设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关停或者搬迁,到2020年全部清理完毕。

    ㈡限养区范围

    ⒈水体水系

    ⑴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边500米外;

    ⑵九洲江干流沿岸两侧200-2000米范围内;

    ⑶古城河、北豆河、石垌河、莲塘河、覃村河、龙化江等34条主要支流两侧2002000米范围内(支流名称见附件)。

    ⒉建设用地

    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延500米区域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1000米范围;

    ⑵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1000米范围以内。

    ⒊其他用地

    ⑴东震山自然保护区、谢仙嶂自然保护区、谢鲁山庄、伏波险滩景区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500米范围;

    ⑵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⑶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四、具体要求

    ㈠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规划中心区域(县城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环保、卫生、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到20163月底全县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㈡在限制养殖区内,逐步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并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如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到2017年底,限制养殖区内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其它

    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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