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凌河区禽畜禁养区划定方案(完整)
时间:2023-04-25 07:15:0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禽畜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锦政办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凌河区禽畜禁养区划定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禽畜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锦政办明电〔2015〕15号)和《关于做好“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
三、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技术规范、指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
四、工作思路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五、主要任务
按照《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区动监局、紫荆街道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方案,区政府组织终审,报市政府备案。
区政府确定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和搬迁名单,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行第三方评估、公示。
六、划分区域
(一)划分类型
全区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凌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凌河区范围内不存在饮用水水源。
2.自然保护区:凌河区范围内不存在自然保护区。
3.凌河区城市规划区及边界500m范围内区域,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边界500m范围内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畜禽非禁养区范围
凌河区辖区内除禁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紫荆街道所辖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发改、规划、环保、动监、国土等部门的同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政策、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环境监管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紫荆街道应严格按照凌河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区发改、规划、环保、动监、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工作
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