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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x

    时间:2020-11-15 12:40:4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 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

    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 “创新券 ”)后补助政策。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财政无偿向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券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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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创新券的宣传、申报和推荐工

    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 “审批办 ”)具体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组织审核等日常服

    务工作,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的分类、有效期、发放额度

    第六条 创新券分为重点券、一般券、服务券和仪器共享补助券。重点券和一般券的面额分别为 20万元、 10万元,服务券的面额为 2万元,仪器共享补助券的面额为 1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有效期为 1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金预算额度和上年度已发放创新券实际兑付情况,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创新券所占的比例。

    第四章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一)重点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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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记录,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2千万元(含 2千万元)至2亿元(含

    2亿元),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达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

    上的工业企业。

    (二)一般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

    良记录,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2千万元(含 2千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为 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三)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且有研发活动和经费投入的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 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 1亿元。

    (四)仪器共享补助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并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

    (五)对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单位,可在申请和兑现条件以及申请数量等方面适度放宽,具体在当年的创新券申请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使用范围:

    重点券和一般券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项目。

    服务券支持企业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

    仪器共享补助券支持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为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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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为: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定的研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

    合作研发),且项目已实施、产生研发费用、可独立归集确认的项

    目。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为:企业向第三方购买的,能够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包括在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转让等过程中产生或转移的成果。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服务为: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第三方购买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工艺验证、科技咨询、技术解决方案等。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服务券支持范围:

    (一)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二)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服务。

    (三)创业孵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普服务。

    (四)商业秘密,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五)已获得市级科技立项支持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章 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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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制定创新券申请通知,明确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创新券所占比例、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用网上申请方式。同一年度,重点券、

    一般券和服务券一个单位只能申领一个券种,其中重点券、一般

    券、仪器共享补助券每个单位只能申请 1张,服务券每个单位申请

    不超过 5张。对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持有单位,不得再申请创

    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在规定期限内开放申请。审批办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具备领取资格。如申请总数超出发放额度,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领券单位。领券方式及领券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7天。

    领券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纸质材料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发电子券。逾期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材料审核不合格的,视为放弃。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

    创新券面额。申请兑现重点券或一般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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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现金额的 3倍;申请兑现服务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低于创新券兑现金额的 2倍;申请兑现仪器共享补助券的,兑现金额按照兑现单位实际提供的仪器共享服务总金额的 10%计算。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创新券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兑现要求和兑现程序。

    第十七条 兑现单位网上提交兑现申请和兑现通知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确定拟兑现企业和金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若调查属实,将对拟兑现企业和金额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将按程序拨付创新券兑现资金。重点券、一般券、服务券和仪器共享补助券兑现资金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

    服务券兑现符合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 (粤科规财字〔 2015 〕20 号)等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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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 将按《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申

    领创新券但不在有效期内提出兑现申请的单位,取消第二年创新券申领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创新券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中山科发〔2016 〕68 号附件 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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