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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暂行)

    时间:2020-11-03 20:46:1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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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m39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暂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性 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2日颁布)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

    有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六)国务院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式一份)

    《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主要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状况,各表中的统计数据要求按1999年底数据填写。

    表一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企业发展概况可附页简要说明;

    表二登记变电、配电和供售电情况,其中设备按产权归属填写;

    表三登记营业区现状及营业分支机构,其中供电营业机构填写至乡(镇)供电所及以上。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供电营业区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申请供电营业区

    直供区

    材料初审意见

    会审意见

    核准供电营业区

    趸售区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自治区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九、行政审批程序

    供电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负责供电营业许可资格初审→自治区政务中心自治区经委窗口受理→能源工业处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公示→经委分管领导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能源工业处制作决定文件→送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采取统一办理或集中办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市经委初审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事项序号4-m39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委主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委主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1个工作日分送)

    能源工业处审查

    (限7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

    处领导审核 (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能源工业处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

    公示(5个工作日)

    有异议,返回重审。无异议,进入下一程序。

    自治区经委服务窗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每两年年检

    十四、承办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5595679 5595694 5595696

    电话传真:5595687

    能 源 工 业 处 联系电话:28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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