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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法考刑法妨害司法罪重点罪名知识点x

    时间:2020-09-23 20:41:3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希律法考 ( /tiku/)

    2019年法考刑法妨害司法罪《重点罪名》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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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证罪

    (一)定义

    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1)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1)法定的伪证行为:A、虚假证明(仅限于作为方式,若由于各种原因不敢作证或不愿作证,不宜作为伪证罪处理);B、虚假鉴定;C、虚假记录;D、虚假翻译。

    (2)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

    (3)必须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伪证。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而是由于行为人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不高,或因为过失作出了与案件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不构成伪证罪。如果证人根据自己的回忆作了陈述,即使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也不成立犯罪。

    2.共同犯罪问题:如是证人受他人威胁、贿赂、引诱、教唆作伪证的,不成立伪证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

    二.帮助、伪造证据罪

    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不另定罪。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司法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三.窝藏、包庇罪

    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通谋与明知是不同的。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者之间互相窝藏、包庇的,其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2.窝藏与包庇的区分:

    (1)窝藏主要是发生在行为人与罪犯之间。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

    (2)包庇则是指作假证明包庇,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

    3.刑法中关于包庇类犯罪的特别规定:

    (1)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包庇罪定罪处罚。

    (2)其它特殊类型的包庇罪

    如刑法第29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单纯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但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安全机关其调查有关情况、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定本罪: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它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它证明和凭证的。

    2.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他人的犯罪”:并不意味着本犯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在本犯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而不具有可谴责性的场合,对其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仍然应当认为是赃物,可以成为本罪对象。

    4.主体:自然人+单位。

    五.脱逃罪

    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人。如果是错误被关押的人,则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2.脱逃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如外出后不归。

    六.虚假诉讼罪

    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2.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定罪,并从重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定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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