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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秘书职业礼仪(2018) 书记员着装具体要求 记员着装具体要求

    时间:2020-09-05 00:15:1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项目二 塑造司法秘书职业形象

    任务十 书记员着装

    知识点 书记员着装的具体要求

    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服

    (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000式制服

    200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装换装工作的通知》。中国公检法大换装,实现了历史性的变革。历史上的任何典章制度和服装的变化,无不从一个侧面记录着历史事件及发展过程的轨迹。公检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服装带着明显的时代烙印。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的审判服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服进行全面改革。按照全国统一颜色、统一款式、统一标志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研制了审判服、检察服。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颜色选用国际司法界常用的深色,取消大沿帽、肩章和领花,以胸徽作为审判员和检察员的主要司法标志。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案件时,逐步改着黑色法官袍。法官穿着法官袍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始终遵循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负责。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007款制服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换着2007款审判夏服的决定。

    新式夏服在2000式夏服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进。2007款审判夏服为月白色、立领、明袋挖兜短袖上衣,黑色西裤。女装增配黑色西服裙,上衣缀钉标有天平图案的专用纽扣。

    2007款夏服具有3个特点:一是式样既充分体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精神风貌,又符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有利于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效果。二是采用的面料弹性好,透气性强,洗涤不易变形,适合于多种工作环境,穿着较为舒适。三是色彩搭配庄重大方 ,专用标识更为明显,突出了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需要。

    从2001年至2007年逐步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换装,这次审判服和检察服改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

    二、书记员着装的具体要求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有关规定,一般对书记员的着装作如下要求:

    1.上班时间的着装

    (1)正确处理方法:

    第一、严格按照法院工作时间着装规定执行,做到着装稳重、大方、得体、整洁;  

    第二、上班要求穿制服的,应穿着配套制服,按季轮换。

    (2)应当避免情形:

    第一、穿制服时与便服和不同季节制服混穿;

    第二、穿便服着装过于杂乱;

    第三、上班时间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男同志留长发、鬓角,蓄胡须;女同志浓妆艳抹,染彩发、指甲。

    2.?接待当事人或外出执行公务时的着装

    (1)正确处理方法:

    第一、穿着配套制服接待当事人或外出执行公务;

    第二、外出执行公务途中穿便服的,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改穿制服并佩戴好法院胸徽;

    第三、二人以上共同履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一致;

    第四、穿便服上班的,上班后应及时更换。

    (2)应当避免情形:

    第一、穿着便服接待当事人或外出执行公务;

    第二、着装不统一、不一致。

    3.开庭时的穿着

    (1)正确处理方法:

    第一、开庭审案法官应当穿着法袍,内着配套新式制服(包括白衬衣、领带、皮鞋);

    第二、法袍应及时清洗,及时修补缺扣,保持整洁;

    第三、书记员出庭,应穿着配套新式制服(包括白衬衣、领带、皮鞋),并佩戴法院大号胸徽。速录员参与庭审记录时,可参照书记员着装;

    第四、司法警察出庭,按规定配套着装,佩带警衔标志。

    (2)应当避免情形:

    第一、穿法袍少扣、不扣、错扣钮扣,随意配穿其他衬衣、皮鞋;

    第二、在通道或大厅内边走边更换法袍;

    第三、在法庭内更换法袍。

      

    4.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1)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2)女性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4)辞职、调离审判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5)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5.制服换季轮换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底,应着夏装制服。10月1日

    (注:地方另有规定的以本地法规或条令为准)

    6.其他补充规定

    (1)在办公区非开庭时间可以不着上衣外套;

    (2)开庭时,法官应按照规定着法官袍,书记员应着制服,并佩戴大号徽章;

    (3)着春秋制服时,应内着制式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4)着装时,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黑色皮鞋;

    (5)参加任命、授勋、授奖、宣誓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 (6)胸徽应佩戴于外衣左胸处,并不得佩戴其他标志和徽章;

    (7)不得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着夏装制服不许敞怀。制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8)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性工作人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性工作人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9)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10)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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