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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x

    时间:2020-10-04 20:10:5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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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篇一:新司法解释条文解读(管辖篇)

    新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管辖篇

    释明: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 (20XX年通过),下称新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旧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XX年修正),下称 民诉法;

    4、 新旧解释对应条款内容修改的相关部分,用黄色字 体突出显示;

    5

    一、已修改条款

    (一)级别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的范围认定

    新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

    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

    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旧解释: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

    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件。

    修改要点:

    新解释删除了 “居住在国外的”这一涉外性质,

    只要案件“重大”,均由中院管辖。

    新解释增加了 “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增加了范围

    的开放性。

    2、 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

    新解释: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

    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旧解释: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修改要点:

    新解释新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新解释新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

    1、 住所地的确定

    新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旧解释: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 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修改要点:

    增加了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的确定,同法人住 所地的确定。

    法人新解释删除了将“主要营业地”作为法人、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的认定标准,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 地,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注 册地或者登记地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2、 消除城乡差别

    新解释: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6、 被告一方被注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

    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

    修改要点:

    新解释删除了”城镇“的限定词,城乡无差另U。

    3、 户籍迁出未落户,管辖法院的确定。

    新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旧解释:

    7、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要点:

    取消了户籍迁出未落户一年以上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的

    年限限制条件,只要户籍迁出尚未落户,不管时间长短,均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 院管辖。

    4、 “劳动教养”全部修改为“强制性教育措施” ,新民 诉法已修正。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 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旧解释:

    8、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要点:

    根据20XX年《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

    劳动教养已被废止,因此,新解释将“劳动教养”全部修改

    为“强制性教育措施”。

    新解释: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

    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旧解释:

    9、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要点:

    新增“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规定更加完整周延。

    篇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 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 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 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目录

    1.11.级别管辖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3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22.地域管辖

    ?2.1当事人的住所地

    ?2.2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3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2.4被告住所地、法律关系发生地管辖的情形

    ?2.5专属管辖

    ?2.6协议管辖

    ?2.7共同管辖

    1.33.移送管辖

    2.44 .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 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 规定。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诉法》)

    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 审民事案件: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其中,依据20XX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

    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

    (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 一方当事人 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 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XX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1.3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2.1当事人的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解释》的

    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 地。

    2.2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 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3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民诉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 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中,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 (1)身份关系案件,

    以及

    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财产案件, 如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被告双方均 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 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仍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被采取强制措施地人民法 院管辖。

    此外,依据《民诉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 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 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 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

    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 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20XX年2月4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已于 20XX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年2月4日

    起施彳丁。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20X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

    目录

    一、 管辖

    二、 回避

    三、 诉讼参加人

    四、 证据

    五、 期间和送达

    六、 调解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 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

    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 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 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

    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 几个被告乂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 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 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

    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 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 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 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 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 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 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 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 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 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 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 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

    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

    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

    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

    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

    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

    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

    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

    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

    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虽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

    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 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 诉讼,由米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 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 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米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 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

    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 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 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 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 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 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 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 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 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 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 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 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 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

    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 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 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

    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 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 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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