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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x

    时间:2020-09-29 12:37:5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责任,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 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 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 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 运工程。其中,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 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 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交通行业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 程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 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 以及因构造物

    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苏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 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乡道、

    地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并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等工作的办事机构;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承担质 量责任。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政府监督 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设计、谁施工、谁监 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 的质量责任制。

    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 人按照各白的职责,在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交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交通部现行有关 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其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按交通部〈〈公 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 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勘 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 明确质量责任人; 施工、监理单位以工程项目的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 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时,应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 汇总表》及〈〈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见附件),认真填 写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 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以备监督、考核。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 法定代

    表人为本单位质量责任人,对本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质量工作全面负 责;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一) 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责 任制,对工程质量的建设管理负责,督促所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 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主动接受质监机构 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 和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规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三) 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 施

    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督促有关从业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

    范、标准、设计文件等,设计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完工后 应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工程交、竣工前,组织有关从业单位及时 编制、整理交、竣工资料,交、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 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 负责所管理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 结果及时上报;配合或参与所管理建设项目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 查、核实。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 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勘察、设计各个阶段质 量责任人。

    (二) 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与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应当依据勘察成果进行,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注 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 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规格、性 能及技术标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四) 工程开工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施工图审查和技术交底工

    作,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及时解决施工

    中出现的相关技术问题。

    (五)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

    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在相应阶段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提出评价意见。

    第^一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 质量责任,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 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法

    律、法规、规范及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的要求施 工,不得擅白修改工程设计并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白检、 互检和

    交接检。

    (三) 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 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 好,不得偷工减料。

    (四) 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质量 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负连带责 任。

    (五) 按照国家、部、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 供完整、真实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 所承揽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 单位(项目法人)、质监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 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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