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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8)

    时间:2020-09-06 04:12:3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根据卫生部《 2012 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要求,为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落实 2012 年扬州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目标任务,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特制订抗菌药

    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

    二、点评范围:

    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每个月组织对 25%的具有抗菌药物

    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 50 份处方、医嘱,实际处方、医嘱低于 50 份的,应全部点评,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 I 类切口病历。

    三、点评内容:

    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

    1、附表 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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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 xx;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六、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

    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 5 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七、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八、医院每月根据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 10 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九、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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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 6 个月内不得恢复。

    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2012年 0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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