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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干预与合约自由选择

    时间:2020-09-04 12:17:0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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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干预”与“合约自由选择”

    ——对新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分析

    摘要:本文以新劳动法中备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切入点,以华为、泸州老窖、家乐福等企业为规避此条例所带来的预期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为事实支撑,论证了政府强制性干扰市场自由的合约选择,很大程度上会使市场选择替代合约,从而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

    关键词:新劳动法 合约选择 政府干预 制度经济学

    一、导言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对以前的劳动法进行了修正,故被称为《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条文着重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利益分配格局是向资本方倾斜的,所以该法在立法上注重向劳动者倾斜,从而把劳资利益恢复到平衡状态。

    其中,新劳动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该条法律通俗的理解是:一个人只要在单位工作十年,在法律上就可以获得终身雇佣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王向前教授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在于保证用人单位人员的固定,有利于提高员工的队伍素质。如果总是短期的合同,对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产品的质量,对于产业的升级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国家经济宏观上的发展都是不利的。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计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稳定 工作,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就要换人,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成本是大大增加了,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将节省大笔资金。

    但是这一法律在现实中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二、案例

    案例1: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七千员工辞职

    2007年9月底开始,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新华网,2007)

    华为此举主要是为了规避2008年1月1日的新劳动法第14条。华为组织安排如此大规模的辞职可谓代价不菲,虽然可能还有调整新老员工待遇等综合考虑,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于连续工作10年以上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主要目的。华为不惜斥巨资“破财免灾”,主要出于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一种担心:如果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无法对其裁减,将颠覆优胜劣汰原则,从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

    案例2:泸州老窖“劝辞事件”

    2007年年底,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们同时被告知,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资库商报,2007)

    案例3:家乐福与4万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家乐福全国4万多名员工,除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外,不论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与公司重新签订为期两年(2007年12月2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8日)的新合同。(中国网,2007)

    三、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合约选择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合约双方通过自由协商而签订的合约是比较公平,且交易成本也很低的合约(张五常,2008)。而如果合约是在第三方强制力迫使下签订的,则该合约很大程度上会存在偏向某一方的情况。因而,在现实世界中,如果存在干预合约自由选择的力量存在,则合约双方中预期到自身利益会受到损害的一方将提前做出反应,他会尽量采取替代措施,规避可能的不公平合约。这会使合约的交易成本大幅上升。

    实际上,这一社会学事件可以在自然界中找到类似的现象。形象地说,山上的雨水根据地形自由流动会形成一条河,这条河必定是最容易流动的,所遇到的阻力肯定是最小的。但是现在人为地把它拦住,它就会另寻出路,为了找另外的道路,一定会付出更多额外的努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在水泛滥成灾的时候自然需要治理,但是治理的时候却要审慎地考虑你的政策会产生什么效果。大禹之前的人治了很多年一直没有成功,就是没有理解堵水反而会使水更加容易成灾,而大禹理解了这一点。新劳动法从07年出台至今,市场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形式百出的规避措施,以及社会的消极态度,暂缓实施相关规定的尴尬局面,无不有力地向我们论证了这个道理:政府不能随便干扰市场自由的合约选择,如果有强制性干预合约自由选择的东西存在,市场便会选择替代合约,但却会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

    (一)企业规避行为增加交易成本

    在现实世界中,一种合约如果无法自由选择,市场会找出替代的合约。正如案例中所显示,华为通过鼓励员工辞职,然后重新聘用,暂时规避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约安排;泸州老窖的劝辞也是一样。此外,在实际中,还有一些企业通过将正式工转成第三方劳务派遣工,以及采取措施逼迫老员工主动辞职等方式,规避新劳动法。但是,寻找替代的合约是需要成本的,华为为之付出了10亿元,其它企业也为此付出了大小不等的成本。

    (二)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组合约安排(Cheung,1983)。企业通过这种合约安排获取利润,企业存活最关键的是要在市场竞争中战胜竞争对手。而企业要保持竞争力,一定要有一套合理的激励和奖惩制度,使得员工能够在这一制度下发挥最大的效用。显然,解雇权是企业惩罚不合格员工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也是合约安排中最重要的一个条款。新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剥夺了企业的解雇权,工龄十年以上的员工自动转为终身雇佣后,企业无法将不合格的员工剔除出去,因而将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终身雇佣制曾经在日本非常流行,但是近年来,日本也在逐渐改变这一制度。在欧美的学术机构中,获得教授以上的职位就可以转为终生雇员,但是,有很多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对教授缺乏激励。

    从全球市场来说,中国企业面临的是全球竞争。中国企业在技术上还没有升级到可以与发达国家竞争的阶段。近年来,东南亚、拉美、等地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开始与中国展开激烈的竞争。在这一背景下,新劳动法的实施会使得中国企业(尤其是与出口密切相关的制造业)无法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下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员工。在前面的案例中,华为作为一家新兴通讯产品企业,依靠其积极进取的“狼”文化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获得了不错的成绩,华为显然很清楚地看到了,如果按照新劳动法,华为将背负沉重地包袱,从而失去竞争力。所以,华为宁愿在短期内付出巨额补偿金,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前制定新的合约以规避新劳动法。其它企业也出于类似的原因,采取了这一措施。

    新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质上而言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一种合约的自由选择。正如张五常(2008)所预言的:“任何企业或公司或工厂都是一家合约组织,这组织的形成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如果没有自由的合约选择,这非常重要的费用节省是不能办到的。这样看,像新劳动合同法那种大手干预合约选择自由的法例,对经济整体的杀伤力是不能低估的。”

    (三)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企业为了规避新劳动法而付出的成本实际上是一种交易成本,这一交易成本本来是不存在的,但是新劳动法导致了这一交易成本。这一交易成本为多方所承担,新劳动法本来要保护的劳方也承担了很大部分的交易成本。2008年下半年以来,新劳动法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压力已经严重影响了沿海加工型企业。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工返乡潮,这对中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件。

    新劳动法当中的一些条款,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可能具有致命性的伤害。这个出发点也许是对的,为了帮助低收入阶层,为了帮助工人、团体,但实际有可能最后的结果,这个法律带来最大伤害的是这些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民工,包括城市的一些普通的工人。所以,事关整个国家长期发展的制度安排需要慎之又慎,制度安排要考虑到这一制度能否真正达到初衷。

    参考文献:

    [1]Cheung ,S.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 , 1983, pp. 1–21.

    [2]张五常,新劳动法的困扰,张五常博客,2008, /zhangwuchang

    [3]新华网,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 以规避劳动合同法,2007, /legal/2007-11/02/content_6995564.htm

    [4] 资库商报,泸州老窖:"劝辞事件"绝对不违法,2007, /1227367.htm

    [5]中国网,家乐福欲与4万职工重签劳动合同被指规避新法,2007,/news/txt/2007-12/26/content_94319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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