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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时间:2020-09-01 08:13:3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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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 一步加强地税

    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 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 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 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 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 度保证。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 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 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 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 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 一个任期:

    1、 达到退休年龄的;

    2、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 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 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 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 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 15 年的,不再推荐、提 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

    (五)和第

    (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 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 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处级领导职 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

    (二)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 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 部。

    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 职满 10 年的,必须实行交流。对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 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10 年的,必须实行交流。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 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任职交流时间。对在地税系统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各级地税局党组要有计划地 进行岗位交流,锻炼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

    (四)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1、 离规定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

    2、 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 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县 (市、区 )局之间,市 (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进行。

    对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 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交流。对县(市、区)地税局 局长一般在县 (市、区 )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 局之间交流。

    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各市(州)局之间、市 (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各县(市、区)局之间 的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进行。省局和市(州)局应

    当注意选调表现突出、能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特别是市(州)和县 (市、区)局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分别到省局和市(州)局机关任职,同时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省局和市(州)局机关干部分别到市(州)和县 (市、区)局班子任职。

    (六)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地税局党组组织 实施。

    领导干部交流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开展工作。一是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 提出交流人选;二是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或单位的意见;三是党组集体讨 论决定;四是党组书记或者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五是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动手续。

    领导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对市(州)、县(市、 区)两级地税局班子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进行交流。领导班子成员中一次 性交流一般不超过三分之

    (七)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保证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正常开展。地税系 统领导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

    1、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执行。

    2、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 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 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对跨市(州)跨县(市、区)跨部门交流的 干部,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地税局党 组决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调任领导干部的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 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调任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

    6、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领 导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八)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 不严格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责 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 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 交流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激励机制,为交流领导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 生活条件。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采 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接受锻 炼,经受磨练,建功立业,培养成才。

    各级地税党组要切实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交流干部的工作和生 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给交流 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1、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以购买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 用住房,解决交流干部的住房等生活问题。对没有条件购买公用住房的市 (州)、县(市、区)地税局可采取租房居住,租房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 决。

    2、公用住房的装修原则上 10 年装修一次,装修费用按购房价值的 15%控 制。租住房屋的装修费用控制在 1 万元以内。

    标准以内的装修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3、交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应尊重本人意愿,对配偶、 子女在地税系统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配偶、子女 不在地税系统的,各级地税党组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妥善解决和安排其 调动、就业、就学等问题。

    4、交流领导干部个人购买住房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厅字 [2003]13 号)规定执行。

    5、交流领导干部居住公用住房或租用住房的,其开支的水电费个人负担 50%、单位负担 50%,电话费、取暖费、物业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领导 干部本人不再享受电话费和取暖费补助。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情 况,进一步加强对交流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 职责,促进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全 省地税系统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实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的回避制 度。

    (一)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不得在地税系统的同一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 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 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领导干 部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 位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 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做出处理。

    各级地税人事部门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 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各级地税 局党组应及时指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各级地税局党 组有权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各级地税局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执行领导干部 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市(州)地税局党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科级领导干部(不 含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和措施。

    省局人事处

    二O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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