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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业税收自查指南

    时间:2020-08-31 20:15:5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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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业税收自查指南

    一、自查年度和内容

    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的,应具体说明。

    自查所有应纳税种的税款核算及缴纳情况。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以及其他税费。

    二、时间安排

    自查时间为:4月19日-5月15日,各房地产业必须在5月14日之前上报自查表格。

    三、自查报表(见房地产业自查表格,共十一张)

    四、税种自查

    (一)营业税方面:

    1、预收售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

    2、商品房抵建筑工程款,以房抵债,直接减少“开发产品”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3、代收代付的价外费用、手续费、管理费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

    4、出租房屋、车位、商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5、转让土地使用权,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6、销售给内部职工和关联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7、关联方之间将商品房无偿赠与、无租使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8、取得非金融单位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 “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精装房)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冲减安装成本,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0、售后返租等销售行为,冲减租金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1、分解售房收入,部分售房款未开发票,未足额申报收入;

    12、按揭销售,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作“短期借款”;

    13、在包销过程中,采用开发商按实收开票,包销商再开收据收现金,未按实申报纳税;

    14、地下车库、仓库、地面停车位等,对外销售时,未开发票,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推迟实现销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采取预估成本、预转成本、按计划成本结算、按比例法结算等手段增大商品房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3、滚动开发商品房,不按配比原则进行成本核算,人为地造成利润向后推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4、不合理工资列支和三项经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5、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6、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7、自用房、出租房保留成本明显偏低,多结转销售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8、甲料直接进开发成本,再全额取得施工方发票重复入账,及非法取得假发票、虚开发票进开发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9、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不收取利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0、将开发期的利息入“财务费用”,多转当期成本;

    11、前面营业税方面的问题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1、3、7、11、14点。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发放工资、奖金,支付集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分红或利润分配增加股东个人投资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中支付给个人的应税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公司管理人员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合并申报;

    6、员工的旅游费未并计个人收入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应付工资”等科目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未按含税金额计算。

    (四)其他小税种方面:

    1、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设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缴少缴印花税;

    3、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期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公司自用房及出租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5、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自土地出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土地出转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自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及时、足额缴纳了开发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及时缴纳了契税;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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