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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4篇

    时间:2024-03-22 14:24: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巴林银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一)巴林银行的历史巴林银行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于1762年由法兰西斯·巴林爵士所创立,至1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4篇,供大家参考。

    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4篇

    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篇1

    巴林银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一)巴林银行的历史

    巴林银行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于1762年由法兰西斯·巴林爵士所创立,至1995年已有233年的历史,最初从事贸易活动,后涉足证券业,19世纪初成为英国政府证券的首席发行商。此后100多年,巴林银行在证券、基金、投资、商业银行业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伦敦金融中心位居前列的集团化证券商,连英国女皇的资产都委托其管理,素有“女皇的银行”的美称。

    1993年,巴林银行的资产有59亿英镑,负债56亿英镑,资本金加储备4.5亿英镑,海内外职员4000人,盈利1.05亿英镑;1994年,巴林银行税前利润高达1.5亿英镑,管理300亿英镑的基金资产,15亿英镑的非银行存款和10亿英镑的银行存款,其核心资本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489位。

    (二)巴林银行的倒闭

    就是这样一个具有233年历史、在全球范围内掌控270多亿英镑资产的巴林银行,竟毁于一个年龄只有28岁的毛头小子尼克·里森之手。里森未经授权在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mex)从事东京证券交易所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失败,致使巴林银行亏损6亿英镑,这远远超出了该行的资本总额(3.5亿英镑)。

    1995年2月26日,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这家拥有233年历史的银行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这意味着巴林银行的彻底倒闭,但荷兰国际集团以“巴林银行”的名字继续经营。

    (三)巴林银行的破产过程

    1992年,28岁的尼克·里森被巴林银行总部任命为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负责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交易并实际从事期货交易。从1994年底开始,里森觉得日本股市将上扬,未经批准就做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期望利用不同地区交易市场上的差价获利。在已购进价值70亿美元的日本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后,里森又在日本债券和短期利率合同期货市场上作价值约200亿美元的空头交易。不辛的是,日经指数一路下跌,并于1995年1月跌至18500点以下,在此点位下,每下降一点,便损失200万美元。里森又试图通过大量买进的方法促使日经指数上升,但失败了。随着日经指数的进一步下跌,里森越亏越多,眼睁睁地看着10亿美元化为乌有,而当时整个巴林银行的资本和储备金只有8.6亿美元。

    尽管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拯救措施,但都以失败告终。后经英格兰银行的斡旋,3月5日,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宣布完全收购巴林银行。

    二、原因分析

    (一)巴林集团管理层的失职

    在考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是否称职时,有一点必须先弄清楚,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没有管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或任何清算会员的事务的责任。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只是个供清算会员进行交易的交易场所。不过,即使如此,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还是有机会识别并反映其会员有不正当行为的征兆的。

    这种机会曾在1994年末和1995年初出现。当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发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交易中存在若干异常,并向巴林集团提出了一些关于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征询。这些原本是可能促成较早发现里森活动的。根据官委清盘人的观点,如果巴林集团的管理层适当检讨并理解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致该集团的信中所表述的忧虑,那么倒闭是可能挽回的。官委清盘人认为巴林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第二封信的态度尤其该受到严厉指责,该回信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作出许多毫无基础的错误保证。同样,琼斯对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两封信的态度,也反映了他对问题掉以轻心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我们无法理解,琼期作为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财务董事,何以未经独立地详细了解整个事件,就在里森草拟的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征询里森交易活动的复函上签字。

    (二)松散的内部控制

    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惕。1月份第一周,里森持有合约3024份,20天后,即持有合约16852份,短短20天内,合约持有额增长4倍。到2月中旬,里森持有的合约突破20000份,比在同一市场操作的第二大交易商持有头寸多出8倍。这个信号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而没有被巴林银行的最高管理当局注意到从而做出应有的反应。

    总之,巴林很行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了,预警系统失效,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巴林破产后不久,该银行高级主管人员称对里森在新加坡的所为一无所知,直到里森辞职的那天,即2月23日,公司的风险报告仍出现交易平衡。但是,据新加坡有关当局说,巴林在1995年2月头18天里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1.28亿美元作垫付维持金之用;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4月5日对英国公共财政部及内务委员会的国会成员说,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给其新加坡分部汇去7.6亿英镑现金。

    (三)业务交易部门与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不明

    在巴林新加坡分部,里森本人就是制度。他分管交易和结算,这与让一个小学生给自己改作业、打分没什么区别。这种做法给了里森许多自己做决定的机会。作为总经理,他除了负责交易外,还集以下四种权力于一身:监督行政财务管理人员;签发支票;负责把关与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交易活动的对账调节;以及负责把关与银行的对账调节。行政财务管理部门保留各种交易记录并负责付款。虽然公司总部对他的职责非常清楚,尚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他们生怕因得罪他而失去了这个“星级交易员”。他既负责前台交易又从事行政财务管理,就像一个人既看管仓库又负责收款。由于工作便利,里森的代号为“88888”的误差账号用了1年多,直到1995年2月23日他辞职时才被发现。

    (四)代客交易部门与自营交易部门划分不清

    以一个公司的资本作交易叫做公司自营交易,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代客户交易。当然,第二种情况公司会问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或交易费。比如说我们大家熟悉的股票交易,公司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做交易,当然有时也提供一些建议。由于公司仅仅按照客户的要求代其行使权利,如有损失客户自己负责。由于所得利润归客户,出现维持金不够的情况也应由客户自己垫付。

    里森所做的交易也曾受到巴林新加坡期货部同行们的质询,但是他总是说自己是代客户交易。也有人提出里森在对巴林撒谎,因为代客户垫付期货合同的维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在许多公司里代客户交易与自营交易的混淆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只有把两者划分清楚,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五)奖金结构与风险参数比例失当

    许多公司为鼓励员工辛勤工作,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一般根据员工的职务、工作经验、工作成绩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来确定,各个公司规定不一。当然,表彰工作成绩是一回事,根据交易所得利润支付大笔奖金,而不考虑公司的风险参数或公司的长期策略,则是另一回事。巴林一直将公司50%的毛利作为奖金发给雇员。这个百分数比绝大多数公司的高。巴林1994年的1亿英镑奖金在公司倒闭前几天刚刚宣布分配。几个主要总裁可望拿到100多万英镑。奖金时常是根据一个小组或个人在前一年所赚利润决定的。这种把交易员的收入与他的交易利润挂钩的奖励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刺激了交易员的贪利投机,高额的奖金使得雇员急于赚钱而很少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六)缺乏全球性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 1995年4月5日曾对公共财政部和内务委员会中的国会成员讲,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将 7.6亿英镑的资金汇到新加坡。而1987年英国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如需将大于其资产25%的资金汇到海外分支,必须事先通知英格兰银行。至 1995年2月23日,巴林总共汇去了 7.6亿英镑以垫付里森的交易,而这个数将近巴林资本的两倍。

    三、风险启示

    (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巴林银行已经有200多年的经营历史,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个别职员在职权范围内违反操作规程是可能发生的。但一名交易员能够违反制度,擅自越权操作,将相当于其母行资本几倍的资金作赌注,而且能够掩藏几周不为监管部门所知晓,可见巴林银行内部的监管漏洞很多。本来巴林银行后线结算部门应该履行监察职责,但是这个警报系统并没有发挥作用,这抑或是里森与结算部门的人同谋,来欺瞒管理层;或许是既让里森负责前台交易又让他掌管后线结算这种做法的严重恶果。

    除了巴林银行内部存在的原因外,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件也反映了对从事跨国业务的金融机构施以更加严密监管的必要性。

    (二)必须建立衍生工具交易的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

    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来看,衍生工具一旦脱离了贸易保值的初衷而成为投机手段时,风险是极大的,尤其是当交易员孤注一掷时,可能会招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管理层应当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经常审查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及表外业务,及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从巴林银行事件来看,即使是里森用开立虚假户头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以造成代客买卖的假象,但作为巴林银行管理层应该从或有资产的不正常增加中发现问题,这时应该核实该客户的身份、财力等。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制定有关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内控制度时,应该考虑自身从事该类交易的目的、对象、合约类别、交易数量等。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应包含:交易的目标价、交易流程、坐盘限额、权责划分、预立止蚀点、报告制度等。

    (三)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新加坡曾被认为是金融监管很完善的国家,但是巴林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新加坡监管体系产生了疑问。现在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已将每份合约保证金由62.5万日元提高到135万日元,新加坡还将加强制度方面的监管。有关人士还提出了将交易合约数量与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相挂钩,虽然这样可能使市场成交量受到影响,但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四)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里森业务熟练,所以被委以重任,但却疏于对他进行考核管理。甚至问题初露时,管理当局也未予以足够重视,使事态逐步扩大,最终导致银行倒闭。

    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也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特别是应重视表外业务的管理,防止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而造成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五)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

    (六)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

    当银行对其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尤其是当将几个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合并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权责不清所造成的风险。巴林银行在倒闭前两年就进行了类似的业务结构调整,巴林银行总部允许里森同时负责交易和清算,前台办公和后台稽核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最终使得新加坡分行的业务完全操控在里森一人手里,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终酿成无可收拾的局面。因此,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时,应注意保持核心业务和监控业务的有效隔离,在交易的各个阶段必须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独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七)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巴林银行最惨痛的教训在于没有实现“前台职务”和“后台职务”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尽管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往往是并行发生,一一对应,如一笔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清算交割和业务稽核,但并不等于说,后台业务是从属于前台业务的,巴林银行显然就混淆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之间的关系,将后台业务作为前台业务的附属品,这种以交易盈利作为重心的作法必然导致对风险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危机隐患。实际上,二者之间应当是互相制约、互为犄角的一种协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应当严格分离,甚至后台职务不同性质的业务也应实现有效隔离,如此才能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就业务性质和地位而言,前台与后台业务没有主次之分,只有业务分工的区别,前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盈利性,后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安全稳健性,当清算或稽核部门发现前台业务的不正常征兆时,应及时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八)必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应对可能的业务风险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巴林银行的里森能够顺利从事越权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银行案件的一个关键线索是巴林银行伦敦总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去向,巴林总部的官员相信这笔钱是应客户要求的付款,而实际上该资金转移是里森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由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琐事缠身的总部官员根本没有对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审慎审查,不仅没能查出本应查出的错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银行的损失,导致该银行百年基业的最终坍塌。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设定限定风险值。限定风险值反映了各个业务部门所能承担的风险极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还负责监督业务部门是否遵守限定风险的相关政策,审查收益和损失的帐实相符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与传统财务风险部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作法不同,风险管理部门应关注所有类型的风险,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应关注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风险管理部门是专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风险因素敏感的察觉和缜密的调查,来及早发现危机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九)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应当迅速将查悉的内部控制漏洞报告最高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将重大事项和业务弱项及时反馈给最高管理层,并有助于金融机构研究和计划在整个集团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地域扩张程度越高,其风险来源就约多,银行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强势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的内部审计。在巴林银行倒闭前几月,巴林银行新设了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执行内部审计职能。这本来是一个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并且内部审计师之间及其与管理层、外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不明显。

    内部审计功能不应单独存在,而应与外部审计相配套、互沟通,并与管理层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例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能随时向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审计委员会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预的联络渠道。拥有长期自律传统的英国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内部审计应成为英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环节,银行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全责。

    在内部审计机制提出问题之后,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及时反应,如提出补救措施或责令业务部门整改,甚至撤换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舞弊人员等。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还应包括“回访”安排,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结束之日起若干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再进行突击式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确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责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补救或整改。

    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篇2

    土木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协议内容相同,为何处理结果不一

    案情摘要:

    本市甲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5日签订绍兴市区某地块一期住宅楼承建工程;乙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12月签订二期住宅楼建筑工程,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均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96年两幢住宅先后完工,因丙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甲、乙两建筑公司催讨无果,于1998年4月分别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丙开发公司认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方能有效,甲、乙建筑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虽有仲裁约定,但却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属无效约定,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为此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绍兴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甲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驳回丙要求认定无效的申请;乙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乙的仲裁申请。

    法律评析:

    两份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条款),为什么却效力不同,结果相反?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具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但甲与丙、乙与丙两份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都未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什么一份有效,一份无效?这里涉及一个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是否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都不具有溯及力。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甲与丙所订合同在仲裁法实施前。根据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协议只要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而乙与丙所订合同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因仲裁条款的约定不符合仲裁法关于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且丙对此提出异议,故应属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履行周期长、所涉环节多、专业性强、标的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失,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要求纠纷解决程序的及时高效。而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可选择专家断案、一裁终审、案件的处理时间短、速度快、比较适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仲裁条款的正确表述,例:“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对具体的仲裁机构选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亦可采取变通的表述方式,例由申请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同时选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纠纷发生后可选择其中之一申请仲裁。

    当前对仲裁协议的不当表述主要有:

    1、如同本案例仅约定仲裁而未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2、沿用原工商仲裁的表述,例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仲裁法颁布后工商仲裁已撒消;

    3、约定并不存在的机构仲裁,例:嵊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绍兴仲裁委员会是全市唯一的仲裁机构),4、违反“或裁或审”规定,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诉讼,例:由绍兴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列几种表述方式,因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属无效。

    案例二: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案情摘要: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层高、建筑面积为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工程造价为230万元,工期为一年。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娱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a娱乐公司被b公司收购。b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某国家级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欲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个月。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法律评析:

    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应承担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承担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案例三:承包商应提供约定的产品

    案例

    1992年2月4日,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为外语学院建设图书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高9层,总造价1080万元;由外语学院提供建设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工包料;1993年8月10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之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工程费的结算,开工前付工程材料费50%,主体工程完工后付30%,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工,建筑公司偿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1993年该工程如期竣工。验收时,外语学院发现该图书馆的阅览室隔音效果不符合约定,楼顶也不符合要求,地板、墙壁等多处没有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为此,外语学院要求建筑公司返工修理后再验收,建筑公司拒绝返工修理,认为不影响使用。双方协商不成,外语学院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理。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外语学院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意志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外语学院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既然建筑公司承建的图书馆经验收查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外语学院又要求建筑公司对质量不合格的该工程进行返工、修理,那么建筑公司理应承担返工、修理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无理拒绝外语学院的正当要求,显然既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承担修理、返工的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本法生效后遇到同类案件,建筑公司还应承担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

    某工厂与某建筑工程队于1994年7月21日签订了一份工厂土地平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平整土地工程,造价22万元,交工日期是1994年11月底。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征用土地问题,承包人施工时被当地群众阻拦,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交工日期延迟到1994年12月底。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定额标准的规定后,与承包方口头交涉,同意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承包人要求按省标准结算,发包人要求按本行业定额标准结算,又因停工、窝工问题发生争议,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赔偿窝工损失。

    法院判决发包人依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支付工程款,并且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既然该承包工程为平整土地工程,发包人在施工之前应负责将土地征用事宜办理完毕。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办妥土地征用手续,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承包人暂不能如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按期开始施工时受到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事后虽经双方协商将交工日期延迟,但是已经给承包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造成的,发包人当然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处理。

    案例五:隐蔽工程应及时检查

    案例

    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某学校学生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地下层)的验收检

    查条款。规定: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检查验收,校方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多由建筑公司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其后15日,校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建筑公司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返工地下室工程。建筑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本方不应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地下室的要求予以认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蔽工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由哪方负担的问题。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条法律规定,承包方在隐蔽工程竣工后,应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未及时检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对于校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建筑公司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校方承担。但建筑公司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校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校方承担。

    案例六:发包方的监督和检查权

    案例

    某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欲扩建厂房3o间,欲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关于施工进度,合同规定:2月1日至2月20日,地基完工;2月21日至4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5月1日至10日,封顶,全部工程竣工。2月初工程开工,该企业产品在市场极为走俏,为尽早使建设厂房使用投产,企业便派专人检查监督施工进度,检查人员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企业所派检查人员遂以承包人建筑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送货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建筑公司遂起诉企业,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企业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企业完工为由抗辩,法院判决企业抗辩不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七: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保险

    三峡工程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等保险和高压电器运输保险总投保额约为人民币100亿元,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的最大一项保险项目。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了公开询价、专家

    评审、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投保,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选定国内著名的三家保险公司共保,并由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和再保。

    投保范围

    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的范围包括:左岸14台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安装、主变压器设备安装、gis系统设备安装和励磁系统、厂房和永久起重设备、厂房及大坝电梯、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等设备安装以及其他所有左岸电站范围内的辅助设备安装:另外,变压器及cis的运输保险(海运+内河运输+国内分包陆运)按商务合同规定为买方合同,为了与安装工程险相衔接,在单独设计保险单的基础上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同时进行投保。因此,两项投保总额约1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最大的一项保险项目。投保方式

    由于被保险的设备绝大部分从国外进口,其中14台进口机组分别来自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9个国家的10几个制造厂家,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均应达到当今国际水平。同时,由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任务和作业面相对集中,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和多项设备的作业交叉、干扰频繁,最终需经系统联合调试,造成安装施工作业的层面和界面责任难以划分。采用分项保险则会导致不同项目的安装工程险赔付责任难以划分。

    在电站设备进行安装的同时,厂房及相邻坝段的土建施工也在进行,两者又存在相互影响。而且,对于同一设备,出险原因可能涉及到制造、运输、安装等多个环节或多个险种的赔付责任,也存在交叉,因此,本项目采用不切标块,以开口大保单方式将左岸电站全部设备安装工程险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险统一投保。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领导决标的方式进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承保方式

    针对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投保的金额大、风险因素高、国内一家保险公司难以承保。为了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又兼顾三峡工程已投保的左岸厂坝土建建筑工程险可能的交叉责任和三峡工程第三阶段工程投保项目以及左岸电站机组投产以后的财产险的竞争选择。因此,决定由国内最有实力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保。

    共保方式确定首席承保人,各共保人与投保人联合签署一张保单,统一保险费率并以首席承保人建议书费率为准。明确首席承保人一家现场服务机构归口服务,出险后按共保比例赔偿。这也是借签了国内外某些项目成功地采用了共保方式之后,在三峡工程保险上的一种尝试。这种共保方式,将有利于三峡保险工作直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还可能会更加显示其活力。

    公开询价

    首先,中国三峡总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三家保险公司总部发出了邀请报价通知书。在得到三家响应后,接着,邀请三家保险公司到三峡工地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购买询价文件。中国三峡总公司对各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疑和澄清。各保险公司用20天时间作出建议书,中国三峡总公司再组织评标议标,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

    询价文件包括:(1)保险询价邀请函;(2)承保人须知(包括报价单和报价的偏差与说明,还包括有关技术资料等);(3)保单样本。保单样本的设计是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工程的具体实际而设计的。保单样本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把响应保单样本的条款视同报价单一样作为公开询价竞争的主要条件。例如:针对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调试可能发生的风险、评标专家组在审定询价文件时就明确,针对频繁交叉的设备起吊坠落风险、碰撞风险、围堰拆除、闸门漏水、渗水造成的水险、大气潮湿影响绝缘、火险等风险因素,应该在保单中设定有针对性的条款并进行描述,落实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潮湿、防起吊坠落、防碰撞.防土建工程施工干扰的保险责任。尤其是针对头两台机组安装完毕与发电调试相隔近一年时间,要确保电气设备不受潮,除了制造厂商、安装方和三峡总公司(业主)共同制造、安装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手段之外,超出正常防护不可抗力的大气受潮的损失,应属保险理赔范围,列入保单。

    在询价过程中,评标专家组始终坚持承诺保单条款是成为承保人的前提条件,要求三家保险公司均以书面确认,并承诺在保单签订时,将无条件地接受。三家保险公司均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递交了报价建议书,积极响应标书文件,并提出了合理的又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因为询价文件明确:接受报价的原则是四条:第一条是响应询价文件;第二条是提供的保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要求在国际再保,分保安排安全、可靠、并经询价方认可;

    第三条是合理的报价;第四条是,报价方提供的报价在询价截止日后不得做实质性修改,并视为对询价方的承诺,将作为鉴定保单的基础。可见合理的报价只是投标的其中一个条件,而不是唯一条件。

    中国三峡总公司邀请国务院三峡办、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国际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和总公司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打分、定型分析、记名投票,最后形成了专家组的推荐意见。总公司领导充分尊重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派人向中国保监会作了专题汇报,以利保监会帮助政策把关。因此说,由于询价文件规范和三家保险公司积极地响应,以及三峡总公司组织评审得力,使得这次询价招标工作获得成功。三家保险公司均以雄厚的实力,良好的信誉和富有竞争力的报价以及服务承诺,积极参与竞争。所以,国际上各有关知名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一致认为:中国三峡总公司的询价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反响良好,最后三家保险公司也很满意,各得其所。形成了投保方、承保方四盈的良好结局,即:三家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三家共保比例是5:3: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0%,中国平安保险公司20%;而且首席承保人出具了暂保单,其责任期与正式保单相通。2001年2月22日在北京已正式签订保险协议。

    分保和再保的安排

    按照我国保监会现行政策,保额的20%必须首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接着,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各自资本金及准备金比例确定自留额。余下的保险额需要在国际分保和再保险,以化解风险。为了进一步落实和降低国际分保的保险费率,由首席承保和三峡总公司共同选择首席国际再保险人,并由首席国际再保险人牵头组织其他国际分保公司,以层层分担和转移风险、落实责任,首席承保人和中国三峡总公司(含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推荐被保险项目。

    水电工程建设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的风险一般高于土建阶段,在本次公开询价过程中,影响费率报价的因素主要是各保险公司的分保手续费和国际市场再保险费率。而分保手续费率已在各家建议书中作了承诺,国际市场再保险费率,虽然含在各家建议书的最终费率中,但具体费率必须到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过竞争以后才能确定,作为被保险人是不能承担国际再保险费率高低的风险。为此,在三家保险公司已签的共保协议中已明确:如果最终的国际再保费率超出首席承保人的报价,其超出部分由首席承保人自行承担,反之,如果最终国际再保费率低于报价,相应降低承保总费率。同时,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国际海运保险组织劳合社成员,因此其运输险报价在国际市场上也是属于较低水平的竞争性保价。实践证明,通过竞争已实现国际再保费率在原定费率范围内。

    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篇3

    (1)作为前卫生部门退休医学专家,张某缺乏相关财务经验,不具备在审计委员会中的专业胜任能力

    (2)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某进入审计委员会违反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原则

    (3)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该至少召开3次会议,并于审计周期的主要日期举行。南山公司审计委员会一年中只召开1次会议,次数少

    (4)审计委员会在与内部审计师见面讨论审计相关事宜时,管理层不应在场

    案例2:毒胶囊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制药企业内控存在缺失

    2012年4月15日,央视报道了某些企业用重金属铬超标的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生产药用胶囊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2012年4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13个药用空心胶囊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随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责成有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包括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销毁被查封的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 案例启示:

    1、我国药品行业管理缺失

    2、制药企业在采购环节缺乏有效内部控制

    相关企业没能提供有效的进货检验记录,对供应商的管控措施也不到位。

    采购管理是被掩盖的最深的管理死角之一,内控失效的采购流程中通常充满各种复杂的利益驱动和人情关系。完善采购内控对企业健康发展,履行社会职责十分重要。

    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篇4

    风险内控案例分析

    央企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关系着国民生计与市场稳定,因此企业对安全平稳运营有着更高层次的需求,其风险管控与内部管理水平必然相对较高。因此本文选取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国建筑、五矿集团等几家典型央企,重点分析各单位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建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指标体系等方面的典型做法,为集团公司提高自身风险内控管理水平提供借鉴与指导。

    1、建设风险内控体系,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中石油的风险内控体系已经日趋成熟,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成员共同参与的内部控制监管系统,设立以审计部门为核心的日常监控机构,推行各子公司、公司各直属机构的定期汇报制度,采取审计部经理定期对董事会负责直接报告内部控制落实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层级反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节点的必要调整。

    中国五矿内控体系建设的根本点在于从体系化、规范化的角度,将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详尽的梳理,使风险得到系统化、集中化的管理。集团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总体方针,做好内控诊断工作,建立统一的内控标准,梳理内控评价方法和流程,以试点单位为对象探讨标准的适用性,逐步实现运行规范的中国五矿内控体系。

    神华集团公司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横向到边业务包括:公司治理、战略规划、五型企业及绩效、企业文化、生产运营指挥、煤炭生产、电力生产、铁路运输、港口生产、航运生产、煤制油化工、投资管理、工程管理、资本运营、境外投资管理、物资与采购、市场与销售、业务外包、综合办公、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产权管理、安全与健康、信息化、企业运作、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内部控制审计、纪检监察、工会工作、新闻宣传、信访管理33项业务领域,纵向到底覆盖总部各部门、各二级公司、部分三级公司和四级公司全级次主要业务单位。

    2、成立风险内控组织,保障企业稳定运营

    中国电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坚持“以风险为导向、以流程为纽带、以控制为手段、以制度为保障”的思路,不断强化风险内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调整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风险内控工作牵头部门与责任部门在人手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认真履职,确保了各项风险内控要求的落实。

    中铝集团设立的风险管理部包含战略组和监控组。战略组的职责是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度量模型和标准等,及时修订有关办法或调整风险管理策略,并且指导业务人员的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监控组的职能是贯彻风险管理战略,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根据战略组制定的风险度量模型进行风险的衡量、评估,持续检测风险的动态变化,并及时、全面地向战略组汇报风险状况。第二,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动态变化,促使各部门严格遵循风险管理程序。第三,审核和评价各业务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评估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业绩。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企业专业化管理 中国石化在全公司范围内,有针对性的挑选人才,充实内部控制管理队伍。被选中的人才,有实际生产实践的工作经验,并熟悉中石化日常的经营管理程序,对财务管理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操作公司内部各种信息系统。将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进行集中培训,使之成为掌握内部控制理论知识,具有石油石化行业专业技能,并能够结合中石化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的优秀内控人才。在将这些重点培养的人才分配给各级机构或部门后,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放射性培训,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普及内部控制知识提高公司整体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全员参与内部控制培训,使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工人都能够了解到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必要性,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管理的常态化,将生产经营的各项活动都贯穿到内部控制的体系中去,并逐渐形成自觉执行内部控制的意识和氛围。

    中石油积极引领知识经济发展方向,加大人才投资,采取“外引内培”双管齐下策略,提升中基层干部的专业技术素养和领导能力,使之成为内部控制执行的先锋团队。通过中基层干部,进一步罹清公司治理权与管理权的关系,准确界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之间的权责,梳理工艺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其分工情况,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全面考核其综合素质,确保各岗位人员的素质要符合单位的各项指标要求;重视对内控人员的培训,对于重要岗位人员及新接任岗位的人员及时系统的培训和岗位检查。

    4、运用先进信息手段,建立合理指标体系

    神华集团公司经过连续几年以sh217工程为主的大规模集中信息化建设,众多信息化项目在公司各业务领域开花结果。以“两横一纵”三大信息平台为核心、全面集成的信息平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erp、srm、crm、计划预算、制度管理、决策支持等系统在固化流程、规范管理、深化管控、提高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引领业务变革和管理提升。目前,神华集团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将从过去几年的全面建设期转入持续的深化应用期。业务系统建设将在广度深度上继续扩展,以关联交易协同为重点提升领域,并在数字矿山、数字电力、数字化工等领域以价值为导向加快建设步伐。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技术等新兴技术深挖数据的价值,在经济新常态下,支撑传统的业务模式的创新变革。中石化的内部控制工作,依据国际通用的框架为控制标准,按着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要求,对系统、财务核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根据系统原有的流程设置,结合系统运行模式和业务特点,在权限设置、数值配置、流程模块三大板块进行匹配,在系统状态下完成内部控制要求。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使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之间形成了映射,是内部控制流程达到的可视化、具体化,更易于公司内部各层级互相监督和自我检查。公司高层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多层次管理,对风险进行多渠道防控。

    中石化在制定自身的风险清单时,借鉴了美国成熟内部控制体系,详细统计了工资自上而下的、由内而外的各项风险指数和信息,最总将一级风险分为五大类,即合规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战略风险和市场风险;下设个二级风险,通过风险盖异设置问卷调查,对风险进行评估。在二级风险下分设余个三级风险,进一步建立业务与内部控制流程的对应关系,使中石化的风险数据库和风险测试系统能够自动识别风险是否处于安全风险指数之内。

    神华集团公司一直努力将风险管理由定性向定量转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建立煤炭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包括8大风险,含59项定量指标、20项定性指标,每一项指标设立警度和参考标准。为处于安全高危行业的煤炭板块提供了一套重要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工具,根据测试结果总结出管理层应该关注的风险事项。

    中国铝业在风险预警阶段需要采取两个步骤一是根据单因素风险的测度值来分析风险三要素价格、风险发生的概率、偏好的均衡状态,根据制定的均衡条件,判断单因素指标的风险接受程度。完成对单因素指标的风险预警。二是根据单因素指标的风险测度值和风险指标的合成模型。企业全面风险预警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预警是亮起红灯,表示目前企业面临着非常危急的情况,就是一旦企业发生风险事故,处理不当就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也许会危及企业生存,导致企业破产。第二级预警亮橙灯,表示企业现正在面临着风险危机,此时如风险事故发生,如处理不当,损失惨重会伤元气。第三级预警亮黄灯,表示目前企业有一定的风险,应引起注意,第四级预警亮绿灯,表示目前企业处于相对安全状态,可以继续保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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