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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类(超市)制度参考

    时间:2024-02-06 18:24: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流通类(超市)制度参考,供大家参考。

    流通类(超市)制度参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二)本单位保证仅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四)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五)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合格者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新上岗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五、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
    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
    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

    六、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七、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八、符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三、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二、索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三、索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鼓励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但不强制。

    二、批发商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实行“一票制”,指将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销货和进货凭证同时作为批发商的销货台账和零售商的进货台账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

    四、食品经营企业应有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五、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经营者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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