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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解读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规定4篇

    时间:2024-01-18 10:36:1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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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解读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规定4篇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解读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规定篇1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因公出国费用管理,推进集团转型发展,拓展对俄农业投资等国际业务,参照《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下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出国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经费报批程序和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规模、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 外停留天数。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二章 费用的报销管理

    第五条 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报销流程进行报销,采用的汇率为抵达我国国境当日汇率。

    第六条 出国人员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及有效票据,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一旦超出规定报销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七条 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出国人员,报销时还需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据实报销,如超出规定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三章 国际旅费

    第八条 出国人员应按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在上述规定标准内,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第九条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销时附报情况说明并由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十一条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无特殊原因,应事前购买往返机票。

    第四章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销时附报情况说明并由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住宿,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如因性别或人数原因,可以单人住单间。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一旦超出规定报销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住宿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报经单位主管 领导审批同意,事后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可据实报销。

    第六章 伙食费及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予另行报销餐饮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报销时凭有效原始票据、经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情况说明据实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经审批后,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投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请与财务部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解读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规定篇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解读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规定篇3

    股份公司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的财务规定

    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审批、开支标准、报销流程,特设本规定。出国前请款

    1.1 公司员工因公出国(境),凭审核批准后的“因公务活动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由党委工作部门办理请款手续。财务部门按党委工作部门编制的出国批号归集费用,独立核算每一批次人员全程出国(境)费用。回国后报销

    2.1 公司员工回国后填写“出国(境)费用报销单”及附表,连同有效发票及原始单据交党委工作部门审核,经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核销出国前请款、所换外汇。

    2.2实际报销金额与请款金额的差额以人民币结算,汇率以请款当天中国银行基准外汇牌价为准。

    2.3 具体说明:

    2.3.1签证费

    出国签证费用由党委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并负责报销。财务部门按出国批号统计签证费用。

    2.3.2 国际交通费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经批准,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同一国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销。未经事先审批同意所发生的旅行线路交通费不予报销。委托旅行社购买的国际班机票和国际列车票,由旅行社开具发票,注明票价。出国人员报销时同时提供旅行社发票及机票,交财务部门审核。当机票价大于旅行社发票时,按旅行社发票报销。

    2.3.3 住宿费用

    执行现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凭票据在限额内按实报销。公司领导及由公司领导带团出国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凭票据按实报销。

    2.3.4 出国包干费及补贴

    共2页第1 页

    出国包干费及补贴指公司员工在国外发生的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出国包干费及补贴按现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由公司领导及由公司领导带团出国期间所发生的伙食费如果是凭票据按实报销的,则在计算伙食补贴时按实际发生伙食费的50%扣减当天伙食补贴费(扣除额以伙食补贴标准为限)。出国期间由外方支付住宿、伙食费用的,则回国后不再报销相应的补贴。

    2.3.5 培训费

    公司员工出国培训,如果由公司支付培训费的,凭培训通知或文件及有效的原始票据,经审核批准后报销。培训期间的补贴费用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用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

    2.3.6 招待费

    公司领导在国外因公招待客人所发生的费用,凭原始单据、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销。

    2.3.7 外部组团费用

    因公出国(境),但是由公司外部主管部门组团并统一收取出国(境)费用的,凭组团机构的通知按实报销。

    3、其他

    3.1 由公司组织旅行社组团统一办理开具总发票的,要求旅行社注明总发票的明细组成及相应金额,员工报销时除提供旅行社总发票及明细清单外仍需提供各类原始票据(机票、住宿、招待费等),并填写“出国(境)费用报销单”及附表进行核报。原始票据与旅行社提供的明细清单有出入时,由报销人作情况说明。

    3.2 由公司外部出国组团单位统一办理的出国(境)事项,凭有关文件或通知经审核批准后请款支付。取得发票后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后报销。

    3.3 凡需开具发票的,统一按“威孚公司”字样开具。

    共2页第2 页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解读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规定篇4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二)因私出国(境)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理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从严审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凡备案人员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在境外遵守规定、按时返回及上交证照做出承诺及承担相应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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