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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4篇

    时间:2023-12-03 18:00:3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孟子《齐桓晋文之事》中,孟子和齐宣王的对话被称为论辩的典范之作。在孟子和齐王这段经典对话中,偷换概念是他诡辩的手段。二人对话时,孟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4篇,供大家参考。

    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4篇

    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篇1

    孟子《齐桓晋文之事》中,孟子和齐宣王的对话被称为论辩的典范之作。

    在孟子和齐王这段经典对话中,偷换概念是他诡辩的手段。

    二人对话时,孟子说到齐王的政治理想:“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也。”孟子认为齐王的理想,是缘木求鱼。并举小国邹国和大国楚国对垒为例,问齐王,邹国胜利还是齐国胜利!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楚国必定胜利。

    对话是这样的:孟子曰“邹人与楚人战,则王以为孰胜?”

    齐王曰:“楚人胜。”

    接下来,孟子说:“然则小固不可以敌大,寡不可以敌众,弱不可以敌强。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久,齐集有其一。以一服八,何以异于邹敌楚哉?”

    这段话的意思是,小的少的弱的,自然是打不赢大的,有九个方圆千里的诸侯国,齐国只是其中之一,所以齐国只是一个千里之国,要想以一个千里之国,来打败八个千里之国,是不可能的……

    在这里,孟子偷换了概念。

    前面论述的话题是,邹国和楚国的对垒,是一个国家对一个国家;而后面论述齐王不能推行“霸道”,否则会失败的时候,却是例举“八个国家的集合”对一个国家——齐国,邹国对齐国,是小国对大国,而孟子讲述的“以一服八,何以异于邹敌楚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这里“一”是齐国,“八个”“ 方千里者”等于“一”,二者概念完全不一样,邹国对楚国是:1对1,后面的“一服八”是1对8,这里实际是8个诸侯国之和,对一个诸侯国——齐国。

    齐王忽略了8=1的差异,不知不觉进了孟子圈套。于是曰:“吾昏,不能进于是矣。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我虽不敏,请尝试之。”

    于是孟子得到了宣传自己政治主张的机会,于是开始宣传自己“王道”的政治主张!

    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篇2

    具体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

    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如果公诉人出现了这种情况,律师应以缓解的态度,恰当地不失时机地据理反驳,以澄清是非。但应避免发生感情上的冲突。如果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可无理强辩。

    4、利用矛盾,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许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矛盾并存的场面。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采取借言办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论的目的。

    在许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如果各辩护律师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从,而忽视全案的事实和性质,则是舍本求未,即使把从犯辩成功,但对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败的。

    5 、辩论发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可能会遇到许多被告人辩论范围的问题,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则做法是:把握关键,合理安排,使自己辩论永远处于精神饱满状态。为此,要针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好二、三轮辩论的准备。从技术处理上,可层层展开,道理与依据不可一次说尽,以免二、三轮无言可发,陷入被动。

    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篇3

    具体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

    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如果公诉人出现了这种情况,律师应以缓解的态度,恰当地不失时机地据理反驳,以澄清是非。但应避免发生感情上的冲突。如果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可无理强辩。

    4、利用矛盾,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许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矛盾并存的场面。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采取借言办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论的目的。

    在许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如果各辩护律师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从,而忽视全案的事实和性质,则是舍本求未,即使把从犯辩成功,但对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败的。

    5 、辩论发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可能会遇到许多被告人辩论范围的问题,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则做法是:把握关键,合理安排,使自己辩论永远处于精神饱满状态。为此,要针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好二、三轮辩论的准备。从技术处理上,可层层展开,道理与依据不可一次说尽,以免二、三轮无言可发,陷入被动。

    辩论中偷换概念的经典例子篇4

    庄暴见孟子,曰:“暴见于王,王语暴以好乐,暴未有以对也。”曰:“好乐何如?”孟子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他日,见于王曰:“王尝语庄子以好乐,有诸?”王变乎色⑤,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今之乐犹古之乐也。”曰:“可得闻与?”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人。”曰:“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众。”

    “臣请为王言乐。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龠之音,举疾首蹩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乐,夫何使我至于此极⑾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疾首蹩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猎,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此无他,不与民同乐也。

    看这段文字,第一段讲的是齐宣王和庄暴说自己喜欢音乐。孟子也和齐王从音乐说起。话题讲齐王喜欢音乐,喜欢和大家一起听音乐,喜欢和多数人一起听音乐……“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众。”

    然而,在第二自然段里,孟子偷换概念,和齐王谈起了“高兴”的话题—— “臣请为王言乐。在这里,“为王言乐”之乐,是为王讲什么才是真正的快乐。

    接下来,孟子便沿着自己的思路和话题,开始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与民同乐。

    从上面之二例,可以看出孟子论辩的机巧。孟子和人论辩,不是单纯以理服人,而是在和人论辩之中,设立圈套,引人入毂,偷换概念,阻止对方话题,于是再宣讲自己的政治主张!

    人言孟子文章善于论辩,从此可窥见一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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