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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正式借款合同6篇

    时间:2023-11-29 12:00:4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正式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债权人):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住所:联系电话:乙方(债务人):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地址:联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正式借款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正式借款合同6篇

    正式借款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甲方(债权人):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债务人):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保证人一: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二: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和期限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划款凭证记载起止日不一致时,以放款时的划款凭证所记载实际起止日为准。还款时间以还款当天17:00为准,如超过当天17:00,则视为第二天还款。如遇节假日,乙方可以选择该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还款;或可以选择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同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补足顺延时间的利息,利息按天计算。

      2、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

      二、借款支付方式

      乙方指定甲方或甲方的委托人将借款划付至如下帐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三、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计算时间从甲方实际划付款项之日起至借款归还至甲方划款账户之日止,利率为。每月1号前支付利息一次,不足一个月,在归还本金之日将本金和利息一并付清。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归还甲方借款。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含甲方单方面宣布提前到期)还款,则乙方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还款金额千分之二承担罚息。

      2、在乙方未还清上述欠款前或还款期限届满之前,甲方认为乙方发生可能或实际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的行为或/和事实,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协议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致乙方的任何损失负责。

      五、保证部分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丙方就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的全部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2、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限内,甲乙双方就借款期限延长的,丙方自愿就延长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和/或保证条款。保证期间内,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丙方自愿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和/或保证条款。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为多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共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六、乙方、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丙方是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乙方、丙方未隐瞒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债务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4.1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4.2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4.3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4.4其他业已影响其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情况。

      七、各方权利义务

      1、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对乙方、丙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有权对乙方、丙方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合法的。

      2、有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丙方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分割、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及全部或部分资产。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应采取上述行动。

      3、乙方、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1资信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丙方为自然人的,指乙方、丙方所提供的身份情况、居住情况、婚姻情况、收入情况、工作情况、不动产等资产情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乙方、丙方为法人的,指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经营地址、电话号码、资本构成、股东构成、重要资产、对外投资等发生变化。

      3.2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3.3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借款期间,乙方、丙方(自然人)移民国外或乙方、丙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移民国外的,应于移民之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认为上述移民行为影响到乙方债权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其他甲方认可的抵押措施。

      5、借款期间,乙方、丙方发生意外情况,造成乙方、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约的,应由乙方、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乙方、丙方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

      6、双方对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合同终止

      当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将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至或存入甲方账户,汇款或转账、存款凭证即为还款凭证;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核定本金、利息及服务费结清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一、权利主张方式

      1、乙方、丙方未依约履行责任的,甲方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权利主张函件通知乙方或丙方履行,投邮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乙、丙方邮寄地址为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地址,若地址变更须及时(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自愿与甲方到甲方指定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乙方、丙方经甲方通过邮寄方式或法律认可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后仍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公证的全部费用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未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各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丙方一(签章):

      丙方二(签章):

      年月日:

    正式借款合同篇2

      (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地址____,(营业执照)____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1)向____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中国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式借款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出借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

      借款人: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保证人: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在上述借款总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借据显示的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与、到期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利率和利息借款利率为月息‰(实际借款利率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实际付款日期早于或者迟于上述约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方式4.1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卡号:4.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4.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支付借款。

      第五条:还款方式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一次性还清本金。

      2、按月还息,分批结清本金。

      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见还款计划书)。

      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或转账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证。

      5.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及利息。

      第六条:保证6.1保证人自愿就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七条:物的担保7.1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7.2物的担保须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

      7.3出借人在确认实际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后,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八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第九条:出借方承诺与确认9.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9.2在约定的期限或者担保措施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十条:借款方、保证人承诺与确认:10.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资料不实、故意欺诈等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必要时依照要求提供动态经营数据信息。

      10.5借款人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10.6借款人愿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产生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咨询费、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0.7借款人、保证人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8借款人未经出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9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证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0.11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出借人支付应付所有款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出借人的责任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给合同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以及相关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的,或者出借人虽然未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并出具借据的,视为对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出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13.1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

      13.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

      13.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应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补偿金,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

      13.4在合同期间,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法支付债权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

      第十四条:转让14.1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14.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委托15.1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资料审核、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借款后监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时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的公证、评估、转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15.2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项和利息。

      第十六条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7.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书面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7.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19.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9.3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郑重承诺:如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自愿接受有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为法院强制执行设置任何障碍。

      合同各方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就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知悉各条款的含义及各方法律责任。

      出借人(签字):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正式借款合同篇4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法》及《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注:如大写、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共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收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证后,在三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注:提前还款由本合同)

      第五条另行规定为百分之,即_____________%。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为_____________期,每期_____________元(大写)。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或付息,每天按未还款额和应付利息的1。5‰计算罚息。

      第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额,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六条借款人承诺:

      1、此笔借款用于购买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位于蓬莱市蓬泉路2号的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用(_____________)第030号),绝不挪作他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自愿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以此抵顶借款;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之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逾期15天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逾期30天未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7、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8、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的约定,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合法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号)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条抵押价值采用第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取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存于贷款人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以及抵押物内外的固定装修及设施保证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任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保证。

      第十六条权利期限:抵押期间为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的期间。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出租、转租、重复抵押、抵偿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设定其他负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由双方或评估部门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贷款人补充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抵押物的处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违约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抵押注销: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贷款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时足额还款,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变化,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三条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并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个人联系方式、住所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各方,否则属违约。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就不足部分应于赔偿。

      第二十八条费用负担:

      1、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3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垫款利息;

      3、贷款人因向借款人追索依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款项、费用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保管费用、执行费用、代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贷款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保证人四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手印或盖章),以及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发证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贷款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正式借款合同篇5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在上述借款总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借据显示的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与、到期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借据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息(实际借款利率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实际付款日期早于或者迟于上述约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方式

      4.1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

      名称:开户银行:卡号:

      4.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4.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支付借款。

      第五条:还款方式

      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一次性还清本金。2、按月还息,分批结清本金。

      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见还款计划书)。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或转账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证。

      5.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及利息。

      担保条款

      第六条:保证

      6.1保证人自愿就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七条:物的担保

      7.1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7.2物的担保须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

      7.3出借人在确认实际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后,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八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承诺与确认

      第九条:出借方承诺与确认

      9.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9.2在约定的期限或者担保措施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十条:借款方、保证人承诺与确认:

      10.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资料不实、故意欺诈等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必要时依照要求提供动态经营数据信息。

      10.5借款人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10.6借款人愿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产生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咨询费、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0.7借款人、保证人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8借款人未经出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9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证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0.11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出借人支付应付所有款项。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出借人的责任

      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给合同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以及相关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的,或者出借人虽然未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并出具借据的,视为对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出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

      13.1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

      13.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

      13.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应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补偿金,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

      13.4在合同期间,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法支付债权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其师费依照行业标准和惯例分阶段(即一审、二审、执行、或者再审等)收取,每一阶段约定律师费为(¥);如果依照公证机关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律师费以一个阶段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以相关机构提供的票据为准。

      14.4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向出借人还款或者支付利息,导致保证人、其他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应担保责任不免除,代偿人可以向其提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本条款项下所有违约责任内容。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转让

      14.1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14.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委托

      15.1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资料审核、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借款后监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时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的公证、评估、转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15.2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项和利息。

      第十六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7.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书面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7.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9.3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郑重承诺:如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自愿接受有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为法院强制执行设置任何障碍。

      合同各方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就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知悉各条款的含义及各方法律责任。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

      合同签订地: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室

    正式借款合同篇6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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