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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旅馆卫生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3-11-23 15:36:0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公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规定每两年复核一次,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馆卫生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6篇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篇1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公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规定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复核的,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应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经营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主动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和空气清新。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立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场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篇2

    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垃圾。

    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符合卫生标准。

    4、公用茶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规定。

    6、无卫生间的客房,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不得检出致病菌。

    7、公共卫生间每日清洗、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8、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9、店内自备水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1、旅客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篇3

    一、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四、公共茶具应每天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各类宾馆、旅店业要有防蝇、防蚊、防蟑螂和防虫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店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设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疏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篇4

    编号:旅店业XM[ ] 号

    厦门市卫生局

    旅店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现就旅店业(含酒店、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旅游度假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厦门市卫生局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1页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二、市、区卫生局办理分工:

    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卫生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可以在市卫生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也可以在区卫生(文体)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各区卫生(文体)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三点的标准和要求。

    (一)、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

    (二)、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三)、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问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2页 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面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四)、旅店必须设消毒专间,面积5~8平方米,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必须符合国家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规定;

    (五)、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六)、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及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均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至少一周一换。床上用品配备为 1:3 ;在采购消毒药械、一次性卫生用品、宾客用化妆品时,应向供应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

    (七)、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消杀公司签定消杀合同。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八)、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的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九)、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十)、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十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制度并上墙。有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3页 (十二)、从业人员均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三)、经现场监督监测,旅店客房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规定;

    (十四)、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四、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向本机关递交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格式可在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上直接下载);在申请人填好相关内容并签字或盖章后,本行政机关当场予以盖章,双方签定的告知承诺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对照许可条件,达到要求后按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许可条件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按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的要求递交材料,含合格的检测报告),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1)、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卫生许可证;

    (2)、首次检查时,对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实施 整改的,书面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然无法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减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4页

    五、行政管理要求:

    (一)、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该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本行政机关参加;

    (六)、本行政机关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公共场所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本行政机关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5页 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四)、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在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也可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厦门市卫生局:

    申请人(企业名称): ;

    申请许可项目: ;

    地 址: ;邮政编码: ;

    总投资额(含地产、房产、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 万元;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联系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Mail: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6页 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经营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主要条件;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不从事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附注

    (一)、本告知承诺书以及正式申请卫生许可证须填写的表格、文书格式及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下载时总标题使用2号黑体,首页正文为3号仿宋体,文中标题使用3号黑体,正文使用4号仿宋体,正文下载时黑体部分仍按原要求,段落行距为单倍行距);并在本行政机关受理窗口免费提供;

    (二)、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文书格式为标准格式,许可机关擅自改动该格式的,为无效行为;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的凭据;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7页

    (三)、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四)、有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本告知承诺书的承诺方(即申请人)是指:申请单位的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五)、本告知承诺书所涉及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在市卫生局网站公示(可同时从市政府网站进入),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六)、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地址: 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棟办证中心 承办人员: 于黎娜 电话: 2667610 分管局长: 姚冠华 电话: 2038466

    (七)、市工商地址:湖滨南路43号 电话: 2200536

    (八)、市效能办电话:968123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8页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篇5

    1、旅店业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大堂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内壁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蓄水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年不少于两次。

    7、凡设空调装置的旅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8、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专用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9、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脸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0、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11、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旅业,应设公共浴室,客房内每个床位要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12、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旅馆卫生管理制度篇6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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