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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办办法】涿鹿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28 08:35: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涿鹿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促进县城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涿鹿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涿鹿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涿鹿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促进县城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道路、排水设施、园林和绿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县城道路发展规划。

    县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县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七条  承担县城道路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九条  县住建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县城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县城道路完好。

    第十条  设在县城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要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二条  县城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在县城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要经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未经县住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的,不得损坏县城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县城道路的,应当持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五条  埋设在县城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县住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县城道路,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县住建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占用或者挖掘由县住建主管部门管理的县城道路的,应当向县住建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章  城镇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时、全面维护、检查、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第十九条  县城排水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新建排水设施必须采用雨污分流,逐步进行旧城区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入排水设施,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

    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县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重新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及接入方案,报县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主管部门要组织城镇防洪排涝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雨季县城防洪排涝所需物质、人员、车辆,执行任务时应当使用统一醒目标识。

    第四章  园林和绿化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城规划及建成的园林、风景点和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和公共绿地的,须经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退还,按要求标准恢复原貌。

    第二十六条  县城公共场所的树木、花草应当加强养护,禁止任意砍伐县城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经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城的行道树以及其他树木影响架空线的安全使用时,应当由县住建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新植树木应当避开地下管线和架空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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