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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制度】怀安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奖惩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4-28 07:35: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怀安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奖惩制度(略)第一条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卫生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怀安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奖惩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生制度】怀安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奖惩制度【完整版】


    怀安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科室和执法人员,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和各行政执法单位。

    第四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局长和分管局长、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分级负责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第七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一次自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台帐、调阅案卷、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内容和评议标准如下:

    (一)卫生许可(20分)

    1、程序合法。

    2、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3、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4、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5、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二)日常监督检查(30分)

    1、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2、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日常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

    3、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及时完成督办案件;

    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三)卫生行政处罚(30分)

    1、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3、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6、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7、符合局内部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要求,无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擅自更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8、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投诉举报(10分)

    1、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2、有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并有记录;

    3、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五)卫生监督稽查(10分)

    1、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及《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要求,积极自查,认真接受和配合上级开展稽查工作;

    2、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改正或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不接受的情形;

    3、及时、正确地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考核方法

    实行层级考核制度。局机关对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考核;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行政执法单位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二条 经过考核,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凡考核未达到优秀以上档次的,不能评为先进。对考评不合格的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日常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考核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过错情节按《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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